通知公告
药监综械管函〔2025〕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第46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的出台对指导企业和电商平台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保障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实施的重要性,将推进贯彻实施工作纳入重点任务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杂志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规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通过刊发《规范》原文和政策解读、组织企业代表开展专题座谈和经验交流、纳入安全宣传月开展宣贯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进一步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安全的认识。二、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规范》落实到位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规范》纳入重点培训内容,通过组织学习国家药监局线上培训,组织开展监管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培训,组织行业协会开展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培训等方式,促进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人员、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经营者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规范》的实质内容。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人员、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首轮培训,要在2025年8月前完成。三、压实企业责任,完善质量体系建设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网络销售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经营者积极开展内部培训和考核,将《规范》要求传达到相关岗位人员,督促企业逐条对照《规范》,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体系文件制定、细化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升级完善软硬件设施和技术条件。针对网络销售经营者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全面性、产品信息展示的规范性、网络销售相关记录的完整性,以及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记录、核验更新入网经营者档案、开展平台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会商等内容,企业应当进行重点自查,确保自2025年10月1日起全面符合《规范》要求。四、完善监测手段,提升网络监管效能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要按照《规范》要求,针对医疗器械警示信息、说明书展示,售后服务与客户投诉联系方式展示,以及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隐患报告和平台内违法行为报告等规定,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改进网络销售监测技术、完善监测机制、提升网络销售监管效率。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药监局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医疗器械相关审批、备案信息数据更新上传,进一步强化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共建、共用、共享,确保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五、靠前指导服务,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的督促指导。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了解企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要求,切实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在执行监督检查计划过程中,要结合《规范》要求开展相应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指导企业落实整改。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完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常态化、规范化长效监管机制。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请及时上报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联系邮箱:qxjgec@nmpa.gov.cn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5年5月26日
为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发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5年4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46号公告附件.docx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5年4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37号公告附件.doc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监管,通过数字化手段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局)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含《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下同)的核发、重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不得随意委托或者授权下放。二、2025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各省级局应统一以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二维码形式管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的纸质版和电子证照应分别标注二维码。药品生产许可、变更、委/受托等信息应于相关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块。如相关省级局暂不能以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二维码形式管理,可继续使用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块生成二维码,但需将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许可、变更、委/受托等信息于相关工作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该模块。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扫描上述二维码应准确显示企业基本信息、车间和生产线情况、委/受托生产情况、变更记录等正本和副本信息,并确保二维码展示信息的及时动态更新。四、除首次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外,凡二维码扫码可展示的信息,《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版可不再重复登载、更新。对企业基于各种原因提出的申请,各省级局应当及时为该企业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版,同时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五、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将持续完善国家药监局相关信息系统,确保《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版中二维码的配套更新,及时修订《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并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以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二维码形式管理的省级局,应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信息系统,确保本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版和电子证照中二维码的配套更新。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所属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应主动根据《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二维码封装信息开展药品审评、检查、检验等相关工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不再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版。七、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合理安排《药品生产许可证》申(换)领工作,制定办理标准、程序要求,及时上报更新,严格审查把关,防范药品安全风险隐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往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5年4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流感疫苗批签发效率,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药监局决定将流感疫苗的批签发时限由60个工作日调整为45个工作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相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流感疫苗批签发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流感疫苗产品批签发时限调整为45个工作日。发布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批签发的产品,继续执行60个工作日批签发时限。二、请相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批签发机构的日常管理,督促指导批签发机构推进批签发能力建设,持续提升批签发机构质量管理水平。三、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流感疫苗批签发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优化批签发工作流程,稳步提高批签发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流感疫苗批签发工作。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