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 药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有关检验机构: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5年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5〕3号),现将2025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如下:一、检验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按照2025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见附件1),组织有关检验机构按照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未能依照检验方案完成全部适用项目检验情况的收集。对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未能提供完成检验所需全部资料和配套必需品的,以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完善导致无法完成检验的,应当向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缺项检验提示函,该提示将通过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传递,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应当将调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其他形式加强对企业和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检查强度和频次。对于产品技术要求不完善的,应当监督企业尽快完善产品技术要求,并依法依规完成变更。相关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提示函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二、复检工作要求2025年国家监督抽检的复检受理部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检验报告的复检申请只办理一次。受理复检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2025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机构名单(见附件2),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得拒绝。对检验方案中明确为风险监测抽检的,不予复检。列入复检机构名单的检验机构,应当持续保持其相应品种及项目的检验能力、检验资质,有义务承接省级抽检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中的复检工作。复检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复检联系方式,为复检工作提供便利。2025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工作要求详见附件3。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且无法通过复检验证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书面申请,具体时限及流程按照《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程序》(药监综械管〔2021〕46号)中有关异议申诉规定办理。三、检验结果处置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被抽样单位收到产品不符合规定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1.2025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 2.2025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机构名单  3.2025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复检工作要求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5年3月24日药监综械管〔2025〕28号附件1.docx药监综械管〔2025〕28号附件2.docx药监综械管〔2025〕28号附件3.docx

2025-06-17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年...

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已由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29号公告颁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就实施本版《中国药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二、《中国药典》主要包括凡例、品种正文、通用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自实施之日起,所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上市的药品应当执行本公告和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其中,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为推荐技术要求。三、自实施之日起,凡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的品种,本版《中国药典》收载的,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同时废止;本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仍执行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但应当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经上市后评价撤销或者注销的品种,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废止。本版《中国药典》品种正文未收载的制剂规格、中药的制法,其质量标准按本版《中国药典》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制法项分别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四、本版《中国药典》颁布后,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对比研究工作,评估药品注册标准是否符合新颁布的药典标准有关要求。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前,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或者异于药典规定的,或者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当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药典规定或者质量指标低于药典要求的,应当执行药典规定。五、为符合本版《中国药典》要求,如涉及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报告。六、由于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在质量控制中的特殊性,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要求核准的仿制药注册标准中有别于《中国药典》的,按经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执行。七、本版《中国药典》已进行通用名称修订的药品,应当使用本版《中国药典》中载明的名称,其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在下一版药典实施之日前,曾用名可与本版《中国药典》中载明的名称同时使用。八、自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相应申报资料应当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在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前已受理,并且尚未完成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自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开展相应审评审批,申请人需要补充技术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完成提交。在本版《中国药典》颁布之日后、实施之日前按原药典标准相关要求批准上市的药品,批准后6个月内应当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九、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积极做好执行本版《中国药典》的准备工作,对在《中国药典》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报告,同时应当持续研究完善药品质量标准,不断提升药品质量控制水平。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版《中国药典》的宣传贯彻,加强本版药典执行中的监督与指导,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十一、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版《中国药典》的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在官方网站开设“《中国药典》执行专栏”,及时答复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2025年3月25日

2025-06-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提升中药质量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实现常用中药材规范种植和稳定供给,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形成传承创新并重、布局结构合理、装备制造先进、质量安全可靠、竞争能力强的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更好增进人民健康福祉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二、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一)加大中药资源保护力度。编制中药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研究修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完善分级保护制度。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物种就地和迁地保护。(二)规范珍稀中药资源开发利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植物。建立珍稀中药资源调查机制。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突破一批珍稀中药资源的繁育、仿生、替代技术。编制资源受限类矿物药合理使用清单。(三)推进中药资源统计监测。加强中药资源数据库建设,促进数据共享。完善中药材生产相关统计,开展常用中药材种植养殖、流通等信息统计。加强中医药、农业农村、林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强化信息分析、应用和预警。三、提升中药材产业发展水平(四)发展中药材现代种业。研究制定中药材种子管理办法。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鼓励开展中药材育种攻关,完善中药材种业基地布局,结合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建设高质量良种繁育基地,推广应用优质种子种苗。(五)推进中药材生态种植养殖。持续推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动常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推行订单生产、定制药园等模式。因地制宜发展林草中药材,依托符合条件的林场发展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健全中药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实现路径。推进用于药用作物的农药登记,推行病虫害绿色防控和安全用药。加强中药材种植技术集成创新,鼓励研发推广适用于中药材生产的农机装备。鼓励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六)加强中药材流通和储备体系建设。指导建设一批产地加工基地,推广建设产地仓,有效缩减产区向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大型终端用户供应的中间环节。加强中药材市场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中药材流通秩序,开展“丰储欠补”稳定市场供应。支持第三方检测平台建设,加大对线上线下销售中药材的质量监管力度,坚决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违规违法行为。完善中药材价格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提升中药材储备和供应保障能力,指导企业在大宗中药材产地建设一批储备库。四、加快推进中药产业转型升级(七)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持续更新中药产业链图谱,促进中药产业链强链补链,培育壮大“链主”和“链长”企业,发展优势产业集群。打造民族药特色产业高地。专注创新和特色化发展,深耕细分领域,培育发展一批中药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战略性并购重组和资源整合,培优扶强龙头企业。以“中药+”促进产业延链发展,丰富保健食品、食药物质等产品高质量供给。研究制定推动中药工业企业全产业链布局的政策。(八)提升中药制造品质。推进中药工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运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赋能全产业链,建设高水平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支持中药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健全全产业链追溯体系,提升中药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水平。统筹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围绕中药制造业领域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典型场景编制攻关清单,突破一批关键技术、产品和装备。(九)培育名优中药品种。加强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创新,依法依规对特殊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支持中药大品种创新改良,运用新技术、新工艺等进行二次开发。推进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上市工作,强化上市后临床研究,推动精准用药和产品创新。(十)打造知名中药品牌。推动中药老字号企业加强文化传承和品牌建设。实施中药商标品牌战略,培育中国知名中药商标品牌,鼓励各地打造优势区域品牌。加强商标品牌价值评估和知识产权融资,推动中药品牌价值提升。五、推进中药药品价值评估和配备使用(十一)强化临床价值评估。依托专业机构,遵循中医药规律和特点,利用循证医学等手段,开发中医药临床疗效评价大模型,促进人用经验向临床证据转化。构建中成药临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路径,健全临床应用指南规范,有序推动评价结果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协调联动。鼓励开展已上市中成药评价研究,提升临床价值证据等级。(十二)加强中药配备使用。强化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的临床指导作用。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规范和指南的运用。优化中药集中采购、招标采购政策,实现优质优价。推动实施中成药全过程赋码监测,并探索应用于中药饮片管理,促进道地药材、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配备使用。支持特色优势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依法调剂使用。鼓励建设基层共享中药房。六、推进中药科技创新(十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有组织科研,推进多学科、多部门联合攻关,加强中医药基础研究,发展中药监管科学,加大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加强中医类国家医学中心和中药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构建中医药临床试验网络和资源库,完善临床资源信息化平台,推进跨区域临床资源协商调配。强化中药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研究探索企业主导的中药重大科研选题机制,提升技术攻关、中试验证和产业化能力,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制造和关键装备研发应用。(十四)加强中药创新研发。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对中药的支持力度,深化中药作用机理和质量控制研究,推进中药材种质资源创新和生态栽培、中药资源循环利用以及中药科学监管、临床价值提升等关键技术攻关。聚焦重大慢病、重大疑难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特殊环境疾病等,推出一批临床疗效突出、竞争优势显著的中药创新药。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名医验方等的挖掘和转化。鼓励儿童药品研发申报。提升民族药开发利用水平。七、强化中药质量监管(十五)完善中药标准体系。持续实施中药标准化行动。完善国家中药材质量规范、种子种苗标准。修订完善《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优化中药药用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加强中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中医药行业标准统筹管理。完善中药国家标准动态数据库,加快中药数字化标准推广。(十六)健全中药监管体系。加强中药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生命周期监管。持续优化审评审批流程,进一步加快中药新药上市。针对病证结合类中药,加快建设突出临床价值的技术审评标准体系。优化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管理。加强中成药说明书管理。理顺中药品种保护审评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中成药批准文号退出机制,指导改良一批,依法淘汰一批。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管理。八、推动中药开放发展(十七)促进更高水平开放。完善中医药国际合作机制,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推动中医药开放创新发展。高质量推进中医药“走出去”,推动中药产品国际注册和市场开拓。深化与国际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草药典、中药监管国际规则制修订,推动中药国际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研发、检测、交易等产业平台建设,加大对香港特区政府中药检测中心的技术支持。(十八)维护产业发展安全。综合运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科技秘密定密、商业秘密、中药品种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方式,完善中药领域保护体系。加强中药资源、核心技术工艺保护力度。结合中药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产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九、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十九)加强统筹领导。强化中药管理和产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政策的顶层设计和系统集成。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健全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提供便捷服务,推广产业发展典型经验,弘扬中医药文化,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发展环境。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社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发挥行业社会组织的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中药企业的指导服务与合规提醒。(二十)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中药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大人才培养、培训、选拔力度,扩大岗位供给。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推进中药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支持中药学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和博士点布局建设,培养更多复合型人才。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与中药企业的人员柔性流动机制。建设一批老药工传承工作室。培养一批中药领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卓越工程师,培育造就一批中药领域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二十一)加强资金支持。统筹多渠道资金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加强相关产业政策集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中药产业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丰富信贷产品供给,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金融服务质效。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加大对中药材种植、新药研发等重点环节保险保障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3月15日 (本文有删减)

2025-06-17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省(市)药监局,中检院(器械标管中心)、器审中心,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 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落实《“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部署,现将2025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相关省(市)药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标准承担单位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国家药监局器械标管中心要认真组织协调各医疗器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技术归口单位,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业务管理和指导,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三、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医疗器械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技术归口单位要做好标准的组织起草、验证、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要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确保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 附件:1.2025年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2.2025年医疗器械推荐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5年3月17日 附件1.doc附件2.doc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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