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意见,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结果,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第十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二)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三)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四)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五)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六)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七)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八)经办人授权文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由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印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其他事项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许可的批准时间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延续起始日为批准延续许可的日期。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跨设区的市设置库房的,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发证部门或者备案部门通报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主动申请注销的;(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第七项除外),即完成经营备案,获取经营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完成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交的资料以及执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与提交的资料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同时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或者已经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可以免予提交相应资料。第二十四条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变更。必要时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 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予经营备案。具体产品名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十六条 从事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贮存、调拨和供应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在其他场所贮存并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企业的资质,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备案信息、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五)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运输、贮存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应当对受托方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第三十五条 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责任,并具有与产品运输、贮存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质量管理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销售记录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数量、单价、金额;(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约定由供货者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售后服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经营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等有关单位,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需要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四十三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停业一年以上,恢复经营前,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原经营许可或者备案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第四十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不得经营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禁止进口、销售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原则上应当采取突击性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检查。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结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三)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五)新开办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六)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七)其他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情形。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上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第五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需要,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设区的市设置的库房,由库房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库房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抽查检验,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处置。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第五十七条 经营的医疗器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况,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研判,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对存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六十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备案、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质量抽查检验、自查报告、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接到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 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有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第七十二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相关链接】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月28日上午,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视导调研专家组莅临我校,对我校承办的2021、2022“国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和指导。视导专家团队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党委书记、校长孟庆国,浙江工业大学教育与科学学院教授邱飞岳,福建教育学院福建省项目办主任邰鹭明,河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项目办)所长(主任)靳慧龙,河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项目办)副主任张霞五位专家组成。学校党委书记张炳烛,党委副书记、院长郑玉光,党委委员、副院长张志华出席视导调研会议,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张炳烛书记对教育部专家组一行来我校视导调研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我校办学情况及近年来国培项目的实施工作作了介绍。张志华副院长从我校国培项目的培训管理制度和组织情况、2021和2022年度承担国培项目的基本情况、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培训成效、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六个方面进行了汇报。孟庆国组长充分肯定了我校在训前调研、课程设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经验和实效,同时也对训后跟踪、培训质量保障等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专家组还与在场教师进行了交流,并征询了对国培项目的建议。现场汇报交流会结束后,专家组实地考察了我校化工综合实训车间、青霉素实训车间、中药博物馆等实训场所。此次专家组对师资培训工作的全面评估、诊断,为我校后续承接国培和省培工作指明了方向。学校将认真落实视导专家组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培训实施方案,不断提升培训质量,高质量完成各项培训工作,助力全省教师教育发展。来源/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组织宣传部
为进一步推进现代绿色制药产业学院建设,落实人才培养计划实施,2月20日,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院长胡晓钧、副院长吴晶晶、副书记王震、化工专业和学办相关教师等一行赴浙江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现代绿色制药产业学院人才培养内容、实践基地建设、实践岗位设置、学生生活环境和安全保障等相关内容进行走访交流,受到普洛药业高级副总经理何春、天宇药业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吴春亮等负责人的热情接待。在走访中,胡晓钧介绍了学校及学院概况,并就现代绿色制药产业学院进行详细介绍,重点阐述创新性的“2+0.5+1+0.5”本科人才培养模式。胡晓钧表示,校企共建机制以实现人才、技术与物质资源的共享,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确保专业人才供给与产业需求紧密对接。吴晶晶讲解产业学院试点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课程体系的改革优化,并就相关专业实践课程进行详细解读。王震介绍了学院学生实习和就业方面的工作,并对企业实习的生活环境和健康保障提出建议。校企双方就产业学院建设、实习课程实施进行深入交流。两家企业均对现代绿色制药产业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表示充分肯定,未来将继续增强校企联动,在人才培养和产品研发进行全方位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合作共赢。化工学院一行还实地考察了企业生产车间、技术研发研发实验室环境等。来源/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网站
新学期“思政第一课”分别在官龙山校区报告厅和留仙洞校区报告厅开讲3月1日、2日,学校党委书记杨欣斌,党委副书记、校长许建领分别在官龙山校区报告厅和留仙洞校区报告厅为800余名学生讲授题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学期“思政第一课”。课上,他们带领同学们回顾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近代以来,不同阶级、不同势力都曾力图推动现代化,挽救中华民族于水火之中,但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推动的现代化取得了成功。中国式现代化既体现着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实践逻辑,也体现着中国共产党不断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既有各国现代的共同特征,也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随后,他们以华为、大疆、比亚迪等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案例,生动解读了深圳的经济奇迹、科技奇迹、生态奇迹、文化奇迹和城市建设奇迹,展望了“双区”建设的光辉前景,指出深圳就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精彩样板。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当代中国青年生逢其时,面临施展才华、实现梦想的历史机遇。课程最后,校领导对我校广大青年学生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信念听党话、跟党走;二是要修身立德,涵养品格,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三是要珍惜光阴,脚踏实地,练就过硬本领。来源/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网站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单位、国家优质高职院校、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教育部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试点项目”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首批国家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是中国食品药品职业教育联盟发起和常设秘书长单位,江苏食品职教集团理事长单位,江苏省食品工业协会、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食品学院联盟单位,江苏省食品生物技术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 学校坐落于一代伟人周恩来的故乡——江苏省淮安市,紧临周恩来纪念馆、吴承恩故居、京杭大运河、洪泽湖等游览名胜,环境清新优雅,文化氛围浓厚。这里是台资高地和江淮平原的重要商埠,这里还是新兴的交通枢纽,高铁、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出行方式一应俱全。 在6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始终与时代同呼吸,同行业共进步,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振兴做出了突出贡献。2008年,被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遴选为江苏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2011年,顺利通过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项目建设验收;2015年,高水平通过国家教育部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验收;2018年,入选江苏省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19年成为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2023年,入选全国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治理体系典型院校25强,入围全国高职院校教师发展指数百强,“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获评优秀。学校与时俱进,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事业发展不断开创新局面,“良心、诚信、包容、创新”校园文化底蕴积淀更加深厚。 学校现占地1269亩,总建筑面积30余万平米,在校生14000余人;现有教职工802人,校内专兼任教师428人。其中,拥有高级职称的教师291人,硕士以上学位581余人,其中博士65人。拥有教育部行指委副主任委员、委员5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33工程”“青蓝工程”培养对象、教学名师、双创博士、中国烹饪大师等高层次人才83人;拥有省高校优秀教学团队、教育教学创新团队、优秀科技创新团队6个,江苏省产业教授20人。 学校现设有食品学院、药学院、制药工程学院、健康学院、护理学院、酒店学院、财贸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本科生院、民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开设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学、中药学、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中医康复技术、中医养生保健、护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中西面点工艺等39个专业,涵盖了食品、药品、健康医学等大健康产业领域。建有国家“双高计划”专业群1个、央财支持重点专业6个、国家优质校骨干专业5个、省高水平专业群4个、省级品牌和骨干专业5个;牵头建设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2个、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门、在线精品课程4门,省级在线精品课程13门;设有“4+0”联合培养应用本科专业2个、“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6个;建有附属医院3家、国家级实训基地2个、省级实训基地3个、省级产教融合平台3个、省级重点工程实验中心5个、省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1个,拥有国家级师资培训基地1个、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1个、省级4个。 学校建有食品智能加工、药学、药品生产、护理、婴幼儿托育、健康管理、烹饪工艺、机电控制、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等13大类实验实训室近200个,省、市级科研平台10个,实验实训设备总值1.4亿。建有全国同类院校中规模最大的食品科技园,建成省级食品药品虚拟仿真实训中心,以及焙烤、肉制品、乳制品、啤酒、黄酒、葡萄酒、白酒、糖果巧克力、饮料等多条生产线。 栉风沐雨、桃李芬芳。60多年来,学校为社会输送了8万多名合格毕业生,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建功立业、成就卓著。学校秉承“以人为本,立德尚能”的育人理念,倡导“严谨、求实、和谐、创新”的校风、“笃学、敬业、爱生”的教风、“明理、求知、践行”的学风,不断深化“多元融合,学做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力推进特色办学、合作办学、开放办学、智慧办学和惠民务实,积极与地方政府共建江苏食品产业科技园、淮安国家农业科技园、食品研发及检测中心,促进产教深度融合。近年来,学校荣获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4项、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2项、一等奖2项;承担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1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3项。 学校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先后与20多个国家(地区)高校或行业组织签订合作办学项目5个。引进食品、药品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教育资源,聘请西餐工艺、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境外专家或技术教学大师来院讲学、担任专业团队负责人。选派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培训500多人次,接收国(境)外交换生近200人次,选派300余名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校还先后举办了“中外高职教育校长论坛”“中英高等教育圆桌会议”“中美烹饪文化教育论坛暨淮扬菜国际推广洽谈会”、中法厨艺比赛、中印尼淮扬美食夏令营等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在国内外高职教育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近年来,学校先后被授予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和谐校园、江苏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高校、江苏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江苏省德育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江苏省高校后勤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普法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100余项。 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新担当。全体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人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立德树人初心使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之以恒为建设“特色鲜明、行业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院校,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宣传视频详见附件)来源/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