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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

11月13日,国家商务部发布《2022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包含“2022年全国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百强榜”(文末附详细信息)。 根据《报告》,2022年,国大药房销售总额257.77亿元,位列第一;大参林、老百姓、益丰、一心堂位列2-5名,销售总额均超过140亿元;健之佳、漱玉平民、北京同仁堂、上海华氏大药房、河南张仲景大药房位列6-10名,销售总额均超过40亿元。《报告》指出,2022年,全国药品流通市场销售规模稳中有升。统计显示,全国七大类医药商品销售总额27516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6.0%,增速同比放缓2.5个百分点。 其中,药品零售市场销售额为5990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10.7%,增速同比加快3.3个百分点。药品批发市场销售额为21526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5.4%。 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64.39万家。其中,批发企业1.39万家,零售连锁企业6650家、下辖门店36万家,零售单体药店26.33万家。 梳理发现,《报告》针对药店行业集中度、上市药店企业、医药电商、社会经济贡献等多个维度,给出了具体数据。 药品零售企业集中度:截至2022年末,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率为57.8%,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2022年销售额前100位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2184亿 元,占全国零售市场总额的36.5%,同比提高0.9个百分点。其中, 前10位销售总额1337亿元,占全国零售市场总额的22.3%,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前20 位销售总额1607亿元,占全国零售市场总额的26.8%,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前50位销售总额1976亿元,占 全国零售市场总额的33.0%,同比提高1.3 个百分点。 上市企业:2022年,药品流通行业28家上市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的总和为17346亿元(其中分销业务13477亿元,占比 77.7%;零售业务1742亿元,占比10.0%),同比增长8.7%,与2021年相比增速有所回落, 增速比直报企业平均增速高2.0个百分点。 具体来看,以分销为主的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为11.0%,比上年增加0.1个百分点;三项费用率之和为7.5%, 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平均净利率为2.4%。以零售为主的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为35.1%,比上年下降0.8个百分点;三项费用之和为27.6%,比上年下降1.6个百分点;平均净利率为5.4%。 医药电商: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医药电商直报企业销售总额为2358亿元 (含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交易额),占同期七大类医药商品销售总额的8.6%。 其中,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交易额709亿元,占医药电商销 售总额的30.1%;B2B(企业对企业)业务销售额1531亿元,占医药 电商销售总额的64.9%;B2C(企业对顾客)业务销售额118亿元,占 医药电商销售总额的5.0%。 另外,订单总数25489万笔,其中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订单数4551万笔,订单转化率95.8%;B2B订单数7197万笔, 订单转化率97.4%;B2C订单数13741 万笔,订单转化率95.0%。 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网站活跃用户量48万;B2B网站活跃用户量104万;B2C 网站活跃用户量7779万,平均客单价155元,平均客品数约5个。B2B日出库完成率98.0%,B2C日出库完成率97.6%。B2B电商业务费 用率7.1%,B2C电商业务费用率19.3%,均高于行业平均费用率。B2B与B2C 销售结构差异较为明显,B2B业务主要集中在西药类,其次是中成药;而B2C业务主要集中在西药类、医疗器材类,其次是其他类、中成药类。 社会经济贡献:2022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年度销售总额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4.3%,与上年持平。其中,药品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4%, 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0.9%,与上年持平。2022年,全国药品流通直报企业纳税额(所得税)为105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1.0%;全行业从业人数约为657万人,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3.0%。 2022年全国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百强榜  

2023-11-14

关于推荐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2024年药品生产赛项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

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2024年双数年赛项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入库的通知》(赛执委函〔2023〕24号)要求,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行指委)现开展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2024年药品生产赛项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推荐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推荐(一)专家工作任务遵守大赛制度,服从大赛执委会的安排,承担以下任务:1.赛项技术层面的整体设计和竞赛任务设计;2.赛项规程制定、赛题编制和验证;3.赛项技术平台标准制定、设备遴选和验收;4.赛项场地设计、场次安排、设备布局和赛场验收;5.赛项裁判培训、技术说明和咨询答疑(不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职责);6.赛项比赛期间技术指导、赛场安全督导;7.赛项技术点评和竞赛成绩分析;8.赛项宣传方案设计、竞赛资源开发与成果转化方案设计与验收;9.接受大赛执委会、赛项执委会的领导,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专家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公正诚信、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严守竞赛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愿意参加大赛工作。2.在赛项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技术技能水平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本职业高级考评员资格,得到行业普遍认同;担任组长的应在全国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从事赛项所涉及的专业(职业)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本赛项对应的技术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熟悉职业教育和竞赛工作,熟悉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在竞赛项目策划、技术平台开发、命题和评价、执裁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身体健康,原则上须在职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4.工作须得到所在单位支持,时间、精力和差旅经费有保障,能够按大赛执委会要求全程参与并胜任专家工作;具有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专家或裁判经历,担任过专家或裁判两次以上者优先。(三)专家技术条件具有赛项相关专业(职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具有水平突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可以在封闭环境下承担赛项规程、赛题的设计和评审工作,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大赛专家近五年内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1.获省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五);3.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4.参加赛项相关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赛项相关专业(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5.主持国家在线课程、国家职业教育资源库项目;6.主编省级及以上重点教材、规划教材;7.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推广表彰;8.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赛项相关专业(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9.承担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0.担任双高专业负责人或牵头开展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二、裁判员推荐(一)裁判员基本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本职业高级考评员资格。3.熟悉赛项所涉及专业(职业)相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相关专业教学标准。近五年具有不少于一届国赛或两届省赛(含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执裁经验者,优先考虑。4.从事赛项所涉及专业(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进行评判和评价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5.自觉遵守《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和裁判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6.在职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本人自愿,且获得工作单位支持,能在规定时间内参与裁判组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二)裁判员技术条件具有水平突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大赛裁判近五年内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1.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或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五)。3.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4.参加赛项相关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赛项相关专业(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5.主持国家在线课程、国家职业教育资源库项目。6.主编省级及以上重点教材、规划教材。7.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推广表彰。8.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赛项相关专业(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9.承担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0.担任“双高”专业负责人或牵头开展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工作。三、监督仲裁员推荐监督仲裁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较强的沟通和组织管理能力,熟悉大赛政策与制度,具有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应有较强的法律、法规意识,熟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与赛项同领域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本职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具备赛项监督仲裁所需的沟通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具有省级及以上赛项监督仲裁工作经历者予以优先考虑。(三)监督仲裁工作应坚持本人自愿、工作单位支持原则,无违法违纪记录。在职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并按要求完成指定监督仲裁工作。(四)赛项执委会及专家组成员不得参与监督仲裁工作。四、推荐程序1.推荐人员必须严格符合前文所述的专家、裁判员与监督仲裁员基本条件和技术条件相关要求。2.各单位负责组织拟推荐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登录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信息管理平台注册个人账号,之前已有账号且报名了药品生产赛项裁判员和监督仲裁员的,也需登录系统重新完善个人信息并提交。3.系统链接:http://39.105.118.238:8092/site/login,系统注册及信息填报开放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16日。4.拟推荐的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登录系统平台,在系统开放时间内按照“专家信息填报—导出并打印《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推荐表》(见附件1-3)—加盖个人所在单位公章—上传加盖公章的推荐表扫描件PDF版—提交”的流程完成网上申报,请注意在推荐单位一栏填写“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被推荐人仅限申报一个赛项且仅限申报此赛项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三者其一。今年5月已申报入库的2023年大赛赛项(含每年赛赛项及单数年赛项)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不在此次推荐范围。5.请各被推荐人将盖章纸质版推荐表于2023年11月17日前提交至药品行指委审核及备案。 联系人:徐汉元 010-63365040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南路16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教材部(100073)。 附件: 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推荐表》2.《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推荐表》3.《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监督仲裁员推荐表》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代章)2023年11月13日

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