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项目
发布日期:20220623为指导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规范开展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相关工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2年6月23日 相关附件序号附件名称1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pdf
发布时间:2020-07-01 为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进一步优化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明确基本技术要求,促进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规范化水平,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组织起草了《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规范》实施之日起申请药品注册检验的,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实施之日前受理的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仍按原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注册检验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及样品等送至药检机构,其中优先审评审批品种为5个工作日内,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罕见病药品为2个工作日内。 (三)本《规范》实施后受理的药品注册检验申请,需要进行注册标准复核的,药检机构仅对药品注册标准申报稿提出修改建议,不再对药品注册标准申报稿进行修改。 (四)本《规范》实施之日起签发的境外生产药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册检验报告,中检院不再对质量标准编号,改由药品审评中心进行。 (五)注册检验申请人应详细了解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提前做好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及样品等的准备,对因注册检验申请人原因造成时间延误的,不计入注册检验工作时限。 (六)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优化完善建议,请发送邮件至zongheyewu@nifdc.org.cn。 附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0年7月1日【附件】 附件1: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docx 附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 一、 目的 1二、 定义和适用范围 1三、 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和药品检验机构 1四、 药品注册检验分类 4五、 药品注册检验分工 5六、 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 5(一) 境内生产药品 51. 准备申请 52. 提出申请 63. 接收审核 84. 注册检验 95. 报告发送 11(二) 境外生产药品 121. 准备申请 122. 提出申请 123. 接收审核 134. 注册检验 145. 报告发送 14(三) 样品抽取 14(四) 特殊情形 15(五) 与药品审评中心的信息沟通 16(六) 工作时限 17七、 药品注册检验基本技术要求 18(一) 资料审核 18(二) 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18(三) 注册检验用标准物质 19八、 附件 20附件1注册检验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21附件1.1 21附件1.2 24附件1.3 27附件1.4 31附件2药品标准复核意见撰写要求 34附件3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细则 36附件3.1 41附件4 药品注册检验相关表单文书 42附件4.1 42附件4.2 43附件4.3 44附件4.4 45附件4.5 46附件4.6 47附件4.7 50附件4.8 51 目的为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有关药品注册检验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明确注册检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定义和适用范围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样品检验是指按照申报药品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以及有因抽样检验。标准复核是指对申报药品质量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的实验室评估。本规范适用于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的,为支撑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和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上市许可申请审评审批的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以及制剂审评需要的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检验。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和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以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为目的而提出注册检验的企业或药品研制机构等,应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保持一致。申报注册检验的药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药品质量标准通用格式及撰写指南要求。申报品种的注册检测项目或指标不适用《中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抽取或按要求抽取样品,按样品储运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资料、样品、标准物质等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前,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注册3 检验品种所需资料、样品和标准物质等具体要求,必要时与相应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沟通。在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药品检验机构,探讨解决注册检验的技术问题。需要补充注册检验相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一次性补充完整。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要求补充完成的,申请人须提前商药品检验机构,再调整一次补充资料时限。逾期仍未补充完成的,视为注册检验终止。申请人须同时提供注册检验用资料和样品标签的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相应的电子版。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检验,申请人应提供前述资料和样品标签的中、英文版。原则上申请人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前只能提出一次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不得同时向多个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注册检验。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检验资料应当与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应内容一致。在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申请人不得自行变更药品检验机构、补充或变更资料和样品等。药品检验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指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注册检验工作。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遵守药品注册检验工作时限要求。药品检验机构按申报的药品质量标准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对申报的药品质量标准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但不修改申报质量标准。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开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样品和资料要求、示范文本及时限规定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注册检验产品的检验进度信息。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共4 享平台)提供药品品种档案所需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等信息。药品检验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研究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问题,论证解决注册检验报告争议,给出处理结论。药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检验用资料和样品、注册检验相关实验室数据的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药品注册检验分类根据药品注册检验启动主体和药品注册阶段不同,将药品注册检验分为四种类别:前置注册检验,是指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前,申请人提出的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的药学相关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后,可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是指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境外生产药品,或根据审评需要的其他品种,申请人未提出前置注册检验的,在上市许可申请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由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的药品注册检验。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是指上市申请审评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基于风险启动的质量标准部分项目复核和现场核查的抽样检验,以及因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或投诉举报等基于审评需要启动的有因抽样检验。上市批准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是指在上市批准后补充申请审评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于申请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基于风险启动的注册检验。5 药品注册检验分工中检院承担境内外生产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中药除外)、生物制品、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检验工作;负责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开展需由其承担的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检验。中检院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放射性药品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的注册检验工作。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辖区内除中检院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职责外的药品注册检验工作。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按要求参加中检院组织的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检验工作。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境内生产药品准备申请准备资料和样品需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药品注册检验相关资料和样品的准备。前置注册检验和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应当执行“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要求”(附件1)的要求。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应当结合部分项目标准复核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要求,执行“附件1”中的相关部分内容要求。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申报药品质量标准以外的有因抽样检验,需要提供与药品检验机构商定的检验方案6 和相关资料。上市批准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应结合药品审评中心的要求,执行“附件1”中的相关部分内容要求。与药品检验机构的沟通交流必要时,申请人可就有关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特殊实验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有关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技术问题,与相应药品检验机构通过电话、会议或文书往来等方式进行沟通。属于优先审评审批的品种,申请人应当告知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前置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其自身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取样品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组织抽取样品并封签,同时出具抽样记录凭证。申请人根据药品注册检验分工,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申请(附件4.1),将封签样品及抽样记录凭证、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按规定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凭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注册检验通知,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完成抽样工作,并向中检院或相关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提出注册检验申请(附件4.1),按要求提交封签样品及抽样记录凭证、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属于优先审评审批的品种,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5日内完成申请抽样和送样工作。上市申请审评过程中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凭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或补充资料通知,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除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应在抽样后1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检验机构送样外,样品、资料和送达要求同“2.2 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申请”的相应内容。7 对于有因抽样检验,药品审评中心直接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药品注册检验通知,提供检验所需相关材料。检验所需样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药品核查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并封签,并在规定条件下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样品批数和每批数量由药品审评中心与药品检验机构商定。上市批准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凭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提出注册检验申请,提交注册用样品、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样品、资料和送达要求同“2.2 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申请”的相应内容。接收审核申请人按照“附件1”的要求,一次性提交注册检验所需资料,经药品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后,再提交注册检验用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等。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检验用资料审核;在样品送达时完成注册检验用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等的检查及受理,并出具是否接收的结论。资料审核。对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申请人按要求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送样。审核未通过但能限期补正的,由申请人按要求补正资料后向相应药品检验机构送样。样品检查。检查样品外观、封签、贮藏条件、批数、数量、剩余有效期等,与申请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果。样品符合要求的,药品检验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接收通知书》(附件4.2)。样品不符合要求的,药品检验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药品注册检验不予接收通知书》(附件4.4)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自行取回所提交的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8 和特殊实验材料等。注册检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技术要求详见“七、药品注册检验基本技术要求”的相应内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包括样品检验报告书(附件4.6)和/或标准复核意见(附件4.7)、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附件4.8)。纸质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电子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品检验报告书按照申报质量标准出具检验结果,作出是否符合申报质量标准的检验结论。标准复核意见应当对申报质量标准,从检验项目设定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不可检项目、可检项目不符合申报质量标准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其它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注册检验相关的资料、标准物质和特殊试验材料等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与申请人沟通后一次性提出,并出具《药品注册检验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4.3),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及时限,要求申请人一次性补充完成。逾期未完成且未提前商药品检验机构调整补充时限的,出具已完成部分项目的检验报告,将无法完成原因写入标准复核意见。对中药及天然药物制剂,在提出注册检验时,如处方中包括尚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药味或提取物,需对相关药味或提取物进行检验的,应当由申请人或药品审评中心一并提出,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因化学药制剂注册检验需要对化学原料药进行检验的,应当由申请人一并提供化学原料药样品和相关资料。仿制9 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可以单独申请药品注册检验。由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的药用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检验,药品检验机构可参考其在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的资料内容、申请人报送的自检报告及检验所需的相关材料等开展检验工作。放射性药品,申请人需要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协商抽样和送样事宜。如能送样检验的,申请人在向检验机构送样前,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手续,并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至药品检验机构。如因有效期短等原因不能送样检验的,申请人需要与药品检验机构协商检验场所。报告发送药品注册检验完成后,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包括样品检验报告书和/或标准复核意见、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等。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药品注册检验分类确定药品检验报告发送对象。前置注册检验,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发送申请人。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上市批准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主送药品审评中心,抄送申请人。有因抽样检验,按药品审评中心要求发送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药品检验机构采取适当发送方式,确保有准确记录且可追溯的发出和送达时间。报告内容更正后补发。属于申请人信息填报原因造成的,由申请人向检验机构提供书面说明、相关资料和已收到的检验报告,药品检验机构按照质量体系要求完成报告内容更正,重新发送更正后的报告。属于药品检验机构原因造成的,由检验机构按质量体系要求完成报告内容更正,并重新发送更正后的报告。10 报告丢失后补发。由申请人向药品检验机构提供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按药品检验机构质量体系要求补发。境外生产药品准备申请同“(一)境内生产药品”项下“1.准备申请”的内容。提出申请前置注册检验。申请人在中检院网站在线提交注册检验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要求送样。中检院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的药品注册检验,经中检院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完成资料审核后,申请人将2倍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2倍量)的样品和标准物质等在规定条件下送至相应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同时将剩余1倍量样品、标准物质等在规定条件下送至中检院。中检院承担的注册检验,在完成资料审核后,申请人按要求将3倍量样品、标准物质等在规定条件下送至中检院。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申请人在收到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检院提出注册检验申请,将按要求抽取并封签的样品及注册检验用资料等在规定条件下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属于优先审评审批的品种,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5日内送样,其中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罕见病药品,应当在2日内送样。样品、资料的要求同“(二)境外生产药品”项下“2.1前置注册检验”。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申请人在接到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或补充资料通知后,向中检院提出注册检验申请,样品、资料和送达要求同“(二)境11 外生产药品”项下“2.2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上市批准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同“(二)境外生产药品”项下“2.2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接收审核资料审核。中检院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进行的药品注册检验,由中检院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注册检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审核,确定承担注册检验任务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发送《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任务件》(附件4.5)并告知申请人。资料审核同“(一)境内生产药品”项下“3.1资料审核”。中检院进行注册检验的,资料审核同“(一)境内生产药品”项下“3.1资料审核”。样品检查。中检院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进行的药品注册检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标准物质等时完成样品检查及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是否接收的结论。样品检查及受理同“(一)境内生产药品”项下“3.2样品检查”。 中检院进行注册检验的,样品检查及受理同“(一)境内生产药品”项下“3.2样品检查”。注册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复核、检验报告和注册检验中的其它情形同“(一)境内生产药品”项下“4.注册检验”,如需补充检验相关资料的,由承检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按要求直接向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检验补充资料通知》。质量标准复核意见审查。中检院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的注册检验,由中检院组织完成标准复核意见审查,形成最终标准复核意见。报告发送12 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将其承担注册检验的样品检验报告和/或标准复核意见报至中检院。中检院负责样品检验报告书和/或经审查的标准复核意见、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等注册检验报告汇总发送。同“(一)境内生产药品”项下“5.报告发送”。样品抽取境内生产药品,由申请人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抽样;境外生产药品,由申请人负责抽样。有因抽样检验,由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药品核查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除抽样量外,抽样工作应符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的有关要求。抽样封签须含抽样人签字和抽样单位有效印章。药品注册检验所需样品应当为商业规模生产3个批次(特殊情况下,治疗罕见病的药品除外),每批样品数量为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若进行部分项目复核,每批样品量为相关检验项目所需量的3倍)。全项检验所需量,通常为所有检验项目分别单独检验时所需样品最小包装数的总和。样品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2个药品注册检验周期,如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应当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如仅进行样品检验的,应当不少于120个工作日。化学药应当视制剂审评和检验需要,同时抽取该品种的化学原料药。生物制品应同时抽取该品种的原液。化学原料药和生物制品原液的抽样批数、每批样品量和剩余有效期的规定参照制剂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形对于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13 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特别审批程序的药品注册检验申请,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优先检验工作程序,或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优先调配检验资源,优先开展并加快完成注册检验。如因申请人补充检验相关资料,提供特殊实验材料等不能继续开展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机构经与申请人沟通后暂停注册检验,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检验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4.3),按要求补充完整后重启注册检验。药品审评中心根据审评进展情况,决定不再需要继续进行药品注册检验的,向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终止注册检验通知,药品检验机构终止注册检验。申请人对注册检验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注册检验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向药品检验机构提出异议。药品检验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论证,给出处理结论。必要时进行留样检验,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与药品审评中心的信息沟通药品检验机构与药品审评中心主要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进行信息沟通。按照《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原则和程序管理规定(试行)》和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共同研究处理药品注册检验中的特殊情形。药品检验机构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将注册检验用样品和资料接收审核情况、注册检验暂停和重启、时限延长、终止注册检验的信息及时告知药品审评中心。需要药品检验机构提交注册检验报告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审评时限届满40个工作日前告知。药品检验机构按要求应当配合药品审评中心,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推送注册检验报告。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在向药品审评中心发送注册检验报告时,在药品14 注册检验报告表中注明原因。工作时限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的注册检验,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完成抽样并向药品检验机构送样。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应在抽样后1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检验机构送样。优先审评审批的品种,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5日内送样,其中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罕见病药品,应当在2日内送样。资料和样品接收审核5个工作日。样品检验60个工作日,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个工作日。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补充资料时限30个工作日。注册检验时限计时起点为药品检验机构完成接收审核并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接收通知书》的日期,计时终点为药品检验机构签发最终药品注册检验报告的日期。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申请人补充检验相关资料和特殊实验材料等、及与药品检验机构沟通所耗时间,以及调查取证、有因抽样检验中与药品审评中心商定检验方案所耗时间不计入注册检验时限。申请人提出异议、专家论证和留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注册检验时限。因品种特殊及检验工作中的特殊情况,药品检验机构需要延长检验时限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和药品审评中心,对于前置注册检验,仅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时限的1/2。药品注册检验基本技术要求资料审核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前置注册检验及药品审评中心的要求,对申报药品质量标准相关的药学研究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药品质量标准及其起草说明、方法学验证资料(包括无菌及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资料)、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稳定性研究、标准物质等,确15 定方法学确认和/或转移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标准复核的关键点。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样品检验。药品检验机构对接收的样品,对照申请人申报的药品质量标准,按照药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实验室检验,出具样品检验报告书。标准复核。药品检验机构参照《中国药典》等国内同品种药品质量标准,WHO、ICH等国际机构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技术指南等,参考国外药典标准,结合药学研究数据及样品检验结果,对申请人申报的药品质量标准中检验项目及其标准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检验方法的适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量分析方法:主成分的分析方法,至少应当确认方法的系统适用性、准确度、精密度和专属性。杂质的分析方法,至少应当确认方法的系统适用性、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和专属性。限量分析方法:应明确杂质限度是否合理,残留溶剂通常应当按照《中国药典》进行控制。杂质的分析方法应当确认检测限,纯度分析方法应当确认其专属性和精密度,带校正因子的杂质分析方法,应当确认其校正因子的准确性。其他限量分析方法至少应当确认其专属性和检测限。定性分析方法:至少应当确认其专属性。标准复核意见撰写要求(附件2)。注册检验用标准物质注册检验用标准物质包含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和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由中检院依法研制、标定和供应的药品标准物质。1.申请药品注册检验时,申请人应声明质量标准研究所使用的标准物质来源。如有国家标准物质且适用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进行注册检验。如使用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检验16 时提供相应标准物质及研究资料,所提供的标准物质的数量应能满足检验需求(附件1)。2.对于使用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进行质量研究的,申请人应在上市申请批准前向中检院报备该标准物质的原料及有关研究资料。对于使用其他国家官方标准物质的,可不报备同名标准物质原料,但应提交相关信息(附件3)。附件注册检验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要求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按药品管理体外诊断试剂标准复核意见撰写要求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细则药品注册检验相关表单文书药品注册检验申请表药品注册检验接收通知书药品注册检验补充资料通知药品注册检验不予接收通知书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任务件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书标准复核意见表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附件1注册检验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附件1.1 中药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17 资料要求1.监管部门出具的资料:抽样记录凭证(境内生产药品);进口通关凭证、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任务件(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单原件或补充资料通知(前置注册检验除外)。2.申报品种的药品标准、检验方法及相关检验方法的方法学验证资料(包括无菌及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资料);3.检验用样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书;4.标准物质说明书,辅料的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研究资料;5.处方及生产工艺;6.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整理的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加盖申报单位或代理公司骑缝章。药品补充申请需同时提交现行的进口药品注册标准;7.稳定性试验资料;8.申报制剂所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原、辅料的药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等资料;9.其他必要的药学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综述资料,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实验资料,非国家标准物质研究资料等。其中1~6条为必备资料,7~9条根据申报的品种要求提供几项或全部。以上资料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相应电子版,境外生产药品应同时提供中、英文版的资料。二、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用品的要求(一)样品样品应该为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相关信息(如产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应与申请上市许可时提供的信息一致。检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3倍。液体制剂、半固体制剂18 (如软膏、乳膏等)如处方相同,存在有多种装量规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种规格的三批样品和其他规格至少一批样品进行检验。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已确定效期的样品标签上应注明效期,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标签上需注明储存条件。境外生产成药应为完整市售包装。抽样样品应封签完整无损,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样品标签内容必须与资料相应内容一致。样品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2个药品注册检验周期,如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为180个工作日;如仅进行样品检验的,为120个工作日。如果处方中包括尚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味或提取物,需要同时进行检验的,应同时提供3批相应的药味或提取物、申报的质量标准及研究资料。(二)标准物质提供检验及方法学验证所涉及的标准物质(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和阴性对照,为满足注册检验的3倍量。(三)特殊实验用品应提供超出现行版《中国药典》标准中使用和其他不易获得的特殊实验材料,包括检验所需使用的特殊色谱柱,特殊试剂等,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文件。 19 附件1.2 化学药品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资料要求1.监管部门出具的资料:抽样记录凭证(境内生产药品);进口通关凭证、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任务件(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单原件或补充资料通知(前置注册检验除外)。2.药品通用技术文件(CTD)资料:模块2(概要)中2.3(质量总体概述);模块3(药学研究资料)。3.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整理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4.送检样品按申报质量标准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书。5.企业随送检样品提供的标准物质(对照品)的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研究资料。6.其他必要的药学研究资料。7.原料药随制剂同时申请上市许可的,应按上述要求同时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的资料。8.上市批准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还需要提供已批准的药品注册标准。以上资料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相应电子20 版,进口药品应同时提供中、英文版的资料。二、样品、标准物质及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一)样品1.样品应该为商业化规模生产的,样品相关信息(如产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应与申请上市许可时提供的信息一致。2.样品应包装完整,有完整标签,境内药品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签说明书相关文件规定,无正规标签的样品,必需贴有临时标签;标签内容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已确定效期的样品标签上应注明效期,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标签上需注明储存条件。境外已上市的制剂应为完整市售包装。抽样样品应封签完整无损,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样品标签内容必须与资料相应内容一致。3.样品为多种规格的,每个规格为三批样品,每批样品量为全检量的3倍,样品的有效期应距有效期末一般不少于2个药品注册检验周期,如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应当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如仅进行样品检验的,应当不少于120个工作日。液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如软膏、乳膏等)如处方相同,存在有多种规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种规格的三批样品和其他规格至少一批样品进行检验。4.原料药应提前在适当的条件下选用与申报包装材料一致的包21 装材料进行分装后送样,应尽量选取小的分装规格,避免样品污染,保证各项实验的进行5.标准中涉及微生物限度、无菌等项目的,为避免样品污染,还应提供用于该检验的独立包装样品。(二)标准物质提供检验及方法学验证所涉及的标准物质(对照品或标准品),为满足注册检验的3倍量。标准物质剩余有效期的要求与样品一致。(三)特殊实验材料应提供超出现行版《中国药典》标准中使用和其他不易获得的特殊实验材料,包括检验所需使用的特殊色谱柱,特殊试剂等,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文件。 22 附件1.3 生物制品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一、资料要求1.监管部门出具的资料抽样记录凭证(境内生产药品);进口通关凭证、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任务件(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单原件或补充资料通知(前置注册检验除外)。2.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出具的资料A 对于前置注册检验和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药品通用技术文件(CTD)资料中的模块1(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中的1.0(说明函)、1.2(申请表)、1.3.1(说明书)、1.3.2(包装标签)、1.3.3(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制造及检定规程)、1.3.7(疫苗生物安全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模块2(概要)中的2.3(质量综述);模块3(质量)中的3.1(模块3的目录)、3.2.S.1(基本信息)、3.2.S.2(生产)23 *、3.2.S.3(特性鉴定)、3.2.S.4(原料药的质量控制)、3.2.S.5(对照品/标准品)、3.2.S.7(稳定性)、3.2.P.1(剂型及产品组成)、3.2.P.3(生产)*、3.2.P.4(辅料的控制)、3.2.P.5(制剂的质量控制)、3.2.P.6(对照品/标准品)、3.2.P.8(稳定性)以及3.2.R(区域性信息)中的3.2.R.2(至少一批送检批次的批检验记录)*、3.2.R.3(分析方法验证报告)、3.2.A.2(外源因子的安全性评价)*、3.2.R.4(稳定性图谱)和3.2.R.5(可比性方案)(如适用)和3.2.R.6 (其他)中的生物类似药质量相似性研究(如适用)。以上资料提交电子版,其中1.3.3(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制造及检定规程)及送检样品及参比品的COA(境外药品应提供中英文版COA)应同时提交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应声明所提供的资料与拟递交的上市申请资料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如检验方法或质量标准发生变更,在递交上市申请时,应评估变更对质量的风险,同时将相关变更资料提交至中检院。*资料请与承检单位商定。B 对于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需提供完成注册检验所必需的药学资料,至少应包括与质量标准和方法学相关的药学资料。C 对于上市批准后变更注册检验申请。需提供《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中具有有效的生物制品批准证明文件,并提供至少包括与质量标准和方法学变更相关的药学资料。二、样品、标准物质及特殊实验材料要求(一)样品1.注册检验用样品应该为商业化规模生产的样品,检验样品的 24 相关信息(如产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应与申请上市许可时提供的信息一致。2.注册检验用样品原液应提前在适当的条件下选用合适的包装材料进行分装后送样,保证所用包装材料不影响产品质量,并尽量选取小包装规格(如0.5-1.0ml/支),保证各项实验的进行。成品为多种规格的,每个规格为三批样品,成品处方相同,存在有多种规格的,应提供最大规格的三批样品和其他规格至少一批样品进行检验。每批样品量为全检量的3倍(全检量通常按所有检验项目分别单独测试时所需样品瓶/支数的总和计算),按1:1:1的比例分装为3份。 样品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2个药品注册检验周期,如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为180个工作日;如仅进行样品检验的,为120个工作日。3.对于细胞治疗类产品,因其工艺及其质量放行检验的特殊性,注册检验的样本需根据工艺特点,以最适样本为原则,分别来源于过程控制样本及终产品样本。过程控制样本的包装及其规格需满足特定检验项目的相关要求。对于自体治疗产品,如经过评估后不能提供自体供者样本,可采用至少三个不同健康供者来源的商业规模生产验证批次的样本,如终产品包装不适用于检验时,其终产品包装可根据检验用量需求采用与终包装相同材料的小包装规格。检验样本量如不能满足两倍量,则需要有“如不符合规定不进行复试”的书面声明。在特殊情况下,如样本量过小,不能满足所有项目的检验,需进行充分评估后,在满足安全性检验项目的前提下,适度进行有效性相关的检25 验。对于有效期短的细胞治疗产品,样品的剩余有效期需满足与活性密切相关的检验项目要求。(二)标准物质提供至少3倍检验用量的标准物质(标准品、对照品、参考品),用于标准复核检验、方法学转移或者方法学验证,应尽量分装为小包装规格。(三)特殊实验材料应提供超出现行版《中国药典》标准中使用的特殊实验材料,包括制剂中的辅料、特殊色谱柱、特殊试剂、检定用细胞株和菌毒种、特殊实验用品等,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文件。 26 附件1.4 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和特殊实验材料的要求 资料要求1.监管部门出具的资料。抽样记录凭证(境内生产药品);进口通关凭证、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任务件(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通知单原件或补充资料通知(前置注册检验除外)。2.《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第三部分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要求中的申报资料:申请表;证明性文件;综述资料;产品说明书;拟订的制造检定规程及编制说明;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 27 稳定性研究资料;生产及自检记录。对于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需提供完成注册检验所必需的药学资料,至少应包括与质量标准和方法学相关的药学资料。以上资料原则上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相应电子版。申请人应声明所提供的资料与拟递交的上市申请资料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如检验方法或质量标准发生变更,在递交上市申请时,应评估变更对质量的风险,同时将相关变更资料提交至中检院。对于上市批准后变更注册检验申请。需提供《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中具有有效的生物制品批准证明文件,并提供至少包括与质量标准和方法学变更相关的药学资料。二、样品、标准物质、实验材料及实验仪器设备要求(一)样品1.样品应该为商业化规模生产的,检验样品的相关信息(如产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应与申请上市许可时提供的信息一致。2.样品批数应当为3批,每批样品数量为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若进行部分项目复核,每批样品量为涉及检验项目所需量的3倍)。全项检验所需量,通常为所有检验项目分别单独检验时所需样品最小包装(如:瓶/支)数的总和。样品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2个药品注册检验周期,如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为180个工作日;如仅进行样品检验的,为120个工作日。28 (二)标准物质1. 提供至少3倍检验用量的标准物质(标准品或参考品),用于标准复核检验、方法学转移或者方法学验证,应尽量分装为小包装规格。2. 标准物质资料:包括企业提供的标准品的溯源性、制备过程、浓度及测定方法、批次、效期、使用说明、储存条件信息;另外,检验中如有需要,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均匀性和不确定度的相关数据资料。(三)实验材料应提供超出现行版《中国药典》标准中使用的特殊实验材料,包括制剂中的特殊试剂、检定用细胞株和菌毒种、特殊实验用品等,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文件。(四)实验仪器设备申报单位需在所需检验用仪器设备资料中注明设备型号及规格。若需特殊设备,应由申报单位提供。申报单位应在报送申报资料前与承检科室沟通特殊设备安装及调试信息,在样品受理前完成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29 附件2药品标准复核意见撰写要求 药品标准复核意见撰写要求 药品标准复核意见应当对药品注册检验工作进行全面的报告,包括注明生产企业、生产国别、复核单位、申报资料及样品的基本情况、申报的药品标准情况、样品的检验情况、标准物质的使用情况等。最后根据复核结果对申报的药品标准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申报资料及样品的基本情况概述包括本次注册检验的分类、申报资料完整性的审核基本情况、申报样品的情况、注册检验工作完成情况、申请人提供的对照品、标准品的技术资料审核情况,标准物质的信息及使用情况,是否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等。如果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使用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物质进行实验,并说明结果。样品的检验情况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的顺序逐项说明样品检验的数据与企业自检结果的比较情况,方法验证的数据、复核过程发现的情况和经验等。若发生暂缓检验的,应当将暂缓时间及暂缓的原因注明。如果出现较大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对于修订标准或部分项目检验的申请,可以仅对相关项目及其实验结果进行说明。复核结果的评估根据检验方法确认及检验结果的比对结果,结合国内外现行版药典标准收载情况,对申请人的药品标准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如果存在检验方法可操作性差、缺少相关质控项目及标准限度不适用的情况,应当说明30 具体的原因。根据复核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对质量标准项目设置的必要性、方法的可行性、操作和表述的规范性以及限度设置的合理性等情况,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如果资料审核中发现其它方法学验证项目存在问题,也应当对其提出意见。对药品技术审评中提出的质量标准复核时需注意的问题及修订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没有采纳的应详述理由。 31 附件3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细则 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前获得核准的药品标准中新增标准物质原料及有关研究资料,按照《药品注册检验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中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负责受理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及有关研究资料申报备案工作。第三条 药品标准物质相关技术资料要求(一)原料的检验报告书。其中中药材检验报告中应注明药材的中文名,拉丁名,种属,产地,产地习用名,药用部分;(二)原料生产工艺流程图(如适用);(三)确证原料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四)原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理化性质、有关物质、有机溶剂残留量、纯度检验、含量测定及活性测定等);(五)申请人提出药品上市申请时的药品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如有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或核准的相关药品原料及制剂(药材及其制品,成方及单味制剂)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也一并提供;32 (六)原料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七)如原料经过精制处理,则需提供原料精制的详细试验报告(包括:精制条件,试剂,处理步骤);(八)中药化学对照品的原料还需提供原料的制备报告(如:名称,结构确证,原料来源,原料药用部分,原料提取制备方法,原料的纯度检查,包括2种不同的薄层色谱展开系统和HPLC含量测定条件及图谱等);(九)中药对照提取物的原料还需提供制备工艺;第四条 药品标准物质原料质量和数量要求(一)药品标准物质的原料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二)报送的原料必须为同批生产或精制,质量均匀稳定,单一密封包装。(三)用于化学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要求1.供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9.5%;2.仅供薄层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0%;3.仅供红外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8.0%;4.仅供有关物质检查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0%;5.主成分化学对照品原料数量一般不得少于100g,杂质对照品一般不得少于10g;对于制备困难的主成分对照品以及杂质对照品的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33 (四)用于中药标准物质原料的要求1.中药化学对照品(1)供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8.0%;(2)仅供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0%;(3)中药化学对照品原料数量一般不得少于10g。(4)对于制备困难的中药化学对照品原料的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2.中药对照药材(1)原料必须来源准确,无污染,无虫霉,且为当年或近1-2年生产的药材(非饮片);(2)中药对照药材的原料(为药材非饮片)需3-5kg,同时提供相应药用植物腊叶标本三份(注明中文名、拉丁名、习用名、鉴定人及鉴定日期等),三批药材溯源小样各200g及基原鉴定结果,两个最小包装的中成药。3.中药对照提取物(1)提取物的原料必须来源准确,提取工艺、流程应符合标准要求;(2)对照提取物原料需1kg。(六)用于生物标准物质原料的要求1.供抗生素效价测定用原料的活性成分应与临床应用样品一34 致;2.供生化、基因工程药品及生物制品检验用生物标准品原料应与待检品同质,无干扰性杂质并具足够的稳定性;3.对于制备困难的生物标准品以及生物参考品标准物质原料的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第五条 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程序(一)申请人在上市申请批准前,如涉及质量标准中无相应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应进行备案工作。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目录可在中检院网站(www.nifdc.org.cn)“标准物质查询”中查询;(二)申请人按照中检院网站“标准物质查询”-“药品标准物质备案”中的联系方式进行申报备案预约。(三)预约成功后,申请人按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将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及有关研究资料一并报中检院相关业务所,业务所对原料及有关研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开具备案证明(附件3.1)。第六条 附则(一)本细则由中检院负责解释。(二)有其他国家官方标准物质的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可以不报备同名标准物质原料,但应提交相关信息。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原《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办法》同时废止。35 附件3.1 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备案证明 我单位已受理 (申请人) 按要求申报备案的 (标准物质原料名称) 原料、 (相关药品名称)制剂药品检验用 (原料数量,重量) 标准物质原料。备案时间: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XXX检定所 36 附件4 药品注册检验相关表单文书张贴检品编号区域附件4.1药品注册检验申请表样品信息样品中文名称商品名样品外文名称通关单号生产国/产地受理号登记号通知检验日期样品类别剂型规格包装规格批数贮藏条件批号样品数量数量单位生产日期有效期至抽样记录凭证编号 检验信息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注册检验类别(□勾选,下同)□全检□部分检验□单项检验: □质量标准复核 □前置注册检验 □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质量标准部分项目复核 □有因抽样检验 □现场核查抽样检验) □上市批准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所附资料:□注册检验申请函 □介绍信 □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 □抽样记录凭证 □药品审评中心批件/通知件 □药品监管部门批件/通知件 □进口通关凭证□技术资料目录 □质量标准 □制造检定规程 □制检记录 □自检报告 □其他 单位信息申请人名称(公章) □被抽样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手机电话境内代理人名称(公章)地址邮编 联系人手机电话生产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手机电话抽样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手机电话审核信息样品检查:□包装完好 □封签合规 □温度 ℃ □避光 □3批 □3倍量 □2个检验周期 □其他情况 资料审核:□资料审核通过 □其他 受权送检人(签字)备注 附件4.237 药品注册检验接收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送检的 (生产单位) 生产的 (样品名称) ( 批号: ;检品编号: )样品和有关资料收到,我单位将按有关要求进行注册检验。 联系人:联系电话: (药检机构印章)年 月 日 抄送: 38 附件4.3药品注册检验补充资料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 (样品名称) 相关注册检验用资料,经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进行补正,请你单位在 个工作日内报送补正完成的资料。若不能按期办好补正事项,请提前与我单位主检部门沟通。逾期未按要求补充资料且未提前告知的,视为放弃注册检验申请。□资料不全,须补充资料为: ;□资料不符合要求,须补正资料为: ;□其他原因 。注:一般情况下,接收检验阶段资料审核过程中的补充资料时限不长于10个工作日,检验过程中的补充资料时限不长于30个工作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药检机构印章)年 月 日 抄送: 39 附件4.4 药品注册检验不予接收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报送的 (样品名称) ,由于以下原因不予接收。请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和资料取回,逾期视为放弃。资料:与样品不符 不符合要求且不能补正样品:无封签 封签不完整 签名或盖章不可辨 样品温度不符合 样品不满足两个检验周期或已过效期 样品标签与资料内容不符(包括:名称 批号 剂型 规格 生产单位 包装及包装规格 效期 批数 送检数量)其他原因:( )样品外包装相关信息:(必要时可拍照存档)样品名称: 规 格:批 号: 有效期至:生产单位/产地: 贮藏条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药检机构印章)年 月 日 抄送: 40 附件4.5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任务件NOTICE OF TESTING FOR DRUG MANUFACTUERED OVERSEAS 受理号: 任务件编号: APPLICATION NO. NOTICE NO.通用名称 INN 申报商品名TRADE NAME 剂型DOSAGE FORM 规格STRENGTH 包装规格PACKAGE SIZE 申请人UNIT OF APPLICATION 生产单位UNIT OF MANUFACTURER 复核要求REQUIREMENTS FOR VALIDATION & VERIFICATION 复核单位UNIT OF VALIDATION &VERIFICATION 样品SAMPLES批号: 数量:BATCH NO. AMOUNT所附资料APPENDIX 抄送单位CARBON COPY 备注REMARKS 经办人OPERT0R (药检机构印章)年 月 日 41 附件4.6 (检验资质标志标识CMA/CNAS) (药检机构名称)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检品名称:申请人:检验目的:检验依据:42 43 一、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二、本报告所出具的数据和结论是对来样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三、本报告不得涂改、增删。四、未加盖我单位检验报告专用章的报告书无效。五、未经我单位书面同意,本报告不得用于广告、评优及商业宣传。 地址及邮编:电 话:传 真: 44 (药检机构名称)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检品名称 检品编号 受理号 登记号 申请人 境内代理人 生产单位 抽样单位 被抽样单位 批 号 剂 型 规 格 包装规格 检验目的 检验项目 收样日期 有效期至 检品数量 留 样 量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 标准规定检验结果 以下空白备注: 检验结论受权签字人 签发日期 附件4.7 45 药品注册检验标准复核意见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我单位已完成 (申请人) 申报的 (样品名称) (检品编号: ,受理号: ,登记号: )的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工作,标准复核意见如下: (药检机构印章)年 月 日 46 附件4.8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文号:检品编号 受理号 通知检验日期 登记号 样品名称 样品类别 注册检验类别 剂 型 规 格 申 请 人 检验用标准物质来源 审核范围 检验结论 有关情况说明 附件 主送 抄送 检验单位联系人 电话 (药检机构印章)签发人 日期
发布日期:20211220为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相关要求,规范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启动工作程序》),广泛征求了业界以及相关司局、核查中心、中检院等单位意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启动工作程序》实施之日起受理的注册申请按本程序有关要求执行。实施之日之前受理的注册申请,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二)对符合本《启动工作程序》第六条范围的注册申请,应在受理时同步递交全套申报资料光盘。采用eCTD申报的注册申请,按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药学现场核查的,应通过申请人之窗递交符合要求的生产工艺(制造及检定规程)和质量标准。(三)申请人应详细了解本《启动工作程序》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提前做好启动注册核查所需相关资料准备。对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时间延误的,不计入审评工作时限。(四)本《启动工作程序》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优化完善建议,请发邮件至OC_CDE@cde.org.cn。特此通告。 附件: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1年12月17日 相关附件序号附件名称1《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pdf
发布日期:20201231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为推进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制定工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研究制定了《药品审评审批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序号附件名称1药品审评审批信息公开管理办法.pdf
发布日期:20201211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为推进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制定工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发布的沟通交流相关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0年12月10日 相关附件 序号 附件名称 1 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docx 2 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x 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工作的管理,规范申请人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之间的沟通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沟通交流,系指在药物研发与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申请人与药审中心审评团队就现行药物研发与评价指南不能涵盖的关键技术等问题所进行的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会议经申请人提出,由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员)与申请人指定的药品注册专员共同商议,并经药审中心审评团队同意后召开。 第三条 沟通交流的形式包括: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鼓励申请人与药审中心通过电话会议沟通。沟通交流的提出、商议、进行,以及相关会议的准备、召开、记录和纪要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沟通交流会议适用于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过程和注册申请技术审评中的沟通交流。 第五条 申请人与审评团队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可就讨论问题充分阐述各自观点,形成的共识可作为研发和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沟通交流会议类型 第六条 沟通交流会议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会议,就关键阶段重大问题进行沟通交流。 (一)Ⅰ类会议,系指为解决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性问题和突破性治疗药物研发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其他规定情形,而召开的会议。 (二)Ⅱ类会议,系指为药物在研发关键阶段而召开的会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为解决首次递交临床试验申请前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问题进行讨论: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拟开展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受试者风险是否可控等。申请人准备的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或草案、已有的药学和非临床研究数据及其他研究数据的完整资料。 2. 药物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会议。为解决Ⅱ期临床试验结束后和关键的Ⅲ期临床试验开展之前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问题进行讨论:现有研究数据是否充分支持拟开展的Ⅲ期临床试验;对Ⅲ期临床试验方案等进行评估。 3. 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前会议。为探讨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满足药品上市许可的技术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问题进行讨论: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药品上市许可的技术要求。 4.风险评估和控制会议。为评估和控制药品上市后风险,在许可药品上市前,对药品上市后风险控制是否充分和可控进行讨论。 (三)Ⅲ类会议,系指除Ⅰ类和Ⅱ类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第七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可根据拟开展研究或申报情形,对照上述Ⅱ类会议的规定提出相应类别的沟通交流。 (一)申请附条件批准和/或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应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确认后,方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首次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并在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基础上,确定临床试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实施临床试验的可行性。 对于技术指南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有成熟研究经验,申请人能够保障申报资料质量的,或国际同步研发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在监管体系完善的国家和/或地区已获准实施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可不经沟通交流直接提出临床试验申请。 (三)预防用、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 (四)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包括药物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等关键阶段,申请人可以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 (五)其他规定的Ⅱ类会议情形。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可根据拟开展研究或申报情形,对照上述Ⅲ类会议的规定提出相应类别的沟通交流。 (一)拟增加新适应症以及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临床试验申请,申请人应结合新适应症以及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特点,在已有数据基础上开展相应的研究,必要时可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 (二)临床急需或治疗罕见病的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申请人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三)复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再评价品种的重大研发问题(参比制剂的选择、生物等效性的评价标准等),申请人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四)复杂的重要非临床研究(致癌性研究等)的设计方案,申请人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五)审评过程中,申请人收到问询式沟通交流、发补通知后,认为存在技术分歧的,以及对综合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六)对前沿技术领域药物,申请人可在研发过程中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七)药品上市后发生变更的,特别是生物制品、中药,持有人可就变更类别、支持变更的研究事项、上市后变更管理方案等现行法规和和指导原则没有涵盖的问题提出沟通交流。 (八)临床试验期间,对于安全性评估及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九)上市后临床试验设计等其他情形。 第三章 沟通交流会议的提出与商议 第八条 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提交的《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附1)和《沟通交流会议资料》(附2)应满足本办法要求; (二)《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与《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同时提交; (三)参加沟通交流会议人员的专业背景,应当满足针对专业问题讨论的需要。 第九条 符合上述沟通交流条件的,申请人应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和《沟通交流会议资料》,申请时应注明沟通交流的形式。 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员收到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后,应在申请后3日内按上述要求完成初步审核,存在资料不全等不符合情形的,直接终止沟通交流申请;符合要求的,送达相关专业审评团队。 经审评团队审核,认为会议资料不支持沟通交流情形的,直接终止沟通交流申请。 第十一条 确定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项目管理人员需在确定会议日期后5日内通过“申请人之窗”告知申请人,包括日期、地点、注意事项、需进一步提交会议讨论的资料,以及药审中心拟参会人员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能召开沟通交流会议: (一)拟沟通交流的问题,还需要提供额外数据才具备沟通交流条件的; (二)申请人参会人员专业背景,不能满足沟通交流需要,无法就技术问题进行沟通的; (三)不能保证有效召开会议的其他情形。 不能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申请人之窗”说明具体原因。申请人需在完善相关工作后,另行提出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确定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Ⅰ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30日内召开,Ⅱ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60日内召开,Ⅲ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75日内召开。 第四章 沟通交流会议的准备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照《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要求通过“申请人之窗”提交电子版沟通交流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为保证沟通交流会议质量和效率,会议前药品注册专员应与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充分协商,确认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药审中心参会人员应在沟通交流会议前对会议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并形成初步审评意见。 第五章 沟通交流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沟通交流会议由药审中心工作人员主持,依事先确定的会议议程进行,对会前提出的拟讨论问题逐条进行讨论,过程中提出新的会议资料、产生的发散性问题和临时增加的新问题原则上不在沟通交流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沟通交流会议时间为60-90分钟内。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应按照《沟通交流会议纪要模板》(附3)要求撰写,对双方达成一致的,写明共同观点;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分别写明各自观点。会议纪要最迟于会议结束后30日内定稿,鼓励当场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项目管理人员在定稿后2日内上传至沟通交流系统,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查阅。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共识和会议分歧两部分内容,并作为重要文档存档。 第十八条 药审中心必要时可对会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工作档案存档备查。申请人及其他参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拍照等。对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药审中心应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沟通交流会议的延期或取消 第十九条 确定召开会议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延期: (一)关键参会人员无法按时参会的; (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 一般情况下,会议延期的决定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日告知申请人。会议延期由项目管理人员与药品注册专员商议,一般延期时间不应超过2个月。因申请人原因超过2个月的,视为不能召开会议,申请人需另行提出沟通交流。 第二十条 确定召开会议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取消: (一)申请人提出取消会议并经药审中心同意的; (二)申请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或已通过书面交流方式回复的。 一般情况下,会议取消的决定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需要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核实或咨询时,可以通过“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平台、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与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一般性技术问题的咨询,不对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过程中关键性技术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应指定1-2名药品注册专员,并提供药品注册专员的姓名、电话等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药品注册专员专门负责药品注册事宜。申请人应通过药品注册专员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项目管理人员也仅与申请人指定的药品注册专员进行接洽。如果药品注册专员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及时通过“申请人之窗”进行更新。 第二十三条 药审中心在审评过程中根据需要提出沟通交流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管理人员与药品注册专员商议,确定沟通交流会议时间、议程和资料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用于沟通交流的会议资料,应归入申报资料作为审评依据。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之前的会议重要资料,如《沟通交流会议资料》、《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会议纪要等,由申请人归入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审评过程中的会议资料,由药审中心归入申报资料。 第二十五条 药审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与申请人私下接触,特殊情况需经药审中心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18年第74号通告)同时废止。2018年7月27日发布的《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中与本办法沟通交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 2.沟通交流会议资料 3.沟通交流会议纪要模板 附1 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 一、药物研发基本情况 1.申请人 2.药品名称 3.受理号(如适用) 4.化学名称和结构(中药为处方) 5.拟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6.剂型、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法(用药频率和疗程) 7.药物研发策略,包括药物研发背景资料、药物研制计划、研发过程的简要描述和关键事件、目前研发状态等。 二、会议申请具体内容 1.会议类型:Ⅰ类、Ⅱ类或Ⅲ类。 2.会议分类:如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会议、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会议或风险评估和控制会议等。 3.会议形式: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 4.会议目的:简要说明。 5.建议会议日期和时间:请提供3个备选时间。 6.建议会议议程:包括每个议题预计讨论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所有议题讨论时间应控制在60分钟以内)。 7.申请人参会名单:列出参会人员名单,包括职务、工作内容和工作单位。如果申请人拟邀请专家和翻译参会,应一并列出。 8.拟讨论问题清单:建议申请人按学科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从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等方面提出问题,每个问题应该包括简短的背景解释,该问题提出的目的及申请人对该问题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一次会议拟讨论的问题不应超过10个。 附2 沟通交流会议资料 1.讨论问题清单:申请人最终确定的问题列表。建议申请人按学科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从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等方面提出问题,每个问题应该包括简短的背景解释和该问题提出的目的。 2.支持性数据总结:按学科和问题顺序总结支持性数据,如药学、非临床和临床等。 支持性数据总结,应当用数据说明相关研究、结果和结论。以Ⅱ期临床试验结束会议为例,临床专业总结应包括下述内容:(1)应提供已完成的临床试验的简要总结,包括数据、结果与结论,同时应包括重要的剂量效应关系信息,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提供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2)应对拟开展的Ⅲ期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以确认临床试验的主要特征,如临床试验受试者人群、关键的入选与排除标准、临床试验设计(如随机、盲法、对照选择,如果采用非劣效性试验,非劣效性界值设定依据)、给药剂量选择、主要和次要疗效终点、主要分析方法(包括计划的中期分析、适应性研究特征和主要安全性担忧)等。 附3 沟通交流会议纪要模板 会议类型:Ⅰ类、Ⅱ类或Ⅲ类会议。 会议分类:如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会议、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会议或风险评估和控制会议等。 召开日期和时间: 会议地点: 受理号(如适用): 药品名称: 拟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申请人: 主持人: 记录人: 参会人员:包括申请人和药审中心全部参会人员名单。 正文部分: 1.会议目的: 2.会议背景: 3.会议讨论问题及结果: (1)问题1:XXXXXXXXX 双方是否达成一致: □是。 共同观点:XXXXXXXXX □否。 申请人观点:XXXXXXXXX 药审中心观点:XXXXXXXXX (2)问题2:XXXXXXXXX …… 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修订说明 为配合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的贯彻实施,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精神,结合国家局《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18年第74号)要求,药审中心进一步规范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已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交流机制,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申报,加快药品上市步伐,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提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交流机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对药品注册过程中的沟通交流提出了新的定位和要求,并规定沟通交流的程序、要求和时限,由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依照职能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部署要求,药审中心启动了本《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药审中心于2019年底启动了《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既往沟通交流工作经验基础上,经多次组织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0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7家企事业单位189条反馈意见,结合反馈意见修订完善并报国家局审核同意后形成此发布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药审中心从药物研制规律和注册要求出发,本着有利于药品注册申请人的原则,对《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沟通交流程序进行调整和优化 药审中心结合既往沟通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沟通交流程序进行了优化,采取将《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和《沟通交流会议资料》由分开提交改为同时提交等措施,以进一步提升沟通交流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对沟通交流要求进行统一和细化 为便于药品注册申请人统一不同情形下的沟通交流要求,《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突破性治疗药物工作程序(试行)》、《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等文件中关于沟通交流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梳理,统一汇总至本办法之中,并进行了明确。如,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申请附条件批准和/或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应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确认后,方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三)对沟通交流情形进行优化和细化 为鼓励创新,更好地体现沟通交流的服务属性,在保证受试者安全性的基础上,将Ⅱ类会议划分为依法应沟通交流、原则上应当沟通交流、可以沟通交流三类情形,并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三类沟通交流的情形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1.依法应沟通交流:对于申请附条件批准和/或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出沟通交流申请,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确认后,方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2.原则上应当沟通交流:首次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预防用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进行沟通交流,对于此类沟通交流情形,强调体现申请人的主体责任,在实施通知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如认为无需沟通,可在申报资料中对无需沟通理由作出说明并承诺自担风险。 3.可以沟通交流:对于其他的沟通交流情形,均列为可以沟通交流的情形,不再作具体要求。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修订期间,药审中心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组织研究,酌情采纳了大部分反馈意见,同时对未采纳意见进行了梳理分析,涉及到业界呼声较高问题,包括沟通交流过程允许补充资料和缩短沟通交流等待时限等,为回应社会关切,现将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沟通交流过程中补充资料的问题 本《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置了项目管理人员和审评团队两级审核,项目管理人审核后认为存在资料不全或经审评团队审核后认为会议资料不支持沟通交流的,均按直接终止沟通交流申请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此类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沟通交流质量和效率,以尽快筛查出完全不具备沟通交流条件的申请并反馈申请人,避免无效和低质量沟通,同时也是对申请人应做好沟通交流前期准备的要求,良好的沟通应是基于充分准备的沟通。 对于通过两级审核满足沟通交流条件的申请,《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也设置了补充资料通道。在沟通交流过程中,经审评团队审核需申请人补充提交资料的,依然允许补充资料并相应延长处理时限。 因此,两级审核有一定必要性,故未采纳允许未满足沟通交流要求的会议申请通过补充资料形式来延长会议处理时限的反馈意见。这既有利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避免占用沟通交流通道情形影响公平性,也有利于提高沟通交流效能。 (二)关于缩短沟通交流时限 鉴于我国审评资源和行业发展现状,未予采纳缩短沟通交流时限的反馈意见,但将采取以下方式优化沟通交流管理,一是优化沟通交流的情形,强调申请人的主体责任;二是持续深入推进审评依据公开工作,大力推进指导原则体系建设等,进一步明确技术要求,减少沟通交流的必要性;三是优化沟通交流程序,提高沟通交流处理的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