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项目
红头文件下载(右键另存为) 近年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多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附录、生产工艺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我国药品监管国际化进程不断深化,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承担的生产质量管理责任和合规标准提出了更科学、更细化的要求。为帮助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人员正确理解药品GMP,将规范化的理念应用于具体的生产操作与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组织参与《药品GMP指南 第2版》编写专家录制了培训课程供相关人员学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及其他相关人员;(二)监管部门药品生产监管及检查人员。二、培训内容(一)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二)生产物料控制基本要求;(三)生产过程控制基本要求;(四)生产记录控制基本要求;(五)污染控制策略、共线生产的管理;(六)技术转移要求及难点;(七)无菌药品生产特点与GMP基本要求;(八)生物制品生产特点与GMP基本要求;(九)公用系统设备介绍;(十)生物制品常见及关键生产设备介绍;(十一)取样要求;(十二)供应商的分级与分类;(十三)供应商的分类与绩效管理;(十四)供应商审计管理;(十五)仓库区域管理基本要求;(十六)原辅料(溶剂溶媒,特殊物料、菌种、细胞、病毒)管理;(十七)中间产品管理、成品管理、不合格物料管理;(十八)仓库计算机化物料管理系统介绍;(十九)物料与产品放行;(二十)运输确认;(二十一)物料进厂收货与成品发货的一般流程。三、培训时间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培训账号开通成功后,40日内学习完毕)四、培训报名(一)网上报名。请登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网站(www.nmpaied.org.cn),点击进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网”,或直接登入国家食品药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网(www.nmpaied.com)。按照提示完成注册后,选择“药品生产管理人员GMP网络培训”报名。学员报名后请及时交纳培训费,我院收到培训费后,将及时开通课程并以短信和邮件形式通知,同时邮寄发票和纸质讲义(如领取电子发票,只邮寄纸质讲义)。(二)联系电话1. 教务咨询(注册、学习、证书等问题)联系人:赵老师 朱老师电 话:4008915500,010-63366206 2.教学咨询(课程、师资等问题)联系人:王老师电 话:010-632649723.技术咨询(上网、课程观看等技术问题)电 话:010-63365865/633653014.咨询监督电话:4009001916五、培训费用培训费用1200元/人,请通过银行汇款,汇款时请注明:“药品GMP+手机号”。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太平桥支行户 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账 号:0200020309014403952六、培训证书本培训共26学时,6.5学分。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颁发“药品生产管理人员GMP网络培训”电子培训证书。七、其他事项我院举办网络培训中涉及和展示的所有课件,全部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均归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所有。未经我院许可,任何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发布日期:20200701为规范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与管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化学药IND申请药学研究数据提交事宜的通知》(2012年5月10日发布)中要求的《化学药IND申请药学研究年度报告(试行)》与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统一,不再单独提交。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7月1日 相关附件序号附件名称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docx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以下简称DSUR)的撰写与管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规范。第二条 DSUR的主要目的是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也包括申办者)对报告周期内收集到的与药物(无论上市与否)相关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年度回顾和评估。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三条 申请人应按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以下简称ICH)E2F《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以下简称E2F指导原则)的要求准备、撰写和提交DSUR。申请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如合同研究组织)进行DSUR的准备、撰写和提交工作,但申请人仍对DSUR的内容、质量和提交时间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共同开发等涉及多方情况的,申请人应按ICH E2F指导原则“各方的责任”一节对DSUR准备与提交的责任进行划分。第四条 申请人在准备DSUR时,需要包含与所有剂型和规格、所有适应症以及研究中接受研究药物的患者人群相关的数据(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应按照相同活性成分,中药按照相同处方进行准备)。如果相关信息无法获得(如申请人尚未获得数据),申请人应在DSUR的前言部分予以解释说明。第五条 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 (包括中药、化学药及生物制品 )临床试验后均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提交DSUR。第六条 DSUR原则上应将药物临床试验在境内或者全球首次获得临床试验许可日期(即“国际研发诞生日”,以下简称DIBD)的月和日,作为年度报告周期的起始日期。首次提交应在境内临床试验获准开展后第一个DIBD后两个月内完成,后续提交也应以DIBD为基准。第七条 DSUR应持续提交至该药物境内最后一个上市许可申请提交,或者在境内不再继续进行研发时为止。最后一次提交时应附说明文件,说明该次提交为在境内的最后一份DSUR,并说明申请人是否还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继续进行临床试验。第八条 当药物在境内外获得了上市许可,如申请人需要,可以在全球首个获得上市批准日期(即“国际诞生日”,以下简称IBD)的基础上准备和提交DSUR。调整后的首次提交,报告周期不应超过一年。第三章 撰写要求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交DSUR时,应包括以下文件:DSUR全文及附件;报告周期内申请人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的支持性资料。申请人还应视情况(如最后一次提交DSUR),随DSUR提交必要的说明性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ICH E2F指导原则要求,逐章节完整撰写DSUR及附件。对于无进展/无发现的章节或者附件,应在相应项下进行说明,不可省略。申请人在组织撰写DSUR时,应在“区域特有信息”一节中,将报告周期内,结合相关法规、技术指南等要求,对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是否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评估结果及申报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支持性资料。DSUR不应作为新的重要安全性信息的初始报告途径,或者新的安全性问题的检出途径。第十一条 DSUR采用中文进行报告,对于“报告周期内严重不良反应行列表”可采用中文或者英文报告。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撰写DSUR时,需在“区域特有信息”项下或者以DSUR区域附件形式提供以下信息:1.严重不良反应(SAR)累计汇总表;2.报告周期内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3.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4.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5.下一报告周期内总体研究计划概要。详细撰写要求参见附件1至附件5和附表。第四章 提交及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等规定的途径提交DSUR。经审核,认为需提醒或要求申请人的(如,要求申请人更改DSUR报告周期、补充更正资料或者提醒申请人应加强受试者安全性措施等),药品审评中心将在DSUR提交后一百八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和下载相关通知或者提醒,对于需要补充更正资料的情况,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意见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交补正资料。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严重不良反应(SAR)累计汇总2.报告周期内死亡受试者列表3.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 4. 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 5. 下一报告周期内总体研究计划概要 附件1 严重不良反应(SAR)累计汇总表SAR累计汇总表中应指明自DIBD起全部SAR的数量,需按照下列方式分类:1.系统器官分类(SOC);2.不良反应术语;3.治疗组(如适用)。同时,应对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术语加以标注。申请人应参照《E2F DSUR 示例 商业申办者》附录R1进行编写。附件2 报告周期内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临床试验过程中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应至少包括:受试者编号、治疗方案(可能仍处于盲态)以及每例受试者死亡的原因。若在对受试者死亡进行的评估中发现任何安全性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在DSUR第18节“整体安全性评估”中进行说明。申请人可参照《E2F DSUR 示例 商业申办者》附录R2进行编写。若使用该格式,请在“试验编号”项下同时填写该临床试验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中的“登记号”(如CTR20XXXXXX)。附件3 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该列表应包括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所有受试者,无论是否与药物相关。若在对受试者退出的评估中发现了任何安全性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在DSUR第18节“整体安全性评估”中进行说明。申请人可参照《E2F DSUR 示例 商业申办者》附录R3进行编写。若使用该格式,请在“试验编号”项下同时填写该临床试验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中的“登记号”(如,CTR20XXXXXX)。附件4 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申请人应以列表形式,对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进行总结,示例参见附表1。对于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申请人应按照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非临床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三种类别,总结已提交的补充申请的受理号、申请事项、承办日期及是否获批(是/否/在审)。不需提供支持性资料。对于申请人评估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申请人应按照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非临床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三种类别,总结其内容、时间、类别,并注明对应支持性资料的申报资料项目编号或者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以下简称CTD)中的模块及章节编号。申请人应参照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CTD等要求,准备相应的支持性资料与DSUR一并提交。对于报告周期内已提交过的相关资料(如用于沟通交流的资料,因开展后续分期药物临床试验,已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和支持性资料),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提交途径、时间和参考编号(如沟通交流申请编号等),不需重复提交。附表1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1、 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补充申请受理号申请事项承办日期是否获得批准(是/否/在审) 非临床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补充申请受理号申请事项承办日期是否获得批准(是/否/在审)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补充申请受理号申请事项承办日期是否获得批准(是/否/在审) 2、 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日期类别内容的简要总结支持性资料在申报资料项目编号/在CTD中模块和章节编号备注 非临床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日期类别内容的简要总结支持性资料在申报资料项目编号/在CTD中模块和章节编号备注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日期类别内容的简要总结支持性资料在申报资料项目编号/在CTD中模块和章节编号备注 附件5 下一报告周期内总体研究计划概要申请人应简要提供以下内容:一、下一报告周期内临床研究总体计划概要(一)立题依据;申请人应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进行的临床试验的立题依据。(二)拟研究的适应症;申请人应列出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进行研究的未上市适应症。(三)评价药物时所遵循的总体路径;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开展临床试验的顺序或者对计划研究的患者人群进行简要描述。(四)下一个报告周期内拟开展的临床试验;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开展的临床试验的试验设计(如果没有制定全年的计划,申请人应予以注明)。(五)预计受试者人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开展的临床试验中,估计的受试者人数;(六)预计的风险。基于动物的毒理学或者既往人用试验的数据,预计的任何与药物或者相关药物有关的严重或者重度风险。二、下一报告周期内非临床研究总体计划概要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新开展或者继续进行的非临床研究。三、下一报告周期内药学研究总体计划概要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新开展或者继续进行的药学研究。
发布日期:20200701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为推进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制定工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0年7月1日 相关附件序号附件名称1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docx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在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范。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积极与临床试验机构等相关各方合作,严格落实安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与制度,开展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及风险,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如调整临床试验方案、主动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等。还应评估安全性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确保受试者风险最小化,切实保护好受试者安全。对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性风险相关问题,申请人应及时将相关风险及管理信息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条 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安全性风险相关问题,鼓励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积极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章 安全信息的风险评估与管理第一节 申请人风险评估与管理 第四条 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通过药物警戒电子传输系统(PV系统)及时提交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个例报告,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按时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报告。 SUSAR个例报告、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按照药审中心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执行。DSUR相关要求按照药审中心发布的《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执行。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有新发现的,申请人应充分评估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评估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应在DSUR中报告;如果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第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认真履行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对安全信息开展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性问题或者其它风险,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风险最小化措施,包括一般风险管理措施(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等)、主动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第六条 申请人对安全信息评估认为临床试验存在一定的安全性风险的,应采取一般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修改研究者手册、修改知情同意书等。第七条 申请人评估认为临床试验存在较大的安全性风险的,应主动暂停临床试验。因安全风险需暂停临床试验的参考标准和条件参见附件1。第八条 申请人评估认为临床试验存在重大的安全性风险的,应主动终止临床试验。因安全风险需终止临床试验的参考标准和条件参见附件2。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安全性风险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并评估措施实施的有效性,确保受试者的风险最小化。修改临床试验方案、主动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相关信息应及时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更新。 第二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风险评估与管理 第十条 药审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安全信息及其评估与风险管理信息,结合药物临床试验原审评审批具体情况,对申请人在临床试验中实施的风险管理进行评估。评估认为申请人实施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充分,临床试验仍存在安全性风险的,药审中心可提出进一步的风险管控的要求,如一般风险管控、暂停临床试验、终止临床试验等。第十一条 药审中心经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信息及风险管理信息进行评估,认为临床试验仍存在一定的安全性风险的,可要求申请人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修改研究者手册、修改知情同意书或者调整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周期等,将《临床试验风险控制通知书》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查询和下载。申请人收到《临床试验风险控制通知书》后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将相关措施的完成或者进展情况进行书面回复。第十二条 药审中心经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信息及风险管理信息进行评估,认为继续临床试验存在较大的安全性风险的,可要求暂停临床试验。当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附件1中相应情形,但申请人未主动暂停临床试验的,药审中心可要求暂停临床试验。药审中心将《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查询和下载。第十三条 药审中心经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信息及风险管理信息进行评估,认为继续临床试验存在重大的安全性风险的,可要求终止临床试验。当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附件2中相应情形,但申请人未主动终止临床试验的,药审中心可要求终止临床试验;另外,当申请人在收到《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仍未按照要求进行落实,药审中心可要求终止临床试验。药审中心将《终止临床试验通知书》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查询和下载。第十四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信息报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及相关处理,均应严格遵守受试者保护原则。暂停临床试验、终止临床试验情况下,对于已经开始使用试验药物的受试者,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在保证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安排相关事宜。 第三章 暂停临床试验后申请恢复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人由于安全性风险而主动暂停临床试验的情形,药审中心可以根据风险严重程度,要求申请人在完成整改后向药审中心提出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药物临床试验。药审中心未明确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可视需要,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沟通交流申请。第十六条 对于由于安全性风险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的情形,申请人拟继续开展临床试验,应当在完成整改后向药审中心提出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资料应包括《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针对暂停临床试验理由的答复、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关技术资料。恢复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审评结束后,根据审评结论,药审中心将《恢复临床试验通知书》或者《继续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发送给申请人。 第四章 风险沟通 第十七条 对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性风险相关问题,申请人可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提出沟通交流申请,药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药审中心在对临床试验安全信息的监测、评估、处理过程中,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申请人沟通。一般情况下,在正式发出《临床试验风险控制通知书》、《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或者《终止临床试验通知书》前,会提前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但是,当受试者面临严重风险的情况下,药审中心可直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以及时控制风险,保护受试者安全。药审中心也可根据需要,针对风险管理相关事宜组织申请人进行会议讨论。申请人应按照通知书内容加强风险管理,并及时告知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研究者等,以便切实控制临床试验风险,保护受试者安全。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暂停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条件2.终止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条件 附件1暂停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条件 因安全性原因需暂停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条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受试者正在或者将会面临与试验相关的、获益/风险不合理的、较大的身体伤害的风险;2.未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SUSAR报告、DSUR或者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报告等;3.临床试验用药品出现影响受试者安全的质量问题;4.其它可导致受试者面临较大安全性问题或者风险隐患的情况。 附件2终止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条件因安全性问题需终止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条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药物临床试验出现大范围、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2.临床试验用药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3.其他原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继续临床试验可能对受试者健康造成重大危害或者不符合公众利益。
发布时间:2018-12-21为规范持有人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工作,落实持有人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主体责任,遵循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指导原则相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2018年12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131号通告附件.doc 附件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 为规范药品上市后个例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指导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参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上市后安全性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ICH E2D),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导原则中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单个患者使用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1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基础,也是持有人应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 1 —— 持有人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者等的有效信息途径,主动收集临床使用、临床研究、市场项目、学术文献以及持有人相关网站或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干涉报告者的自发报告行为。1.1 医疗机构持有人可采用日常拜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定期向医务人员收集临床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档案。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在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让医疗机构充分知晓持有人的不良反应报告责任,鼓励医务人员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1.2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向持有人报告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建立报告信息的畅通渠道。持有人通过药品经销商收集个例不良反应信息,双方应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经销商的职责,明确信息收集和传递的要求。持有人应定期评估经销商履行信息收集责任的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收集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持有人或其经销商应确保药品零售企业知晓向其报告不良反应的有效方式,制定信息收集计划,并对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信息收集的目标、方式、方法、内容、保存和记录要求等,以提高不良反应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 2 — 可追溯性。1.3 电话和投诉药品说明书、标签、持有人门户网站公布的联系电话是患者报告不良反应、进行投诉或咨询的重要途径。持有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收集并记录患者和其他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确保电话畅通,工作时间应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应设置语音留言。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说明书、标签以及门户网站上更新。持有人应以有效方式将不良反应报告方式告知消费者。持有人应报告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获悉的不良反应,无论该报告是否已由其他报告人向监管部门提交。1.4 学术文献学术文献是高质量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之一,持有人应定期对文献进行检索,并报告文献中涉及的个例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制定文献检索规程,对文献检索的频率、时间范围、文献来源、文献类型、检索策略等进行规定。对于首次上市或首次进口五年内的新药,文献检索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其他药品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品种风险情况确定。检索的时间范围要有连续性,不能间断。持有人应对广泛使用的文献数据库进行检索,如中国知网(CNKI)、维普网(VIP)、万方数据库等国内文献数据库和PubMed、Embase、Ovid等国外文献数据库。国内外文献均要求至少要同时检索两个数据库。— 3 —— 有关不良反应的文献类型主要包括:个案报道、病例系列、不良反应综述等,此外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荟萃分析等也可能涉及到药品的不良反应。文献来源的个例不良反应主要通过检索不良反应个案报道(对单个患者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和讨论,如“XX药致肝衰竭一例”)和不良反应病例系列(对多个患者同一性质的不良反应进行描述及讨论,如“XX药致过敏性休克四例”)获得。对于其他类型文献报道(如以观察疗效为主要目的临床观察性研究)中的不良反应,一般不作为个例报告。持有人应制定合理的检索策略,确保检索结果全面,减少漏检,例如关键词可使用药品的国际非专利名称(INN)/活性成分进行检索,或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别名组合进行检索。1.5 互联网及相关途径持有人应定期浏览其发起或管理的网站,收集可能的不良反应病例。原则不要求持有人搜索外部网站,但如果持有人获知外部网站中的不良反应,应当评估是否要报告。持有人应利用公司门户网站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如在网站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专门路径,提供报告方式、报告表和报告内容指导,公布完整、最新的产品说明书。由持有人发起或管理的平面媒体、数字媒体、社交媒体/平台也是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来源之一,例如利用企业微信公众账号、微博、论坛等形式收集。—— 4 — 1.6 上市后研究和项目由企业发起的上市后研究(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发现的个例不良反应均应按要求报告,如临床试验、非干预性流行病学研究、药品重点监测、患者支持项目、市场调研或其他市场推广项目等。上市后研究或项目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原则上应由持有人向监管部门报告,但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涉研究或项目合作单位的报告行为。1.7监管部门来源境内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要用于持有人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分析和评价。持有人应对反馈的报告进行处理,如术语规整、严重性和预期性评价、关联性评价等,并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和时限要求报告(参见3.2和5.2)。境外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符合境外报告要求的,应按境外报告处理流程向我国监管部门提交。2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记录、传递与核实2.1记录持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接收人。第一接收人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果全面获取信息困难,应尽量首先获取四要素信息(参见3.1)。— 5 —— 对各种途径收到的不良反应信息,如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医生面访等均应有原始记录。除报告者外,也应记录提供病例报告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情况,保证信息提供者具有可识别性(参见3.1)。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并应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记录,也可以是电子文档、录音或网站截屏等。电话记录、医生面访等常规收集途径应制定原始记录表格。所有原始记录应能明确持有人或其委托方本次获得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以及第一接收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文献检索应记录检索日期、人员、检索策略等,保存检索获得的相关原始文献;如果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也应记录。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的数据,持有人应确保反馈数据及时下载,记录下载时间、数量、操作人员等信息。2.2传递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为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应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所有对原始数据的改动均应进行备注说明。持有人应制定有关缺失信息的处理规则,确保处理的一致性。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接收的所有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编号,编号应有连续性,根据编号可追溯到原始记录。2.3核实持有人应对个例不良反应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 6 — 估。当怀疑患者或报告者的真实性,或怀疑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时,应尽量对信息进行核实。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默认为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如果持有人认为该报告可能影响药品的整体安全性评估,也应尽量核实。药品不良反应如果来自持有人以外的合作方,如企业委托信息收集的单位、委托文献检索的机构、研究合作单位等,双方协议中应有约束规定,确保合作方收集的信息真实、准确。持有人有责任对合作方提供的不良反应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提交给监管部门的报告负责。3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确认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进行确认。需要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有效报告、是否在报告范围之内、是否为重复报告等。经确认无需向监管部门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应记录不提交的原因,并保存原始记录。3.1有效报告首先应确认是否为有效报告。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元素(简称四要素):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应补充后再报。“可识别”是指能够确认患者和报告者存在。当患者的下列一项或几项可获得时,即认为患者可识别:姓名或姓名缩写、性别、年龄(或年龄组,如青少年、成年、老年)、出生日期、患者的其他识别代码。提供病例资料的初始报告人或为获— 7 —— 得病例资料而联系的相关人员应当是可识别的。对于来自互联网的病例报告,报告者的可识别性取决于是否能够核实患者和报告者的存在,如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3.2报告范围患者使用药品发生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当无法排除反应与药品存在的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报告范围包括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包括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如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害反应等。应收集药物过量信息,并在定期安全性报告中进行分析,其中导致不良反应的药物过量应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进行报告。出口至境外的药品(含港、澳、台)以及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无论患者的人种,均属于个例报告的范围。非严重不良反应无须按个例报告提交,应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汇总。对于来自上市后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的不良反应,经报告者或持有人判断与药品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应该向监管部门报告。其他来源的不良反应,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8 — 文献报告的不良反应,可疑药品如确定为本持有人产品,无论持有人是否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均应报告;如果确定非本持有人产品的则无需报告。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本持有人产品的,应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讨论,可不作为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如果文献中提到多种药品,则应报告怀疑药品,由怀疑药品的持有人进行报告。怀疑药品由文献作者确定,通常在标题或者结论中作者会提及怀疑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报告人认为怀疑药品与文献作者确定的怀疑药品不同,可在报告的备注中说明。3.3重复和未提交的报告为避免因收集途径不同而导致重复报告,持有人应对收到报告进行查重,剔除重复报告后上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重复的报告,应及时上报。4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药物警戒部门人员在收到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包括监管部门反馈的报告),应对该报告进行评价,包括对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判定,以及开展药品与不良反应的关联性评价。4.1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当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性或结果与本持有人说明书中的术语或描述不符,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或称非预期不良反应)。持有人不能确定不良反应是新的或已知— 9 —— 的,应当按照新的来处理。导致死亡的不良反应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除非说明书中已明确该不良反应可能导致死亡。同一类药品可能存在某个或某些相同的不良反应,称之为“类反应”。仅当在说明书中已有明确描述时,类反应才能认为是已知的不良反应,例如:“与同类其他药品一样,药品XX也会发生以下不良反应。”或“同类药品,包括药品XX会引起…。”如果药品XX至今没有发生该不良反应的记录,说明书中可能出现如下描述:“已有报告同类其他药品会引起…”或“有报告同类药品会引起…,但至今尚未收到药品XX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认为该不良反应对于药品XX是已知的不良反应。4.2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存在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不良反应应当被判定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功能丧失;(5)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对于不良反应来说,“严重程度”和“严重性”并非同义词。“严重程度”一词常用于描述某一特定事件的程度(如轻度、中度或重度心肌梗塞),然而事件本身可能医学意义较小(如严重头痛);而“严重性”则不同,是以患者/事件的结局或所采取的措施为标准,该标准通常与造成危及生命或功能受损的事件—— 10 — 有关。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其“严重性”而非“严重程度”。死亡病例应理解为怀疑因药品不良反应(如室颤)导致死亡的病例,而非只看病例结局本身。如果死亡病例的不良反应仅表现为轻度皮疹或腹痛,并不能导致死亡,患者死亡原因可能是原患病(如癌症)进展,则不能判定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也不能归为死亡病例。4.3因果关系的判定因果关系的判定又称关联性评价,是评价怀疑药品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之间的相关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相关指导原则,关联性评价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6级,参考标准如下:肯定:用药与不良反应的发生存在合理的时间关系;停药后反应消失或迅速减轻及好转(即去激发阳性);再次用药不良反应再次出现(即再激发阳性),并可能明显加重;同时有说明书或文献资料佐证;并已排除原患疾病等其他混杂因素影响。很可能:无重复用药史,余同“肯定”,或虽然有合并用药,但基本可排除合并用药导致不良反应发生的可能性。可能:用药与反应发生时间关系密切,同时有文献资料佐证;但引发不良反应的药品不止一种,或不能排除原患疾病病情进展因素。可能无关:不良反应与用药时间相关性不密切,临床表现— 11 —— 与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不相吻合,原患疾病发展同样可能有类似的临床表现。待评价:报表内容填写不齐全,等待补充后再评价,或因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无法评价:报表缺项太多,因果关系难以定论,资料又无法获得。以上6级评价可通过下表表示:关联性评价时间相关性是否已知去激发再激发其他解释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需要补充材料才能评价无法评价评价的必须资料无法获得1.+表示肯定或阳性;-表示否定或阴性;±表示难以判断;?表示不明。2.时间相关性:用药与不良反应的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关系。3.是否已知:不良反应是否符合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 4.去激发:停药或减量后,不良反应是否消失或减轻。5.再激发:再次使用可疑药品是否再次出现同样的不良反应。6.其他解释:不良反应是否可用并用药品的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初始报告人(如报告的医生、药师)可能对报告进行了关—— 12 — 联性评价,原则上持有人评价意见不应低于初始报告人。持有人与初始报告人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可在备注中说明。多种因素可能会干扰因果关系判断,如原患疾病、并用药品或药品存在可疑的质量问题等,评价人员应科学评估,不能盲目将这些因素作为排除药品与不良反应关联性的理由,从而不予上报。5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提交5.1 提交路径持有人应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提交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并对系统注册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5.2 报告时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按时限要求提交。报告时限开始日期为持有人或其委托方首次获知该个例不良反应,且达到最低报告要求的日期,记为第0天。第0天的日期需要被记录,以评估报告是否及时提交。文献报告的第0天为持有人检索到该文献的日期。境内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应立即报告;其他不良反应在30个日历日内报告。境外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对于持有人委托开展不良反应收集的,受托方获知即认为持有人获知;对于境外报告,应从境外持有人获知不良反应信息开始启动报告计时。当收到报告的随访信息,需要提交随访报告时,应重新启— 13 —— 动报告时限计时。根据收到的随访信息,报告的类别可能发生变化,如非严重报告变为严重报告,随访报告应按变化后的报告类别时限提交。6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质量控制持有人应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持有人应真实记录所获知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不篡改、不主观臆测,严禁虚假报告。要求尽量获取药品不良反应的详细信息,个例报告表中各项目尽可能填写完整。药品不良反应过程描述应包括患者特征、疾病和病史、治疗经过、临床过程和诊断,以及不良反应相关信息,如处理、转归、实验室证据,包括支持或不支持其为不良反应的其他信息。描述应有合理的时间顺序,最好按患者经历的时间顺序,而非收到信息的时间顺序。在随访报告中,应当明确指出哪些是新的信息。除了实验室检查数据外,尽量避免使用缩略语或英文首字母缩写。报告中应当包括补充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在描述中应当提及这些材料的可用性并根据要求提供。在描述中也应当概述任何有关的尸体解剖或尸检发现。药品名称、疾病名称、不良反应名称、单位名称应规范填写。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应准确填写,避免混淆颠倒。不良反应名称和疾病、诊断、症状名称应参照《WHO药品不良反应术语集》(WHOART)或《ICH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及其配套指南,如《MedDRA术语选择:考虑要点》来确定。体征指标、实验室检查结果应与原始记录无偏—— 14 — 差。对于文献报道中每一位身份可识别的患者都应该填写一份个例报告表,因此,如果一篇文献中涉及多名可识别的患者,应填写相应数量的报告表。文献的过程描述部分也应尽量包括患者特征、疾病和病史、治疗经过、临床过程、诊断以及不良反应相关信息。报告表中应提供文献的出版信息来源,原始文献应作为报告表的附件上传。7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随访和调查随访和调查的目的是获取更详细、更准确的病例信息资料,便于对报告做出准确的评价,以及对药品的安全性进行深入分析。7.1病例的随访首次收到的个例不良反应信息通常是不全面的,应对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持有人应对严重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非严重报告中怀疑可能是严重病例,或为新的不良反应的,缺失信息也应尽量随访。随访的优先顺序为:(1)新的且严重不良反应病例;(2)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病例;(3)新的且非严重不良反应病例。除此之外,一些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病例报告,如管理部门要求关注的,以及可能导致说明书修订的任何病例,也应作为优先随访的对象。持有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访视等适宜的方式对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追踪访问,并有完整的随访记录。随访记录应包括随访人(随访和被随访者)、时— 15 —— 间、地点、方式、内容、结果(例如随访获取的回函、电话或访谈记录等),随访失败还应记录失败原因。随访记录应妥善保存。为获取更有价值的信息,持有人应预设特定的问题,随访方法也可能需要调整。如果可能,应对提供的口述信息进行书面确认。随访应在不延误首次报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结果无法在首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应先将首次报告提交至监管部门,再提交随访信息。对病例的随访应尽快进行,以避免因时间过长而无法获取相关信息。随访报告也应按报告时限提交。对于收到的所有妊娠暴露病例,持有人应尽可能随访至妊娠终止,并明确记录妊娠结果。文献中报告的个例不良反应, 持有人认为有价值的,在必要时可进行随访,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随访:(1)从报告者处已获取充分信息;(2)报告者明确没有进一步信息或拒绝随访;(3)两次随访之后没有新的信息,并且继续随访也无法获得更多信息;(4)不同日期三次以上均联系不上报告者;(5)邮件、信函被退回且没有其他可用的联系方式。7.2死亡病例调查持有人应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并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内容包括:对死亡病例情况、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等信息进行核实、补充和完善;向医疗机构了解药品存储和配液环境、类似不良反应发生—— 16 — 情况等;如患者转院救治,应对转院治疗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此外,应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患者的病历、尸检报告等资料。调查过程中还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回顾,必要时进行质量检验。8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数据管理本指导原则中的数据是指与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与报告工作相关的所有数据,包括不良反应信息的原始记录(如面访记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或截图、文献检索记录、原始报告表)、随访记录、已经提交的报告表、未提交的报告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反馈的报告、死亡病例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报告相关的调查与沟通内容。根据数据的载体形式不同,分为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的生命周期,从数据的采集、记录、传递、处理、审核、报告、保存到销毁,应坚持真实、完整、安全、可追溯的管理原则。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应以数据库形式管理,便于查找、分析、评价等,如Excel表格,或持有人的药物警戒信息系统/平台。已提交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应能追溯到原始记录、随访记录及调查报告。为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应对数据库实行严格的访问控制,仅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访问。登录的账号和密码应严格保密,同时应避免因人员更替而导致账号和密码的遗失。数据库中的数据应定期备份,并保存在性能良好的电脑、— 17 —— 服务器或其他存储介质中,储存介质应进行维护,防止因为设备损坏或淘汰造成数据的丢失。纸质数据的记录应清晰、可读,并可被理解。应做好纸质数据分类,建立目录,便于查找。应建立安全控制和归档规程,确保纸质数据在留存期内免于被故意或无意地更改或丢失。所有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均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存档。
10月19日,为巩固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赴雄安新区开展“走进雄安感受时代精神 不忘初心传承红色基因”主题党日活动。 同志们首先来到雄安规划展示中心,详细听取雄安新区整体规划及目前建设情况,深刻理解党中央规划建设雄安新区战略部署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深切感悟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雄安新区落地生根变为现实的发展奇迹,对雄安新区的未来充满了期待和信心。 在参观雁翎队纪念馆时,各位党员驻足认真观看,细细体会70多年前烽火岁月中抗日队员的英勇与功绩。通过参观学习,大家深刻认识到在那段艰苦岁月里,革命先烈与日寇展开殊死斗争的困苦与坚定革命必胜信心的伟大精神。 支部组织老党员们集体过“政治生日”,为大家发放了精美的政治生日贺卡,李雪飞书记带领老党员们重温了入党誓词。 支部还组织老党员们集体学习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通过本次主题党日活动,大家进一步提高了理论素养,坚定了理想信念。老党员们纷纷表示,要继续发挥离退休党员的模范作用,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真正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为学院发展建言献策、添智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