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技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美国、德国、日本三国非常重视职业技能培训,经过多年的发展,分别形成了“生涯与技术教育”模式、“双元制”模式以及“多层次立体化”模式。分析美、德、日三国职业技能培训经验,可归纳为满足学习者多样化需求、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健全职业技能资格框架、落实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教员的专业化发展等。借鉴其成功经验,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新职业教育法为基础,以国家资历框架为纽带,以政府资金为主导,以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为依据,以教师队伍专业化支撑,构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育有效衔接、互相融通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服务效能。关键词:职业技能培训;生涯与技术教育;双元制;多层次立体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育训并举是职业教育的法定职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明确规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由此可见,国家从法律法规、政策层面上将职业技能培训摆在了与学历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学历教育与培训相融合,既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就业创业,也有利于提升劳动者素质,助力技能型社会建设。纵观美、德、日三国职业教育发展史,其职业技能培训是随着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发展起来的,并逐渐形成了自身特有的体系和模式。美国政府从1960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开始重视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构建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升了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有效地满足了产业发展的需求。20世纪60年代,德国通过大规模的职业技能培训让失业员工实现了转岗再就业,促进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升级,带动了德国制造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日本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通过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降低了失业率,实现了经济的稳步增长。因此,我们可分析美、德、日三国职业技能培训模式的特点和经验,并结合我国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的现实要求,补足我国职业技能培训的短板,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一、美、德、日三国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模式分析(一)美国“生涯与技术教育”模式美国的职业技能培训又被称为“生涯与技术教育”,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适当调节,将学分制贯穿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育的一种职业技能培训类型。美国职业技能培训贯穿于学习者终身职业生涯,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职业技能培训多样化,包括语言技能培训、成人基础知识培训、学历提升培训、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个人职业发展培训等。学习者可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培训项目,所获得的培训成果可以累计学分,通过“学分制”纽带,实现不同层次学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社会培训的学分互换、融会贯通,实现终身学习。二是职业技能培训灵活化、个性化,学习者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兴趣爱好确定学习时间、选择学习项目、安排学习计划,为他们的学习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三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针对市场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培训、教育和就业的项目统一到“一站式服务中心”,为各个阶段、不同需求的学习者提供核心服务、密集服务和培训服务。“一站式服务中心”改善了美国以往培训服务与市场脱节的问题,增强了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吸引了更多人主动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了学习者的就业能力和职业竞争力。(二)德国“双元制”模式与学校单独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国家不同,德国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由企业和学校联合提供,采用“双元制”模式,以职业场所的实践性学习为主,以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提供的理论教育为辅。其主要特征:一是有法律保障的“双元制”。第一,学习场所的“双元性”。德国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学校和企业是职业教育培训的两个主体,为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提供有效保障。早在1969年,德国联邦政府制定出台了《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培训中学生和企业的权利、义务统一做了规定,明确了不同场所的学习任务、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明晰了职业技能培训的监管问题,规范了职业技能培训的标准等。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双元制”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目标是提升培训生的职业能力,使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职业环境。第二,职业技能培训管辖的“双元性”。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由各州制订具体培训计划,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职业技能培训均具有管辖权;同时,德国《职业教育法》对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责任及权利也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二者必须进行协调与合作,确保职业技能培训的成果符合统一的国家标准。二是完善的国家资格框架。德国国家资格框架是对不同教育类型资格进行归类的工具。通过把各种类型教育当中的各项资格进行衔接归类,打破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壁垒。德国国家资格框架还对职业技能培训进行了规范,将行为能力分为专业能力和个人能力,专业能力细分为知识与技能维度,个人能力细分为社会能力和自主性维度。“双元制”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框架的主体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自身特色和“双元制”模式。(三)日本“多层次立体化”模式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期仿照德国建立了“双元制”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再次进行了改革,逐渐变为“单轨制”模式。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了适应新的时代需求,日本成立了临时教育审议会,对职业技能培训进行了改革,呈现出“多层次立体化”的特点。日本将职业教育分为学校职业教育、社会职业教育和企业职业教育,其中,社会职业教育和企业职业教育属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日本企业会根据岗位性质、工作性质的不同需求,制订不同的培训方案,进行分类分层职业技能培训。2003年日本文部科学省推出了“青年自立、挑战计划”,鼓励年轻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明确了日本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一是为了提升待就业者的知识技能储备,保障学校教学内容与社会人才需求的有效衔接;二是通过学习者对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学习,深化学习者对职业领域的认识,提升整体素质,使学习者具备“职人精神”。日本职业技能培训受众多、范围广,企业不仅为新员工、在职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也为即将退休的员工提供参与培训的机会。同时,日本职业技能培训内容覆盖范围也较广,从基本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到专业技能的培训,确保能够帮助员工解决日后工作中遇到的大部分问题。为了适应产业结构变化对技能培训的新需求,日本的培训机构一直注重动态调整培训内容。当前,日本的产业重心转移到节能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也转移到更多关注、帮助学习者“知识技能”的获得。日本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员工的发展还存在密切关系。一方面,日本企业的工作岗位十分稳定,企业员工有强烈的意愿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力求在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加突出的成绩;另一方面,日本企业在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愿意支持员工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另外,日本企业的新员工在正式入职前,都要经历长达半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一些专业性强的岗位员工要经历长达9个月甚至是一年的培训。日本通过“多层次立体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来完善技能人才培训制度,提升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以应对外部环境对本国产业的冲击。二、美、德、日三国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实践经验(一)坚持需求导向,满足学习者多样化需求美、德、日三国的职业技能培训非常关注重点人群的多样化需求,在注重提升学习者技能的同时,进一步挖掘和培养其他方面的技能。美国每年为超过2100万的美国公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以就业为导向,重点服务退伍军人、刚被解雇的职员、劳动技能低下的成年人、缺乏工作经验的青年人、身体患有残疾的人、心理疾病患者等群体,满足他们的多样化职业培训需求。德国的职业技能培训非常关照低技能人群、无固定工作人群、兼职人员等重点群体,尤其是注重对无业妇女、老年工人和贫困移民等人群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早在1953年,德国专门成立了职业进修公司,这是一个公益性的培训组织,也是一个面向失业群体的培训企业,按照企业形式运作,对国内重点人群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德国职业技能培训由最初的注重提升职业技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转变为基于“终身学习”的职业行动能力提升。德国的职业技能培训能够帮助重点人群实现多样化的需求,帮助他们就业、转岗乃至升职、加薪等。日本则通过实施公共训练,对不同主体开展不同的培训项目,各都道府县均设有公共职业训练设施,主要实施如养成训练、提高训练、能力再开发训练、残疾人士职业训练以及指导员训练五种类型的培训项目。(二)强化立法保障,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手段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是发达国家的通用做法。美国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立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产生和发展阶段,以1962年的《人力开发与培训法案》为代表。职业技能培训从职业教育当中分离出来,交由劳工部门管理,主要为受到经济萧条影响的人群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重返职场。第二个阶段是确立与成熟的阶段,以《职业训练合作法》和《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为代表。1982年的《职业训练合作法》规定了参与培训的主体以及各主体的责任和培训的主要内容,针对经济弱势群体提供失业人员技能培训项目、青年就业培训项目、老年就业项目等,以就业咨询和帮助、工作技能培训、职业开发等为主,强调对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1984年的《卡尔•D.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强调职业技术培训与职业教育重新相互融合,而且建议德联邦拨款重心放到为家庭经济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第三个阶段是调整与改革的阶段,以1998年的《劳动力投资法案》为代表。该法案将职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就业培训三种教育体系统一起来,建立个人培训账户,通过一站式服务体系为失业人员和有意愿自我提升的学习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经过不断的改革发展,美国逐渐形成了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德国《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等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从确定职业教育大方向、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合同制度、明确多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公平客观的质量考评体系、严格把控培训教师资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确保职业技能培训有法可依,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法律体系。日本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要,最早在1947年颁布了《劳动基准法》和《职业安定法》。其中,《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劳动基准和职业训练目的等,《职业安定法》规定“为了使劳动者能够从事某种特殊技能的职业,应给予相关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在此基础上,日本于1958年颁布了《职业训练法》,该法律是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法律。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职业训练法》每五年修订一次,为日本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丰富了劳动者的工作经验,提升了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为劳动者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稳步提升了劳动者薪酬,实现了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此外,日本还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雇佣—能力开发机构法》,该法规定设立职业能力开发综合大学校,负责对教育培训员的培训和职业训练的研究。(三)注重能力导向,健全国家资历资格框架国家资格框架是发达国家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美国职业资格框架由知识和技能这两个标准维度构成,是以能力为导向的全国性学习成果认证框架,主要聚焦中学后教育和培训的资历。其中,技能又分为专业技能、个人技能和社会技能,并对每一种技能所含的能力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美国完善的资格框架结构,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奠定了基础。德国的国家资格框架包括资格等级标准、资格类型标准以及各教育领域的资格类型规范。其中,德国的资格等级标准被描述为两个能力领域、四个专业能力和若干子能力类型。专业能力是资格等级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德国联邦政府的重视。职业技能领域的资格是德国国家资格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职业技能领域的资格类型的开发,是构建德国国家资格框架标准体系的关键技术,是实现各类教育资格互认的需要。在国家资格框架的基础上,德国联邦政府进行了职业技能资格框架的开发,明确规定每个职业活动领域的资格要求以及职业资格的名称、学制、毕业资格、专业能力要求、个人能力要求等,并且具体细化到每个资格的不同等级要求。从内容层面来说,德国职业技能资格框架是以能力为本位、学习成果为导向的,非常重视学习者的专业能力和个人能力。这与德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最终目标是提升个体的综合职业能力相吻合。2010年,日本政府围绕本国产业升级对提升劳动者职业实践能力的现实要求,制定了《实践能力提升战略规划纲要》,并于2011年印发了《职业能力提升战略》,确立了全国职业资格评价细则、评价等级、执行步骤、实施方法、结果应用等内容,由此开启了“职业段位”制度。“职业段位”制度是日本职业资格框架的核心构成,是以职业能力等级、职业资格为中心的评价制度的总称。根据“职业段位”制度,日本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包括职业能力的等级、实施职业段位的行业以及职业段位的评价等内容。其中,职业能力的等级职业段位由低到高总共分为七级。(四)加大资金投入,拓宽多元化资金筹集渠道为了加快发展职业技能培训,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建立了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美国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联邦政府、学习者、私人机构以及慈善机构等多元化资金供给体系。2020年,美国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来源中,企业投资占比超过42%,个人和家庭投资占比超过35%。为了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对劳动力市场需求的适应性,美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对职业技能培训投入进行了改革,开始着重发挥政府培训资金的导向作用。例如,由政府确定培训资金所投入的项目,只有参加这些培训项目的机构和学习者才能获得培训经费的补助,或者按照学习者人数确定培训经费的数额,以此解决培训项目与市场需求相互衔接不畅的问题;美国联邦政府还同全国460个职业技能培训委员会签订了合同,整合各类培训资源,为美国民众提供更多免费培训的机会。在德国,企业资助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资金来源。企业除了负责投资兴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设备外,还要负责发放学徒的职业技能培训津贴。同时,德国政府还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并为参与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日本政府采用了追加经费奖励政策,通过增加补助金额等方式加大了资金方面的投入。此外,日本还对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小型企业给予税收和融资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帮助在职员工进行培训的企业雇主提供补助金。自2015年起,日本政府针对失业人群提高了参与就业培训计划的补助标准,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由过去每月6万日元提升至10万日元。(五)强调多元协同,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主体参与的培训格局梳理美、德、日三国职业技能培训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其共同点是均建立了以政府、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的模式。美国为保证职业技能培训满足社会受众的需求,普遍建立了紧密的校企合作关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工商企业界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其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除聘请工商企业界技术专家作为兼职培训教师以外,还通常会与工商企业界共同围绕职业技能培训方案、培训大纲以及培训课程进行讨论,并派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使其随时掌握本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技能需求,以更好地对受众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工商企业界则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市场需求信息,不定期将员工送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提升其职业能力和职业发展的适应性。同时,工商企业界与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合作的另一种形式是直接购买培训服务,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工商企业界的现实需求,供给特定的技能培训项目。在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中,美国各级政府主要发挥着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各方面的需求。在德国,虽然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由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但是德国联邦政府也承担了主导、协调等重要职责。2004年6月,德国联邦政府与私营企业协会签订了协议,共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工作。德国联邦政府还积极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要求各州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学分互认。另外,为了适应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发展需求、资格认证的新需求以及不断产生的职业种类变化,德国联邦政府加强了对培训资源的整合力度,建立了跨企业的培训中心,成为德国职业教育中重要的办学主体,是企业与学校双元主体之外的德国职业教育的第三元。作为企业内部培训的补充,培训中心可以帮助企业员工升级职业资格证书。德国联邦政府会根据培训中心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为其提供培训补贴。德国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日本政府在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发展过程中,积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一方面,鼓励企业开办企业大学或者研修所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在日本政府的引导和带领下,当地企业非常重视员工的职业技能提升,企业对劳动力资源的投资比例往往高于对设备的投资。另一方面,日本政府还积极与民间教育组织共同办学,允许民间教育组织联合政府资源,开展多样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保证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适应时代需求。三、对推动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发展的启示(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需求主导型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我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必须重视市场需求,加强多方协同,激发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构建需求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首先,针对行业企业开展分类调研,充分了解市场主体对劳动者技能及职业素养的需求,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其次,构建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引入和退出机制,及时引入符合市场需求的项目,并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项目及时退出市场,可避免占用公共资源。再次,落实“终身学习”的理念,为学习者量身定制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帮助广大受众群体持续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最后,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为学习者提供终身技能培训服务,更好地提升学习者的技术技能、就业质量、创业能力,从而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二)以新职教法为基础,构建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快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首先,从国家层面立法,明确职业技能培训的未来规划、主要目标、地位、组织机构、实施程序以及预期的效果等,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法律化和系统化,最大限度地消除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随意性,使职业技能培训有法可依。其次,围绕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存在的问题,以新职教法为基础,持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加强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和修订工作,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再次,从相关政策层面细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要解决的问题、未来期望达到的目标以及当前阶段应采取的解决措施,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后,从法律层面规定政府资金投入是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资金来源。职业技能培训面向的群体多、范围大,仅依靠社会力量难以保障培训体系的正常运行,因此,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三)以国家资历框架为纽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其他教育类型有效衔接我国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必须加强职业技能资格框架建设。首先,要确立职业技能资格框架在国家资历框架中的核心地位。建设职业技能资格框架就是为了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其他教育领域衔接,同时协调职业技能培训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供需矛盾,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开发和自由流动,落实终身学习理念。其次,基于国家资历框架,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加快我国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相互融合,推动各类教育之间的互通互认,为建设更加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奠定基础。再次,以能力为本位,注重对学习者知识、技能、能力等各方面的考核,将学习者的学习成果作为判定资格等级的主要依据,倒逼学习者努力获取学习成果,提升学习者的学习积极性。最后,设计不同能级的能力标准,准确反映出工作过程对于学习者各项职业能力的要求。按照不同职业、不同岗位的工作流程,将所需知识、技能进行详细的分解,形成完整的、基于工作过程的能力标准和资格框架,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以政府资金为主导,健全社会资本参与的市场化投入机制我国职业技能培训投入机制不够完善、投入资金来源较为单一,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首先,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通过政府充足的财政投入,发挥资金的导向性作用,激励多元主体参与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职业技能培训。其次,加强财政投入的精准化分配,确保财政资金的分配精准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各个环节,采用按照培训成果分配的形式,对培训成果显著的项目要进行财政资金的倾斜,激励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提升培训质量。最后,制定企业优惠政策。对于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工作的企业给予政策和税收方面的优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新职教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因此,在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要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为社会资本参与职业培训创造条件,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五)以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为依据,强化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机制我国要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有序推进,确立职业技能培训标准、明确职业技能培训的关键要素、统一职业技能培训标准是关键。首先,由多元主体制定培训标准。政府邀请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参与,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的认可度。其次,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在制定培训标准的过程中,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帮助多元主体实现自身合理的利益诉求,为制定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培训标准创造条件。再次,建立培训标准的动态管理机制。随着产业不断转型升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政府应定期组织多元主体代表进行调研,及时对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进行动态修订和更新,保证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适应。最后,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监督机制。保证培训标准能够落到实处,切实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为劳动力市场提供更加优质的人才。(六)以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发展为支撑,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主要取决于教师的培训能力及职业技能水平。我国职业技能培训教师的流动性比较强,且分布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要求不尽相同,对于职业技能培训教师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教师的培育时,要注重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首先,针对不同职业培训领域的教师制订不同的职业发展方案,明确其职业发展的阶段和相应的能力标准,开展相应的认证培训,注重培训教师的课程开发能力,使其掌握基本的教育教学方法。其次,为获得认证的教师定制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其成长轨迹,帮助他们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再次,鼓励教师在承担专业教学、职业培训等工作的同时,提供相关培训咨询、问题诊断、培训成果测评等咨询服务。在此过程中,激励教师不断学习成长,进一步加深对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理解和认知。最后,建立针对职业技能培训教师的资格认证制度,为符合要求的教学人员颁发证书。同时,实施资格证书定期审核制度,持续提升教师的自身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美、德、日三国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验表明,职业技能培训对构建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适应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球后工业化时代变革的开启,我国劳动力的成本优势逐步消退。为此,我国必须加快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增强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从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国家资历框架、拓宽多元化经费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为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建设技能型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作者/ 王 瑞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蔚志坚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副教授;陈炯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查看更多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教师节致信全国优秀教师代表指出,教师群体中涌现出一批教育家和优秀教师,并深入阐释了教育家精神的内涵,强调要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这对于广大教师奋力投身教育强国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百万职业院校教师指明了发展方向。教育家是民族的脊梁和社会的丰碑。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尊师重教、崇智尚学的优良传统。“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贵师而重傅,则法度存。”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发展历史长河中,教师群体中涌现出一批教育家和优秀教师。在古代,孔子被誉为“万世师表”,鲁班被尊为“百工圣祖”,被称为工匠良师。在近现代,有蔡元培、黄炎培、徐特立、陶行知等名家。在当代,有被授予“人民教育家”称号的于漪等。相较其他行业,教育家成名不易,为社会所公认更不容易,他们是民族的脊梁和社会的丰碑。中华五千多年文明能够赓续传承并不断发扬光大,与一代又一代教师的辛勤耕耘是分不开的,与一批又一批教育家的重要贡献是分不开的。群星灿烂的教育家造就了大批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其中不乏众多从事职业教育的大家,他们造就了大批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让每个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走上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需要教育家从教办学。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教师的重要作用,把教师当作立教之本、兴教之源。习近平总书记对教师寄予殷切期望。从“四有”好老师标准,到“大先生”要求,再到教育家“六条”标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教师高尚品格的充分认可、对建设教育强国办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殷切期望。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相比普通教育,我国职业教育办学历史短、任务重、投入大、见效快、成分杂、变化多,正处在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的关键期。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这就要求办学者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备一副“铜头”(不怕碰钉子)、“铁嘴”(耐心做说服工作)、“橡皮肚子”(能受气)、“飞毛腿”(能跑动)的本领。办学者既是政治家,坚持德技并重,为党育人;也是社会活动家,善于把社会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能够把教育资源与区域产业精准对接、有效匹配;还要是教育家,能够促进普职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全面提升学校关键办学能力,着力打造金专业、金课程、金教材、金实训,为国育才。这也要求职业学校教师成为“能说会做善导”的“双师型”教师,践行教育家精神,服务全民有教无类,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引导学生终身学习,有力促进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弘扬教育家精神,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各级各类教育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教育是能够培养出大师来的,我们要有这个自信!中国教育的独特土壤、丰富环境和实践催生了中国的教育家,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为推动新时代教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格局性变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为我国教育现代化发展总体水平跨入世界中上国家行列作出了不可替代的历史功绩。弘扬教育家精神,就是要追求卓越,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各级各类教育的生命线,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弘扬教育家精神,教师就是要科学育人,探索、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循序渐进;弘扬教育家精神,教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要通过教书实现育人的根本目的。教师不仅应该是学问家、科学家,还应该努力成为教育家。弘扬教育家精神,就是要优秀人才热心从教、精心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普通教师见贤思齐,潜心教书育人、培根铸魂,经过自己的创新实践和理论思考,皆有成为教育家的可能。职业教育面临重大转变的历史机遇,广大职校教师要弘扬教育家精神,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普职融通为关键点,为学生提供多样化教育选择;以产教融合为突破口,促进产业链与教育链供给匹配;以科教融汇为新方向,服务创新发展驱动战略,实现多路径融通、多通道成才。广大职校教师要牢固树立大职业教育观,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有序有效投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广大职校教师要积极与企业技师、普通学校教师互学互鉴、取长补短,形成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匠良师队伍,努力成为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家,加快扭转“矮化”职业教育的倾向,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生态,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着力把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大有可为”的殷切期盼转化为新时代教育家“大有作为”的生动实践。 作者/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曾天山
查看更多2023年9月28日上午,学院组织召开2023年度中秋、国庆节前廉政警示教育大会,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首先观看了廉政警示教育片《陨落的青春》。纪委传达学习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规定(试行)》《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纠“四风”树新风工作的通知》,并通报了中央和国家机关7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会议强调,中秋、国庆将至,全体干部职工要以典型案例为鉴,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坚守纪法底线,不酒驾、不醉驾,远离“四风”、腐败问题,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国家药监局“十条禁令”和学院“十项禁令”,坚决做到警钟长鸣。
查看更多2023年9月28日上午,学院组织召开2023年度中秋、国庆节前廉政警示教育大会,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首先观看了廉政警示教育片《陨落的青春》。纪委传达学习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规定(试行)》《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纠“四风”树新风工作的通知》,并通报了中央和国家机关7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会议强调,中秋、国庆将至,全体干部职工要以典型案例为鉴,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坚守纪法底线,不酒驾、不醉驾,远离“四风”、腐败问题,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国家药监局“十条禁令”和学院“十项禁令”,坚决做到警钟长鸣。
查看更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现就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及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特殊化妆品,发放电子注册证。此前已发放的纸质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二、自2022年10月1日起,获准注册证变更的特殊化妆品,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规定,向国家药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服务部门交还其持有的纸质注册证。三、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电子注册证生成后将推送至注册人(境内责任人)网上办事大厅的法定代表人空间,推送成功即送达,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可登录领取。四、注册人应当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电子注册证,电子注册证可实现即时领取证书、短信提醒、证书授权、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等功能,涉及电子注册证获取、使用等相关问题解答可查看网上办事大厅“电子证照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2年8月12日
查看更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国家药监局决定进一步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普通化妆品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且生产环节已纳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备案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可提交由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二)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的;(三)产品宣称具有祛痘、滋养、修护、抗皱、去屑、除臭等功效的;(四)产品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产品备案时提交自检报告的,备案人应当同时提交具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的化妆品备案检验相应检验能力的声明,提供开展自检的相应检验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环境等情况说明,并承诺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建立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相关检验要求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将自检工作纳入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备案人应加强检验样品管理,对样品的真实性、检验项目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负责,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组织开展产品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强化对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企业检验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其检验能力、检验记录等。发现备案人存在提供虚假自检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3年1月13日
查看更多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现就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为方便企业提前做好化妆品注册备案准备工作,自2021年4月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注册备案用户账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自2021年5月1日起,原化妆品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原注册备案平台)不再接收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此前已在原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并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继续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开展审评审批。二、关于原注册备案平台已注册和备案的产品为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三、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报送自2021年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自2023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此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供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四、关于祛斑美白和防脱发化妆品功效评价检验报告自2022年1月1日起,申请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时,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2021年5月1日前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人体功效试验报告。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五、关于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1年3月5日
查看更多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关于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化妆品注册人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除此以外,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过渡期内,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相关产品的行政许可批件注销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按照《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取得注册证或完成备案后不再按照过渡期要求管理。相关产品的配方、技术要求等安全性相关内容不再符合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二、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相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 第74号,以下简称《目录》),对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进行了更新。根据公告要求,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了《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该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取得注册或完成备案但产品配方中使用了《目录》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通过变更配方,替换或删除相应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拟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办法》规定的注册备案变更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并按照新产品注册备案资料要求提交相应的检验报告、安全评估等相关安全性资料。已经按照承诺制审批程序完成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的产品,注册人可在国家药监局开展事后技术审查之前,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变更申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三、关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管理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含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自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对产品开展全面自查评估。经自查评估认为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化妆品注册信息服务平台,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请,并按相关资料规定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由于受不可抗力影响等非化妆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原因,导致注册延续申请未能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的,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相关影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机构提出注册延续申请,提交申请资料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核实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承诺制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第4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2021年12月15日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