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9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发出新的动员令,强调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源源不断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深化“职教高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首先,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新阶段对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升学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2年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共招生1014.55万人,同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合计1223.37万人,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理论升学率达到82.93%。在一些省份,无论是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考,还是面向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的“职教高考”,都出现了专科招生计划剩余现象。这意味着,当今的教育事业发展阶段,与改革开放之初恢复高考制度时所处的教育事业发展状况,已然发生质的变化。高考制度曾经承担的主要为国家选拔人才、为高等学校提供生源的任务,实际上已经转化为主要承担“匹配”功能,即帮助学生选择到适合自身潜力特长的高校学习、帮助学校招收适合到相关专业领域发展的生源,其中普通高考在一定程度上兼具“匹配”和“选拔”功能,而“职教高考”则主要承担“匹配”功能。其次,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结构性转型对“职教高考”制度深化改革提出了新需求。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职业技术教育伴随教育事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新技术新工艺进步变革而不断转型发展的历史。进入新世纪,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职业教育呈现中等职业教育与专科职业教育并重的态势,专科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发展,其招生规模由2000年的104.59万人发展到2018年的368.83万人。从2019年开始,我国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专科职业教育招生人数超越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成为主体。2021年起,在教育部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本科职业教育正式单列类别,开启其统计历程。改革开放之初,中等职业教育主要定位于终结性教育,也就是就业准备教育。现如今,中等职业教育实际上是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教育,承担着就业准备和升学准备双重职能。近年来,随着中等职业教育与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等的衔接贯通,中等职业教育的升学准备教育职能日益突出。加快“职教高考”制度的深化改革已经成为国家职业技术教育结构性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和迫切要求。第三,各地的改革探索、先行先试为制订并推行全国统一的“职教高考”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一直以来,全国各地就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进行了不少探索。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带动全国范围“职教高考”改革呈现出多样性推进的态势,先后形成有春季高考、单独招考、自主招生、中高职衔接、注册入学、免试申请入学等多种方式。通过强化技能考核,扩大专科职业教育的招生自主权,既拓宽了中职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入学途径,也引导中职学校更加重视技能教学和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还有利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地方的多年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做法和经验,为全国层面研究和推行“职教高考”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第四、深化“职教高考”制度改革呼唤科学的顶层设计。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首次提出建立“职教高考”制度。此后的政策也要求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深化“职教高考”制度改革,呼唤尽快制订和完善顺应教育事业发展趋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呼应人民群众期待要求的顶层设计。一是研究和确立“职教高考”制度应当具有的“匹配”理念。通过设立研究课题、加强研究队伍、鼓励学术交流等途径,加强新时期职业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征与规律的研究,揭示考试评价制度发展的新特点、新方向。及时总结我国特色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制度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介,引导社会各界理性认识职业教育面向全体学龄人群和“愿上尽上”的新情况,彰显职业教育类型特征,营造“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适合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的社会氛围。二是出台国家“职教高考”改革实施意见。由相关部委牵头,在梳理总结各省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尽快集中就考试与招生的目标、命题、内容、形式等关键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为推进全国“职教高考”的改革定标、定向、定心。三是以省份试点推进改革整体提升。以国家“职教高考”改革政策为统领,在各省开展省级试点,构建“国家统筹+省级推进”模式。各省在有关部委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本省“职教高考”的组织实施细则和考试大纲,省内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负责具体执行,以实现统一性、多样性和公平性之间的平衡。四是分类优化考试组织、招生录取、人才培养各环节。“职教高考”的“文化素质”测试可采取全国统一考试的形式实施,语文、思政、历史等学科由国家统一命题,考试时间和形式作统一规定;职业技能考试采取省级层面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形式开展。同时,构建与生源数量相适应的招生计划分配机制,本科计划单列;进一步打破升学地域和学校限制,可实行院校跨省招生和考生一档多投;鼓励综合性大学、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参与,扩大学生的学校选择范围。在人才培养方面,高等院校应对通过“职教高考”录取的学生进行单独分班、制定独立人才培养方案及考核评价方式等。此外,还应建立全国职业院校学籍学历查询平台,加大职业教育技能考试经费投入,为稳妥有序推进改革提供有效保障。 作者/葛道凯系江苏省政协常委、教卫体委主任,教育现代化研究院理事长,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来源/中国青年报
查看更多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规划》的主要背景。 答: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没有全党大学习,没有干部大培训,就没有事业大发展”,强调“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每5年制定实施一轮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是党中央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先后制定实施了7个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已于2022年底顺利完成,为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对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作出了部署,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党中央制定了新一轮《规划》,对今后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问:请介绍一下《规划》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规划》共有8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作出部署,第三、四部分对加强政治训练、履职能力培训作出部署,第五、六、七部分对干部教育培训资源建设、数字化建设、改革创新作出部署,第八部分明确了《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规划》有4个特点: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二是体现时代要求,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着眼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今后5年干部教育培训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三是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和弘扬干部教育培训好传统好经验,充分吸收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创新做法,推动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四是注重务实管用,通过设置量化指标、安排重点计划、明确工作举措等,便利操作执行,确保落地落实。3.问:请介绍一下今后5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答:《规划》从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量化指标3个方面,明确了今后5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指导思想上,强调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持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强化政治训练,加强履职能力培训,深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改革创新,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在主要目标上,提出了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更加系统深入、政治训练更加扎实有效、履职能力培训更加精准管用、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更加科学健全的目标要求。在量化指标上,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职级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同类别干部的学时指标,以及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指标和课程更新指标。《规划》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今后5年干部教育培训的目标任务,确保实施有方向、落实有抓手。需要指出的是,《规划》在学时指标中将之前规划中的脱产培训学时要求调整为集中培训学时要求。集中培训主要包括4种情形:一是经组织选调参加的脱产培训;二是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是经组织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并完成学习任务的网络专题培训;四是由组织安排,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在特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的集中宣讲、专题讲座等。4.问:《规划》对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作出哪些部署? 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党的二十大对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提出明确要求。《规划》对此作出专门部署,强调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持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一是聚焦聚力、久久为功,完善干部理论教育培训长效机制,组织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计划,把这一重要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首要内容,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主课必修课,作为干部学习的中心内容,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走心。二是讲深学透、入脑入心,在“教”方面要组织理论攻关,加强理论阐释,改进理论教学,讲清楚这一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和核心要义,讲清楚“两个结合”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讲清楚这一重要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讲清楚这一重要思想的道理学理哲理;在“学”方面要组织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知原义,原原本本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著作选读》等重要著作,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重要论述,把学习贯彻这一重要思想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衡量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三是知行合一、推动工作,教育引导干部深刻领悟这一重要思想蕴含的坚定理想信念、真挚为民情怀、高度历史自信、无畏担当精神,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真正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5.问:《规划》对加强干部政治训练作出哪些部署? 答: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政治建设,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政治建设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上,就要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在干部干好工作所需的各项能力中,政治能力是第一位的。《规划》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对强化干部政治训练作出专门部署,强调把政治训练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使干部的政治素养、政治能力与担负的领导职责相匹配。一是明确政治训练重点内容,要求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组织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把党性教育贯穿教育培训全过程,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强化政治忠诚教育,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强化民主集中制教育和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教育,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等等。二是突出“关键少数”,实施“一把手”政治能力提升计划,要求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2至3年至少接受1次系统的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三是着眼夯实年轻干部理论基础,强调加强年轻干部政治训练,实施年轻干部理想信念强化计划。6.问:《规划》对加强干部履职能力培训作出哪些部署? 答:《规划》着眼增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本领,对今后5年干部履职能力培训作出部署,提出实施干部履职能力提升计划。在培训内容上,强调要聚焦“国之大者”,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开展专题培训,加强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通识教育培训,加强新知识新技能学习培训,提高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在培训渠道上,强调在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充分用好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等优质资源,多渠道多方面开展培训。在培训方法上,强调坚持实践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把准培训需求,加强培训设计,运用多种方法开展实战化培训。7.问:《规划》为什么对提升干部教育培训数字化水平作出专门部署?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时代发展大势和国内国际发展大局,高度重视、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和强大动力。进入新时代,适应数字中国建设新形势,干部教育培训数字化建设加快推进,培训资源陆续“上网”,网络培训蓬勃发展,“智慧校园”、“智慧课堂”成效明显,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为干部个性化学习、终身学习、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供了有力支撑。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通过网络直播课、举办网络专题班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数字技术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得到广泛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准确把握事业发展需求,对提升干部教育培训数字化水平进行专门部署,重点对网络培训平台建设、网络培训课程建设、培训管理数字化3方面工作作出安排,提出实施干部网络培训提质增效计划,着力推动今后5年干部教育培训数字化建设实现新突破、再上新台阶,引领干部教育培训实现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性变革。8.问:请谈谈如何抓好《规划》贯彻落实? 答:制定实施《规划》,是党中央着眼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未来5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行动指南,是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规划》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一要强化各级党委(党组)领导责任。干部教育培训是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整体部署,围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举措。二要强化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责任。要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研究分析《规划》实施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三要发挥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围绕《规划》实施中的重点任务、主要举措、难点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地。四要认真履行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任。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抓好《规划》贯彻实施。相关链接: 中共中央印发《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 2023-10-16
查看更多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制定实施《规划》是党中央着眼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作出的重要部署。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强基固本。要坚持把政治训练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提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分层级分领域分专题开展履职能力培训,提高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要构建完善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发挥好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主阵地作用,不断优化教育培训方式方法。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力戒形式主义,勤俭规范办学,努力营造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规划》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全文如下。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提高政治能力为关键,以增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本领为重点,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持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强化政治训练,加强履职能力培训,深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改革创新,增强教育培训的时代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 本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更加系统深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取得显著成效,广大干部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思想意志更加统一、行动步调更加一致,对党的创新理论更加笃信笃行,用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更加自觉。政治训练更加扎实有效,广大干部党性更加坚强,作风更加过硬,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断提高,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履职能力培训更加精准管用,广大干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人文综合素养更加完备。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更加科学健全,培训内容更具时代性系统性,培训方法更具针对性有效性,培训保障更加坚实有力,培训制度更加规范完备,选育管用机制更加协同高效。 二、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 (一)聚焦聚力、久久为功。完善干部理论教育培训长效机制,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计划,组织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计划(专栏1),系统谋划、持续用力,不断把思想铸魂、理论武装工作引向深入。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首要内容,作出具体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主课必修课,办好理论进修班、理论研修班;作为干部学习的中心内容,全面系统学、持续深入学、联系实际学。以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集中轮训;深入开展主题教育,通过专题学习、研讨交流、主题党课、调查研究、建章立制等形式,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走心,使广大干部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讲深学透、入脑入心。组织理论攻关,加强理论阐释,讲清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和核心要义,讲清楚“两个结合”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讲清楚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讲清楚这一思想的道理学理哲理,教育引导干部正确认识把握这一思想的精神实质。改进理论教学,开展集体备课,坚持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推行课堂讲授、案例解析、现场感悟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增强理论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说服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党的创新理论教学研讨会,组织开展精品课程点评观摩交流活动。组织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知原义,原原本本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著作选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等重要著作,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重要论述。完善理论学习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述学评学,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衡量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 (三)知行合一、推动工作。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引导干部深刻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坚定理想信念、真挚为民情怀、高度历史自信、无畏担当精神,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真正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引导教师联系实际教、干部联系实际学,紧密结合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在深化、内化、转化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三、围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训练 (一)明确政治训练重点内容。加强党的理论教育,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组织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把党性教育贯穿教育培训全过程,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强化政治忠诚教育,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强化民主集中制教育和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教育,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开展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建设等方面培训,提高干部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强化党的宗旨、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培训,坚持用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干部,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坚决反对“四风”,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强化政德教育、警示教育,开展家庭家教家风教育。 (二)突出“关键少数”政治训练。坚持把政治训练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使干部的政治素养、政治能力与担负的领导职责相匹配。强化“一把手”政治培训,有计划地选调地方、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参加专题培训。实施“一把手”政治能力提升计划(专栏2)。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2至3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至少接受1次系统的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5年内累计不少于2个月。围绕提高政治能力和领导能力,加强机关司局长、处长任职培训。重视对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等的政治培训。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一定数量人才开展国情研修。 (三)加强年轻干部政治训练。强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突出政治忠诚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纪律规矩教育,加强优良传统作风和责任感使命感教育,强化斗争意识,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政策解读、案例教学、现场体验等方式开展系统培训。党委(党组)负责同志要讲好“开班第一课”。安排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上讲台授课。探索推行“政治辅导员”、“导师帮带”制度。通过开展党性分析、实践锻炼、过“政治生日”、重温入党誓词等方式,锤炼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实施年轻干部理想信念强化计划(专栏3)。 四、加强履职能力培训,增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本领 (一)聚焦“国之大者”。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分层级分领域分专题开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文化事业、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深化公共安全治理和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等专题培训,提高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加强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通识教育培训,重点开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宪法和法律法规等知识学习培训,开展军事、国防、外交、统战、教育、科技和民族、宗教、财税、金融、统计、信访、保密、应急管理、城市建设、公共卫生、舆情应对、基层治理、反垄断、知识产权及身心健康等知识学习培训,引导干部及时填知识空白、补素质短板、强能力弱项。加强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知识新技能学习培训,开阔干部视野。 (二)拓宽培训渠道。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机关公务员、年轻干部、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同对象特点,整合优质资源,多渠道多方面开展履职能力培训。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体作用,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地方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题培训;发挥部门行业培训机构特色优势,开展专门政策解读、重点任务落实等专题培训;发挥国有企业培训机构作用,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治企兴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等专题培训;发挥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学科专业优势,开展新知识新技能等培训;发挥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特色优势,开展基层干部实务培训;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源优势,开展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培训;发挥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发挥中国干部网络学院等网络学习平台广覆盖、便捷化的优势,抓好履职通识培训;发挥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协作优势,抓好援派帮扶干部人才、挂职干部等教育培训。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干部在职自学。实施干部履职能力提升计划(专栏4)。 (三)突出实战实效。强化实践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把准培训需求,加强培训设计,选优配强师资,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开展实战化培训。坚持“干而论道”,注重邀请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基层干部、先进典型等授课,让懂政策的人讲政策、有经验的人谈经验、会方法的人教方法。紧贴业务实操,加大案例教学比重,把实践中鲜活生动的案例及时运用到教育培训中;运用情景模拟、桌面推演、工作复盘等方法,让干部在仿真情境中学习如何处理问题、化解矛盾、防范风险。加强案例开发和实训室建设。 五、推进培训资源建设,夯实培训保障基础 (一)培训机构建设。推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建设,以教学督导、师资培养、质量评估为重点,强化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进一步提升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指导。开展党校(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性教育干部学院、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办学质量评估。加强各类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严控新设以党员干部为培训对象的培训机构。支持地方、部门联合开展培训,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区域协作交流,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实施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质量提升计划(专栏5)。 (二)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名师培养引进力度,把干部教育培训师资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努力造就一批对党忠诚、精通党的创新理论、授课水平高、在学科领域有影响力的知名教师。完善专职教师知识更新和实践锻炼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培训2000名地方和部门行业培训机构的骨干教师,省级党校(行政学院)5年内将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培训一遍。鼓励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省、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到基层党校(行政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性教育干部学院支教。评聘干部教育名师,推广“名师带徒”等方式,利用“名师工作室”等平台,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大力推进领导干部上讲台。注重在领导干部、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中遴选培养师资。分级建设师资库。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审制度。 (三)课程教材建设。研究制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好教材推荐指标体系,5年内推荐300门左右好课程、50种左右好教材,其中案例课程、案例教材不少于1/3。大力推进案例课程建设,及时把工作实践中的最新成果、新鲜经验运用到教学中。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发通用教材、专业教材、区域教材和“乡土教材”。 (四)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做好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地方各级党委可以使用留存的党费组织培训基层党员干部。财政困难地方可按规定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相关转移支付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重视对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建设的支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六、推动网络培训体系建设,提升干部教育培训数字化水平 (一)推进网络培训平台建设。制定干部网络培训指导意见,推行干部网络培训通用标准,健全干部网络培训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以中国干部网络学院为引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行业网络培训平台为支撑、各单位网络培训平台为补充的平台体系,逐步形成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网络培训格局。出台干部网络培训学时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平台之间学时互认机制。加强干部网络学习成效考核,规范网络学习行为。组织开展平台建设、运行情况评估。严格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等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网络培训安全保障。 (二)加强网络培训课程建设。鼓励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部门、企业、高校等组织开发精品网络课程。注重把握网络教学特点和规律,改进授课方式,提高制作水平,丰富呈现形式,提升课程质量。严把网络课程政治关、质量关,规范讲授、制作、审核、发布和更新、退出流程。充分发挥网络培训优势,推动优质资源下基层。用好网络直播培训形式,增强现场体验感。实施干部网络培训提质增效计划(专栏6)。 (三)加快培训管理数字化。分级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干部培训档案,实现信息精准记录、标准化管理。加强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用好培训记录、培训需求、参训表现等数据,绘制可量化、可评价的干部“学习图谱”。加快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 七、深化改革创新,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活力 (一)完善制度机制。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执行有力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制定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性教育干部学院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等。完善需求调研、计划生成会商机制,统筹干部教育培训与公务员培训、党员教育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沟通协商。完善组织调训机制,严格执行调训审批、报备等规定,完善点名调训和补训制度,实现科学调训、精准调训,定期通报调训情况。完善双重管理干部培训机制。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对口支援培训机制。 (二)改进方式方法。鼓励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综合运用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访谈式等方法,推行结构化研讨、行动学习等研究式学习,探索翻转课堂等方法,开展教学方法运用示范培训。 (三)加强考核评估。创新学员考核评价方式,在中长期班次中推行学员表现全程纪实管理、考核,建立全方位评价体系,探索训后跟踪考核机制。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班次、课程的质量评估,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结果作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以评促改、以评促建。 (四)严格培训管理。加强培训机构管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加强教师管理,重视师德师风建设,严肃讲坛纪律。加强学员管理,发挥学员党支部和班委会作用,严肃培训期间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学员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学风督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注重理论研究。围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深入开展课题研究,举办理论研讨会。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办好《干部教育研究》。 八、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整体部署,围绕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举措;开展巡视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要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抓好规划贯彻实施。 中央组织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中期和5年总结评估工作,并通报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规划精神制定实施意见。 相关链接: 培养造就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答记者问 2023-10-16
查看更多发布时间:2020-07-10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对新〈药品管理法〉中原料药认定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19〕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原料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修订草案按照各方都认可的药品分类,将药品定义中的药品种类进行概括式列举。原料药仍按照药品管理,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二、关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适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主要按照药品的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并将原《药品管理法》“按照假药论处”“按照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行政责任。在监管执法中,发现应当批准未经批准的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等违法情形的,不能简单一律仅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应当综合案情,判断是否存在有非药品冒充药品、以此种药品冒充他种药品、使用的原料药是否符合药用要求等违法情形,构成假药或者劣药情形的,应当按照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三、关于“从旧兼从轻”《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特别规定除外。对于新法施行前实施的违法行为,新法施行后方发现或者查处的,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对新旧法律中的行政处罚进行对比分析,选择有利于相对人的法律规定。针对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具体案件的查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发现上游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通报相关地方监管部门。四、其他问题(一)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的,应当结合原料药来源、检验结果等,对原料药供应商、制剂生产商的行为进行综合判定,依法处理。(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故意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并不意味着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行刑衔接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0年7月3日
查看更多发布时间:2022-02-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开展中药饮片案件查处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见附件1),现予印发。 附件: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2月21日 附件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充分考虑中药饮片的特点,在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对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如何处罚作了专门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开展中药饮片案件查处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条款适用原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中药饮片执法过程中,应当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强化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坚持“合法、合理、审慎、公正”原则,守牢药品安全底线。二、适用本条款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适用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质量风险等对处罚措施进行综合裁量,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质量管理,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四、适用本条款的中药饮片由天然来源的植物、动物、矿物药材经炮制而成。中药配方颗粒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毒性中药饮片不适用本条款。五、适用本条款的前提是生产中药饮片所用中药材的来源(包括基原、药用部位、产地加工等)、饮片炮制工艺等符合规定,且仅限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以下情形:(一)性状项中如大小、表面色泽等不符合药品标准;(二)检查项中如水分、灰分、药屑杂质等不符合药品标准。其中,检查项不符合标准时,应当排除其他指标不符合标准的情形。六、适用本条款的情形不改变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性质。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回不符合标准饮片,并查找分析原因,对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以确认是否适用本条款,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对是否适用本条款的情形难以确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具体情形和查明的相关事实进行风险研判,必要时通过专家论证或集体研究等机制对“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决定是否适用本条款。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整理相关典型案例,加强案例指导,确保本条款正确实施以及执法尺度的统一。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判定原则,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起草背景《药品管理法》充分考虑到中药饮片具有特殊性,对其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部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本条款具体实践,相继发布了“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判定指导意见,对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案件办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开展中药饮片案件查处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守好药品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指导意见。二、起草过程结合《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广泛调研全国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判定指导意见情况,2021年6月,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省药监部门的意见。针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后,对部分意见予以采纳。2021年7月,组织专题调研,听取部分省局和行业协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意见。8月,再次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并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10月,国家药监局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研究后,采纳了相关意见和建议。2021年11月,国家药监局组织部分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会同相关法律顾问对《指导意见》进行讨论并定稿。三、主要内容《指导意见》主要包括适用条款的处罚原则、产品定性、饮片范畴、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判定机制及加强案例指导等内容。四、有关问题说明(一)关于处罚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中药饮片执法过程中,应当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合法、合理、审慎、公正”原则,强化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点和中药饮片的特殊性。2021年1月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对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适用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质量风险等对处罚措施进行综合裁量,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一是应当考虑该类情形仍属于生产、销售劣药行为的情形;二是应当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三是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情况;四是对于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应当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处罚。(二)关于适用条款的产品定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充分考虑了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复杂因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主要指《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仍属于劣药情形。本条款中的药品标准包括《中国药典》和其他国家药品标准、省级中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饮片企业在生产、销售中药饮片过程中,如涉及第九十八条的其他规定则不适用本条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质量管理,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对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回,并查找分析原因,对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三)关于条款适用的饮片范畴《中国药典》中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药品。中药饮片大多来源于自然生长的中药材,受其生长环境影响较大,可能会出现不符合药品标准中规定的大小、表面色泽等项目但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毒性饮片应该从严管理,不适用本条款。中药配方颗粒是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工艺生产出的质量均一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药品标准的各项规定。因此,《指导意见》所称中药饮片不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相关毒性中药饮片,以及中药配方颗粒。(四)关于条款适用的情形中药饮片来源复杂、炮制方法繁多,影响因素众多,药品标准中各项指标的设定只能尽可能接近真值,而不可能完全反映其安全性、有效性。因此,中药饮片在不符合药品标准个别项目的情形下,存在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可能。其中,来源是鉴别中药饮片真伪的重要项目,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特征图谱、含量测定等项目是影响中药饮片有效性的主要项目,微生物限度、二氧化硫残留、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是影响中药饮片安全性的主要项目。考虑到我国国土纬度跨越较大,南北方温湿度差异显著,中药饮片的水分、灰分受环境影响可能会出现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但应当排除水分、灰分超标导致其他指标不符合标准的情形。因此,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前提是生产中药饮片所用中药材的来源(包括基原、药用部位、产地加工等)、饮片炮制工艺等应符合相应规定,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应加强质量监管,并尽量向中药材种植、产地加工延伸,保证其符合药品标准。适用情形仅限于:性状项中如大小、表面色泽等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情形;检查项中如水分、灰分、药屑杂质等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情形,但应排除其他指标不符合标准而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五)关于举证责任主体及判定机制对是否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认定,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客观、公正的调查,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对是否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难以确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具体情形和查明的相关事实进行风险研判,必要时通过专家论证或采用集体研究的方式对“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决定是否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六)关于加强案例指导,促进本条款正确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整理相关典型案例,加强案例指导,确保本条款正确实施以及执法尺度的统一。
查看更多2023-10-15 22:04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题: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2006年1月党中央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10月党中央正式颁布的《条例》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党内法规,在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亟需与时俱进对《条例》加以修订完善。 这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方式方法、培训保障、考核评估和纪律监督等作出进一步规范,是做好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基固本,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2.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一是坚持政治站位、思想引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论述,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遵循和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特点,在保持总体框架和主体内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党中央最新精神和现实工作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充实、调整和完善,同时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理论、实践、制度等层面探索形成的创新成果和成熟做法吸收进来、上升为制度规范。三是坚持于法周延、于事有效。强化系统观念,既注重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相衔接,又聚焦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实践新情况,从制度层面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办法。 3.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与2015年《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章节新增“纪律与监督”一章,条文新增7条、整合删减6条,共10章63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等写入指导思想。同时,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6条原则作了修改完善。二是明确职级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时间量要求。根据201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201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综合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情况,对职级公务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量要求作出规定。三是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并对每个部分的重点内容作了完善和调整。四是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明确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并对6类培训机构的职责定位作出规范。五是新增“纪律与监督”一章。将原条例中涉及罚则的内容进行整合,单独成章,以进一步强化干部教育培训纪律要求。 4.问:《条例》对职级公务员教育培训时间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201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国家施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次修订的《条例》对职级公务员教育培训时间量作出规定,主要是保证全体干部都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条例》适用培训对象的全面性、完整性。按照201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四级调研员。综合万名干部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情况,从鼓励和支持干部提升素质能力以更好适应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考虑,参照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时间量要求,《条例》规定: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同时《条例》规定: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同时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的干部,教育培训时间量要求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参训,以确保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时间量。 5.问:《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作了哪些规范和完善? 答: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价值所在。回顾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百年历程,我们党始终根据不同时期的任务需要来确定、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教育培训的成熟做法,这次修订的《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构成作了进一步概括和完善,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 这一规定明确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履职能力培训和知识培训。其中,党的理论教育是根本,党性教育是核心,履职能力培训是关键,知识培训是基础,四者共同构成了特色鲜明、主次分明、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既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本遵循,也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题主线、重中之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教育引导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这一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重要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这一重要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6.问:《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是实施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主要渠道。这次修订《条例》,总结吸纳党的十九大以来的成熟做法,对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作了进一步规定。一是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进行了规范,明确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并根据6类培训机构的各自特点和优势规范了其职责定位。二是对各级党委办好、管好、建好党校(行政学院)提出要求,强调要因地制宜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三是对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作了限制性规定,明确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7.问:《条例》新增“纪律与监督”一章,有哪些考虑? 答:2015年10月,党中央颁布的《条例》,罚则内容分拆到了相关联的章节中,没有单独成章。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严肃干部教育培训纪律,规范干部教育培训行为,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这次修订的《条例》将罚则内容进行了整合、单独成章,并对照近些年出台的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条文内容作了补充完善。“纪律与监督”一章共6条,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了《条例》执行主体的责任,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五十七条是对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罚则规定,第五十八条是对干部教育培训教师的罚则规定,第五十九条是对干部未履行教育培训义务的罚则规定,第六十条是对干部参训期间违规违纪的罚则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始终,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积极营造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8.问:中央组织部对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有哪些具体部署? 答: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将召开的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也将对学习贯彻工作进行部署。各级党委(党组)及其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一是加强学习培训。中央组织部将出版发行《条例》学习辅导读本,举办专题培训班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筹将《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内容。二是完善配套措施。《条例》是做好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同期印发的《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是未来5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要求,立足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把已有的制度规定与《条例》相对照,做好立改废工作。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整体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巡视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内容。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进一步提升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相关链接 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2023-10-15
查看更多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条例》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总结干部教育培训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基固本,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条例》,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2015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8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3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执政本领为重点,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治统领,服务大局。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育德为先,注重能力。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和党性教育,加强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面覆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员培训。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引导干部加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改造,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五)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继承和发扬干部教育培训优良传统和作风,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规依法,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规范管理,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职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党的建设整体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推进。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协管单位配合,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单位负责。 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抽调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参加本系统本行业培训,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下级党委组织部门,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一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 第十三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提升履职能力的在职培训; (六)其他培训。 第十四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经组织选调,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干部应当结合岗位职责参加网络培训,完成规定的学时。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 第十六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十八条 党的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全面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培训,引导干部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教育引导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十九条 党性教育重点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革命传统、党风廉政教育。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强化政治忠诚教育,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教育,坚持用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干部,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开展政德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二十条 履职能力培训重点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分领域分专题学深学透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重要论述,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加强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 第二十一条 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优化知识结构、完善知识体系、提高综合素养。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在个人自学和专题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五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数字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访谈式、行动学习等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 各级党委(党组)和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应当坚守党校初心、坚持党校姓党,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加强履职能力培训,发挥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独特价值。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作为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性教育干部学院是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阵地,应当用好红色资源,突出办学特色,发挥在党性教育中的独特优势。 社会主义学院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承担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统一战线其他领域代表人士、统战干部及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人才等培训任务。 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办学水平,重点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应当发挥学科专业优势,重点开展履职能力培训。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优化学科结构,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规范现场教学点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履行办好、管好、建好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责任,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按照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因地制宜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调整、整顿办学能力弱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 第三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第七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三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政治过硬、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七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 第三十八条 注重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引才育才机制,完善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制度,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注重邀请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到干部教育培训课堂授课,充分发挥外请教师的作用。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外请教师的审核把关。 坚持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授课。 第四十条 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课程体系。 第四十二条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实践党的创新理论的精品课程。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三条 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开发具有政治性、思想性、权威性、指导性、可读性的干部学习培训教材。 第四十四条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审定等工作。地方、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学习培训教材。 第四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把关,优先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也可以选用其他优秀出版物。未经审核把关的教材不得进入干部教育培训课堂。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遵规守纪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班次进行评估。 班次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进行评估。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巡视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八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违反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安排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由干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由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违反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链接 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2023-10-15
查看更多发布时间:2023-10-13 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明确全面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强化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对药品经营和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提出新理念、新要求。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药品经营许可准入管理进一步优化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颁布时间较早,在保证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以及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上位法、药品全生命周期理念要求以及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制修订。 二、 《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法律要求和改革部署,以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为出发点,围绕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优化民生服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全面加强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 一是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二是夯实经营活动中各相关方责任,推动药品经营高质量发展。三是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四是强化药品经营全过程全环节监管,确保监管无盲区。五是坚持“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规定。 三、 《办法》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有哪些举措?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办法》围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着力以法制化、市场化的标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提升药品流通监管现代化水平。 一是强调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药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办法》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质量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落实质量管理责任要求。二是推动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发展。《办法》统一准入标准,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单位应当具备药品现代物流的相关要求,后续国家局将出台细化药品现代物流标准的指导文件,促进全国药品现代物流协同发展;三是鼓励企业优化仓储资源配置。《办法》明确委托储存运输、异地设置仓库的条件和各方责任,充分调动药品第三方物流的资源和优势,推动共建覆盖城乡的高效药品供应链网络;四是细化药品零售连锁管理要求。《办法》明确了对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许可管理、事权划分、质量管理、违法处罚等方面的法规要求,通过明确行业标准,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根据药品批发和零售不同的经营方式,细化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具体条件。 《办法》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应当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自营仓库、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仓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办法》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有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办法》规定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零售门店进行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具备能够保证药品质量、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配送场所和设施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五、 药品经营企业不能经营哪些药品?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要求,《办法》明确,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六、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管的职权如何划分? 为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 明确监管事权划分, 《办法》根据“三定”方案,细化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事权,做到权责清晰,确保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 三是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有哪些要求? 《办法》单独设置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章节,从药品购进、储存、养护、追溯等方面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安全提出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还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 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哪些要求?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提出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办法》从规章层面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定义,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实施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总部应当加强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保证其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部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 九、如何做好药品流通环节的跨省监管? 为推动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办法》明确了委托储运、异地设库等工作要求,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跨省监管协同。《办法》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仓库的监督管理,仓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日常监管。《办法》规定,委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开展的药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日常监管。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监督检查等情况,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相关链接】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10-13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10-13 药你知道(第169期)|《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2023-10-16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四) 2023-10-13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三) 2023-10-13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二) 2023-10-13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一)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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