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药品生产管理人员GMP网络培训

红头文件下载(右键另存为) 近年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多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附录、生产工艺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我国药品监管国际化进程不断深化,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承担的生产质量管理责任和合规标准提出了更科学、更细化的要求。为帮助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人员正确理解药品GMP,将规范化的理念应用于具体的生产操作与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组织参与《药品GMP指南 第2版》编写专家录制了培训课程供相关人员学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及其他相关人员;(二)监管部门药品生产监管及检查人员。二、培训内容(一)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二)生产物料控制基本要求;(三)生产过程控制基本要求;(四)生产记录控制基本要求;(五)污染控制策略、共线生产的管理;(六)技术转移要求及难点;(七)无菌药品生产特点与GMP基本要求;(八)生物制品生产特点与GMP基本要求;(九)公用系统设备介绍;(十)生物制品常见及关键生产设备介绍;(十一)取样要求;(十二)供应商的分级与分类;(十三)供应商的分类与绩效管理;(十四)供应商审计管理;(十五)仓库区域管理基本要求;(十六)原辅料(溶剂溶媒,特殊物料、菌种、细胞、病毒)管理;(十七)中间产品管理、成品管理、不合格物料管理;(十八)仓库计算机化物料管理系统介绍;(十九)物料与产品放行;(二十)运输确认;(二十一)物料进厂收货与成品发货的一般流程。三、培训时间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培训账号开通成功后,40日内学习完毕)四、培训报名(一)网上报名。请登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网站(www.nmpaied.org.cn),点击进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网”,或直接登入国家食品药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网(www.nmpaied.com)。按照提示完成注册后,选择“药品生产管理人员GMP网络培训”报名。学员报名后请及时交纳培训费,我院收到培训费后,将及时开通课程并以短信和邮件形式通知,同时邮寄发票和纸质讲义(如领取电子发票,只邮寄纸质讲义)。(二)联系电话1. 教务咨询(注册、学习、证书等问题)联系人:赵老师 朱老师电 话:4008915500,010-63366206 2.教学咨询(课程、师资等问题)联系人:王老师电 话:010-632649723.技术咨询(上网、课程观看等技术问题)电 话:010-63365865/633653014.咨询监督电话:4009001916五、培训费用培训费用1200元/人,请通过银行汇款,汇款时请注明:“药品GMP+手机号”。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太平桥支行户 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账 号:0200020309014403952六、培训证书本培训共26学时,6.5学分。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颁发“药品生产管理人员GMP网络培训”电子培训证书。七、其他事项我院举办网络培训中涉及和展示的所有课件,全部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均归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所有。未经我院许可,任何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2023-10-30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

发布日期:20200701为规范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与管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化学药IND申请药学研究数据提交事宜的通知》(2012年5月10日发布)中要求的《化学药IND申请药学研究年度报告(试行)》与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统一,不再单独提交。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7月1日 相关附件序号附件名称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docx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以下简称DSUR)的撰写与管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规范。第二条 DSUR的主要目的是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也包括申办者)对报告周期内收集到的与药物(无论上市与否)相关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年度回顾和评估。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三条 申请人应按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以下简称ICH)E2F《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以下简称E2F指导原则)的要求准备、撰写和提交DSUR。申请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如合同研究组织)进行DSUR的准备、撰写和提交工作,但申请人仍对DSUR的内容、质量和提交时间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共同开发等涉及多方情况的,申请人应按ICH E2F指导原则“各方的责任”一节对DSUR准备与提交的责任进行划分。第四条 申请人在准备DSUR时,需要包含与所有剂型和规格、所有适应症以及研究中接受研究药物的患者人群相关的数据(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应按照相同活性成分,中药按照相同处方进行准备)。如果相关信息无法获得(如申请人尚未获得数据),申请人应在DSUR的前言部分予以解释说明。第五条 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 (包括中药、化学药及生物制品 )临床试验后均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提交DSUR。第六条 DSUR原则上应将药物临床试验在境内或者全球首次获得临床试验许可日期(即“国际研发诞生日”,以下简称DIBD)的月和日,作为年度报告周期的起始日期。首次提交应在境内临床试验获准开展后第一个DIBD后两个月内完成,后续提交也应以DIBD为基准。第七条 DSUR应持续提交至该药物境内最后一个上市许可申请提交,或者在境内不再继续进行研发时为止。最后一次提交时应附说明文件,说明该次提交为在境内的最后一份DSUR,并说明申请人是否还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继续进行临床试验。第八条 当药物在境内外获得了上市许可,如申请人需要,可以在全球首个获得上市批准日期(即“国际诞生日”,以下简称IBD)的基础上准备和提交DSUR。调整后的首次提交,报告周期不应超过一年。第三章 撰写要求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交DSUR时,应包括以下文件:DSUR全文及附件;报告周期内申请人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的支持性资料。申请人还应视情况(如最后一次提交DSUR),随DSUR提交必要的说明性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ICH E2F指导原则要求,逐章节完整撰写DSUR及附件。对于无进展/无发现的章节或者附件,应在相应项下进行说明,不可省略。申请人在组织撰写DSUR时,应在“区域特有信息”一节中,将报告周期内,结合相关法规、技术指南等要求,对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是否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评估结果及申报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支持性资料。DSUR不应作为新的重要安全性信息的初始报告途径,或者新的安全性问题的检出途径。第十一条 DSUR采用中文进行报告,对于“报告周期内严重不良反应行列表”可采用中文或者英文报告。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撰写DSUR时,需在“区域特有信息”项下或者以DSUR区域附件形式提供以下信息:1.严重不良反应(SAR)累计汇总表;2.报告周期内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3.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4.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5.下一报告周期内总体研究计划概要。详细撰写要求参见附件1至附件5和附表。第四章 提交及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等规定的途径提交DSUR。经审核,认为需提醒或要求申请人的(如,要求申请人更改DSUR报告周期、补充更正资料或者提醒申请人应加强受试者安全性措施等),药品审评中心将在DSUR提交后一百八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和下载相关通知或者提醒,对于需要补充更正资料的情况,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意见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交补正资料。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严重不良反应(SAR)累计汇总2.报告周期内死亡受试者列表3.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 4. 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 5. 下一报告周期内总体研究计划概要 附件1 严重不良反应(SAR)累计汇总表SAR累计汇总表中应指明自DIBD起全部SAR的数量,需按照下列方式分类:1.系统器官分类(SOC);2.不良反应术语;3.治疗组(如适用)。同时,应对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术语加以标注。申请人应参照《E2F DSUR 示例 商业申办者》附录R1进行编写。附件2 报告周期内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临床试验过程中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应至少包括:受试者编号、治疗方案(可能仍处于盲态)以及每例受试者死亡的原因。若在对受试者死亡进行的评估中发现任何安全性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在DSUR第18节“整体安全性评估”中进行说明。申请人可参照《E2F DSUR 示例 商业申办者》附录R2进行编写。若使用该格式,请在“试验编号”项下同时填写该临床试验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中的“登记号”(如CTR20XXXXXX)。附件3 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该列表应包括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所有受试者,无论是否与药物相关。若在对受试者退出的评估中发现了任何安全性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在DSUR第18节“整体安全性评估”中进行说明。申请人可参照《E2F DSUR 示例 商业申办者》附录R3进行编写。若使用该格式,请在“试验编号”项下同时填写该临床试验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中的“登记号”(如,CTR20XXXXXX)。附件4 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申请人应以列表形式,对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进行总结,示例参见附表1。对于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申请人应按照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非临床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三种类别,总结已提交的补充申请的受理号、申请事项、承办日期及是否获批(是/否/在审)。不需提供支持性资料。对于申请人评估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申请人应按照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非临床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三种类别,总结其内容、时间、类别,并注明对应支持性资料的申报资料项目编号或者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以下简称CTD)中的模块及章节编号。申请人应参照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CTD等要求,准备相应的支持性资料与DSUR一并提交。对于报告周期内已提交过的相关资料(如用于沟通交流的资料,因开展后续分期药物临床试验,已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和支持性资料),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提交途径、时间和参考编号(如沟通交流申请编号等),不需重复提交。附表1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1、 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补充申请受理号申请事项承办日期是否获得批准(是/否/在审) 非临床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补充申请受理号申请事项承办日期是否获得批准(是/否/在审)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补充申请受理号申请事项承办日期是否获得批准(是/否/在审) 2、 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日期类别内容的简要总结支持性资料在申报资料项目编号/在CTD中模块和章节编号备注 非临床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日期类别内容的简要总结支持性资料在申报资料项目编号/在CTD中模块和章节编号备注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日期类别内容的简要总结支持性资料在申报资料项目编号/在CTD中模块和章节编号备注 附件5 下一报告周期内总体研究计划概要申请人应简要提供以下内容:一、下一报告周期内临床研究总体计划概要(一)立题依据;申请人应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进行的临床试验的立题依据。(二)拟研究的适应症;申请人应列出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进行研究的未上市适应症。(三)评价药物时所遵循的总体路径;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开展临床试验的顺序或者对计划研究的患者人群进行简要描述。(四)下一个报告周期内拟开展的临床试验;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开展的临床试验的试验设计(如果没有制定全年的计划,申请人应予以注明)。(五)预计受试者人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开展的临床试验中,估计的受试者人数;(六)预计的风险。基于动物的毒理学或者既往人用试验的数据,预计的任何与药物或者相关药物有关的严重或者重度风险。二、下一报告周期内非临床研究总体计划概要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新开展或者继续进行的非临床研究。三、下一报告周期内药学研究总体计划概要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新开展或者继续进行的药学研究。

2023-10-30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

发布日期:20200701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为推进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制定工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0年7月1日 相关附件序号附件名称1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docx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在安全信息报告及风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范。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积极与临床试验机构等相关各方合作,严格落实安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与制度,开展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及风险,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如调整临床试验方案、主动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等。还应评估安全性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确保受试者风险最小化,切实保护好受试者安全。对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性风险相关问题,申请人应及时将相关风险及管理信息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条 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安全性风险相关问题,鼓励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积极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章 安全信息的风险评估与管理第一节 申请人风险评估与管理 第四条 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通过药物警戒电子传输系统(PV系统)及时提交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个例报告,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按时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报告。 SUSAR个例报告、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按照药审中心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执行。DSUR相关要求按照药审中心发布的《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执行。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有新发现的,申请人应充分评估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评估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应在DSUR中报告;如果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第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认真履行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对安全信息开展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性问题或者其它风险,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风险最小化措施,包括一般风险管理措施(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等)、主动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第六条 申请人对安全信息评估认为临床试验存在一定的安全性风险的,应采取一般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修改研究者手册、修改知情同意书等。第七条 申请人评估认为临床试验存在较大的安全性风险的,应主动暂停临床试验。因安全风险需暂停临床试验的参考标准和条件参见附件1。第八条 申请人评估认为临床试验存在重大的安全性风险的,应主动终止临床试验。因安全风险需终止临床试验的参考标准和条件参见附件2。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安全性风险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并评估措施实施的有效性,确保受试者的风险最小化。修改临床试验方案、主动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相关信息应及时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更新。 第二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风险评估与管理 第十条 药审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安全信息及其评估与风险管理信息,结合药物临床试验原审评审批具体情况,对申请人在临床试验中实施的风险管理进行评估。评估认为申请人实施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充分,临床试验仍存在安全性风险的,药审中心可提出进一步的风险管控的要求,如一般风险管控、暂停临床试验、终止临床试验等。第十一条 药审中心经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信息及风险管理信息进行评估,认为临床试验仍存在一定的安全性风险的,可要求申请人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修改临床试验方案、修改研究者手册、修改知情同意书或者调整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周期等,将《临床试验风险控制通知书》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查询和下载。申请人收到《临床试验风险控制通知书》后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将相关措施的完成或者进展情况进行书面回复。第十二条 药审中心经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信息及风险管理信息进行评估,认为继续临床试验存在较大的安全性风险的,可要求暂停临床试验。当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附件1中相应情形,但申请人未主动暂停临床试验的,药审中心可要求暂停临床试验。药审中心将《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查询和下载。第十三条 药审中心经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信息及风险管理信息进行评估,认为继续临床试验存在重大的安全性风险的,可要求终止临床试验。当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附件2中相应情形,但申请人未主动终止临床试验的,药审中心可要求终止临床试验;另外,当申请人在收到《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仍未按照要求进行落实,药审中心可要求终止临床试验。药审中心将《终止临床试验通知书》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查询和下载。第十四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信息报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及相关处理,均应严格遵守受试者保护原则。暂停临床试验、终止临床试验情况下,对于已经开始使用试验药物的受试者,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在保证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安排相关事宜。 第三章 暂停临床试验后申请恢复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人由于安全性风险而主动暂停临床试验的情形,药审中心可以根据风险严重程度,要求申请人在完成整改后向药审中心提出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药物临床试验。药审中心未明确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可视需要,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沟通交流申请。第十六条 对于由于安全性风险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的情形,申请人拟继续开展临床试验,应当在完成整改后向药审中心提出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资料应包括《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针对暂停临床试验理由的答复、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关技术资料。恢复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审评结束后,根据审评结论,药审中心将《恢复临床试验通知书》或者《继续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通过药审中心网站发送给申请人。 第四章 风险沟通 第十七条 对于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性风险相关问题,申请人可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提出沟通交流申请,药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药审中心在对临床试验安全信息的监测、评估、处理过程中,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申请人沟通。一般情况下,在正式发出《临床试验风险控制通知书》、《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或者《终止临床试验通知书》前,会提前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但是,当受试者面临严重风险的情况下,药审中心可直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以及时控制风险,保护受试者安全。药审中心也可根据需要,针对风险管理相关事宜组织申请人进行会议讨论。申请人应按照通知书内容加强风险管理,并及时告知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研究者等,以便切实控制临床试验风险,保护受试者安全。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暂停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条件2.终止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条件 附件1暂停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条件 因安全性原因需暂停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条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受试者正在或者将会面临与试验相关的、获益/风险不合理的、较大的身体伤害的风险;2.未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SUSAR报告、DSUR或者其它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报告等;3.临床试验用药品出现影响受试者安全的质量问题;4.其它可导致受试者面临较大安全性问题或者风险隐患的情况。 附件2终止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条件因安全性问题需终止临床试验的标准和条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药物临床试验出现大范围、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2.临床试验用药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3.其他原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继续临床试验可能对受试者健康造成重大危害或者不符合公众利益。

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