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项目

以教育家精神成就更多大国工匠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教师节致信全国优秀教师代表指出,教师群体中涌现出一批教育家和优秀教师,并深入阐释了教育家精神的内涵,强调要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这对于广大教师奋力投身教育强国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百万职业院校教师指明了发展方向。教育家是民族的脊梁和社会的丰碑。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尊师重教、崇智尚学的优良传统。“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贵师而重傅,则法度存。”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发展历史长河中,教师群体中涌现出一批教育家和优秀教师。在古代,孔子被誉为“万世师表”,鲁班被尊为“百工圣祖”,被称为工匠良师。在近现代,有蔡元培、黄炎培、徐特立、陶行知等名家。在当代,有被授予“人民教育家”称号的于漪等。相较其他行业,教育家成名不易,为社会所公认更不容易,他们是民族的脊梁和社会的丰碑。中华五千多年文明能够赓续传承并不断发扬光大,与一代又一代教师的辛勤耕耘是分不开的,与一批又一批教育家的重要贡献是分不开的。群星灿烂的教育家造就了大批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其中不乏众多从事职业教育的大家,他们造就了大批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让每个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走上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需要教育家从教办学。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教师的重要作用,把教师当作立教之本、兴教之源。习近平总书记对教师寄予殷切期望。从“四有”好老师标准,到“大先生”要求,再到教育家“六条”标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教师高尚品格的充分认可、对建设教育强国办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殷切期望。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相比普通教育,我国职业教育办学历史短、任务重、投入大、见效快、成分杂、变化多,正处在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的关键期。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这就要求办学者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备一副“铜头”(不怕碰钉子)、“铁嘴”(耐心做说服工作)、“橡皮肚子”(能受气)、“飞毛腿”(能跑动)的本领。办学者既是政治家,坚持德技并重,为党育人;也是社会活动家,善于把社会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能够把教育资源与区域产业精准对接、有效匹配;还要是教育家,能够促进普职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全面提升学校关键办学能力,着力打造金专业、金课程、金教材、金实训,为国育才。这也要求职业学校教师成为“能说会做善导”的“双师型”教师,践行教育家精神,服务全民有教无类,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引导学生终身学习,有力促进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弘扬教育家精神,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各级各类教育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教育是能够培养出大师来的,我们要有这个自信!中国教育的独特土壤、丰富环境和实践催生了中国的教育家,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为推动新时代教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格局性变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为我国教育现代化发展总体水平跨入世界中上国家行列作出了不可替代的历史功绩。弘扬教育家精神,就是要追求卓越,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各级各类教育的生命线,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弘扬教育家精神,教师就是要科学育人,探索、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循序渐进;弘扬教育家精神,教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要通过教书实现育人的根本目的。教师不仅应该是学问家、科学家,还应该努力成为教育家。弘扬教育家精神,就是要优秀人才热心从教、精心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普通教师见贤思齐,潜心教书育人、培根铸魂,经过自己的创新实践和理论思考,皆有成为教育家的可能。职业教育面临重大转变的历史机遇,广大职校教师要弘扬教育家精神,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普职融通为关键点,为学生提供多样化教育选择;以产教融合为突破口,促进产业链与教育链供给匹配;以科教融汇为新方向,服务创新发展驱动战略,实现多路径融通、多通道成才。广大职校教师要牢固树立大职业教育观,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有序有效投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广大职校教师要积极与企业技师、普通学校教师互学互鉴、取长补短,形成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匠良师队伍,努力成为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家,加快扭转“矮化”职业教育的倾向,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生态,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着力把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大有可为”的殷切期盼转化为新时代教育家“大有作为”的生动实践。 作者/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曾天山

2023-09-28

国家药监局关于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2022年第6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现就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及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特殊化妆品,发放电子注册证。此前已发放的纸质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二、自2022年10月1日起,获准注册证变更的特殊化妆品,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规定,向国家药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服务部门交还其持有的纸质注册证。三、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电子注册证生成后将推送至注册人(境内责任人)网上办事大厅的法定代表人空间,推送成功即送达,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可登录领取。四、注册人应当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电子注册证,电子注册证可实现即时领取证书、短信提醒、证书授权、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等功能,涉及电子注册证获取、使用等相关问题解答可查看网上办事大厅“电子证照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2年8月12日

2023-09-28

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 第13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国家药监局决定进一步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普通化妆品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且生产环节已纳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备案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可提交由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二)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的;(三)产品宣称具有祛痘、滋养、修护、抗皱、去屑、除臭等功效的;(四)产品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产品备案时提交自检报告的,备案人应当同时提交具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的化妆品备案检验相应检验能力的声明,提供开展自检的相应检验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环境等情况说明,并承诺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建立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和相关检验要求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将自检工作纳入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备案人应加强检验样品管理,对样品的真实性、检验项目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负责,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组织开展产品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强化对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企业检验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其检验能力、检验记录等。发现备案人存在提供虚假自检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3年1月13日

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