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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

11月13日,国家商务部发布《2022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包含“2022年全国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百强榜”(文末附详细信息)。 根据《报告》,2022年,国大药房销售总额257.77亿元,位列第一;大参林、老百姓、益丰、一心堂位列2-5名,销售总额均超过140亿元;健之佳、漱玉平民、北京同仁堂、上海华氏大药房、河南张仲景大药房位列6-10名,销售总额均超过40亿元。《报告》指出,2022年,全国药品流通市场销售规模稳中有升。统计显示,全国七大类医药商品销售总额27516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6.0%,增速同比放缓2.5个百分点。 其中,药品零售市场销售额为5990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10.7%,增速同比加快3.3个百分点。药品批发市场销售额为21526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5.4%。 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64.39万家。其中,批发企业1.39万家,零售连锁企业6650家、下辖门店36万家,零售单体药店26.33万家。 梳理发现,《报告》针对药店行业集中度、上市药店企业、医药电商、社会经济贡献等多个维度,给出了具体数据。 药品零售企业集中度:截至2022年末,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率为57.8%,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2022年销售额前100位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2184亿 元,占全国零售市场总额的36.5%,同比提高0.9个百分点。其中, 前10位销售总额1337亿元,占全国零售市场总额的22.3%,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前20 位销售总额1607亿元,占全国零售市场总额的26.8%,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前50位销售总额1976亿元,占 全国零售市场总额的33.0%,同比提高1.3 个百分点。 上市企业:2022年,药品流通行业28家上市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的总和为17346亿元(其中分销业务13477亿元,占比 77.7%;零售业务1742亿元,占比10.0%),同比增长8.7%,与2021年相比增速有所回落, 增速比直报企业平均增速高2.0个百分点。 具体来看,以分销为主的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为11.0%,比上年增加0.1个百分点;三项费用率之和为7.5%, 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平均净利率为2.4%。以零售为主的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为35.1%,比上年下降0.8个百分点;三项费用之和为27.6%,比上年下降1.6个百分点;平均净利率为5.4%。 医药电商: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医药电商直报企业销售总额为2358亿元 (含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交易额),占同期七大类医药商品销售总额的8.6%。 其中,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交易额709亿元,占医药电商销 售总额的30.1%;B2B(企业对企业)业务销售额1531亿元,占医药 电商销售总额的64.9%;B2C(企业对顾客)业务销售额118亿元,占 医药电商销售总额的5.0%。 另外,订单总数25489万笔,其中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订单数4551万笔,订单转化率95.8%;B2B订单数7197万笔, 订单转化率97.4%;B2C订单数13741 万笔,订单转化率95.0%。 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网站活跃用户量48万;B2B网站活跃用户量104万;B2C 网站活跃用户量7779万,平均客单价155元,平均客品数约5个。B2B日出库完成率98.0%,B2C日出库完成率97.6%。B2B电商业务费 用率7.1%,B2C电商业务费用率19.3%,均高于行业平均费用率。B2B与B2C 销售结构差异较为明显,B2B业务主要集中在西药类,其次是中成药;而B2C业务主要集中在西药类、医疗器材类,其次是其他类、中成药类。 社会经济贡献:2022年,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年度销售总额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4.3%,与上年持平。其中,药品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4%, 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0.9%,与上年持平。2022年,全国药品流通直报企业纳税额(所得税)为105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1.0%;全行业从业人数约为657万人,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3.0%。 2022年全国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百强榜  

2023-11-14

关于推荐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2024年药品生产赛项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

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2024年双数年赛项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入库的通知》(赛执委函〔2023〕24号)要求,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行指委)现开展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2024年药品生产赛项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推荐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推荐(一)专家工作任务遵守大赛制度,服从大赛执委会的安排,承担以下任务:1.赛项技术层面的整体设计和竞赛任务设计;2.赛项规程制定、赛题编制和验证;3.赛项技术平台标准制定、设备遴选和验收;4.赛项场地设计、场次安排、设备布局和赛场验收;5.赛项裁判培训、技术说明和咨询答疑(不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职责);6.赛项比赛期间技术指导、赛场安全督导;7.赛项技术点评和竞赛成绩分析;8.赛项宣传方案设计、竞赛资源开发与成果转化方案设计与验收;9.接受大赛执委会、赛项执委会的领导,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专家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公正诚信、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严守竞赛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愿意参加大赛工作。2.在赛项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技术技能水平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本职业高级考评员资格,得到行业普遍认同;担任组长的应在全国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从事赛项所涉及的专业(职业)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本赛项对应的技术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熟悉职业教育和竞赛工作,熟悉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在竞赛项目策划、技术平台开发、命题和评价、执裁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身体健康,原则上须在职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4.工作须得到所在单位支持,时间、精力和差旅经费有保障,能够按大赛执委会要求全程参与并胜任专家工作;具有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专家或裁判经历,担任过专家或裁判两次以上者优先。(三)专家技术条件具有赛项相关专业(职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具有水平突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可以在封闭环境下承担赛项规程、赛题的设计和评审工作,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大赛专家近五年内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1.获省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五);3.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4.参加赛项相关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赛项相关专业(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5.主持国家在线课程、国家职业教育资源库项目;6.主编省级及以上重点教材、规划教材;7.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推广表彰;8.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赛项相关专业(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9.承担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0.担任双高专业负责人或牵头开展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二、裁判员推荐(一)裁判员基本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本职业高级考评员资格。3.熟悉赛项所涉及专业(职业)相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相关专业教学标准。近五年具有不少于一届国赛或两届省赛(含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执裁经验者,优先考虑。4.从事赛项所涉及专业(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进行评判和评价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5.自觉遵守《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和裁判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6.在职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本人自愿,且获得工作单位支持,能在规定时间内参与裁判组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二)裁判员技术条件具有水平突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大赛裁判近五年内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1.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或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五)。3.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4.参加赛项相关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赛项相关专业(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5.主持国家在线课程、国家职业教育资源库项目。6.主编省级及以上重点教材、规划教材。7.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推广表彰。8.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赛项相关专业(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9.承担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0.担任“双高”专业负责人或牵头开展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工作。三、监督仲裁员推荐监督仲裁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较强的沟通和组织管理能力,熟悉大赛政策与制度,具有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应有较强的法律、法规意识,熟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与赛项同领域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本职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具备赛项监督仲裁所需的沟通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具有省级及以上赛项监督仲裁工作经历者予以优先考虑。(三)监督仲裁工作应坚持本人自愿、工作单位支持原则,无违法违纪记录。在职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并按要求完成指定监督仲裁工作。(四)赛项执委会及专家组成员不得参与监督仲裁工作。四、推荐程序1.推荐人员必须严格符合前文所述的专家、裁判员与监督仲裁员基本条件和技术条件相关要求。2.各单位负责组织拟推荐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登录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信息管理平台注册个人账号,之前已有账号且报名了药品生产赛项裁判员和监督仲裁员的,也需登录系统重新完善个人信息并提交。3.系统链接:http://39.105.118.238:8092/site/login,系统注册及信息填报开放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16日。4.拟推荐的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登录系统平台,在系统开放时间内按照“专家信息填报—导出并打印《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推荐表》(见附件1-3)—加盖个人所在单位公章—上传加盖公章的推荐表扫描件PDF版—提交”的流程完成网上申报,请注意在推荐单位一栏填写“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被推荐人仅限申报一个赛项且仅限申报此赛项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三者其一。今年5月已申报入库的2023年大赛赛项(含每年赛赛项及单数年赛项)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不在此次推荐范围。5.请各被推荐人将盖章纸质版推荐表于2023年11月17日前提交至药品行指委审核及备案。 联系人:徐汉元 010-63365040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南路16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教材部(100073)。 附件: 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推荐表》2.《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推荐表》3.《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监督仲裁员推荐表》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代章)2023年11月13日

2023-11-13

杨悦: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实施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药品监管实践

2019年4月,国家药监局启动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4年来,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不断推进,通过高效的组织管理、务实的重点项目研究、有效的成果转化应用,有力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创新、质量、效率、体系、能力”主题,积极推动监管理念和制度机制创新,为全面实现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科学支撑。中国药品监管科学的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药品监管实践的核心要素,是支持药物研发创新、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源,行动计划的提出和实施为中国式现代化药品监管实践描绘了美好的蓝图。一、助推审评审批制度改革2015年以来,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监管科学研究为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科技动力。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明确了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体系的改革目标,吹响了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号角。此后,依赖高效的监管资源调动,一年内,困扰监管机构和行业多年的药品审评审批积压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系列改革重点措施逐步转向鼓励创新和高质量发展。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出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组织实施等改革措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速推进。2019年4月,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启动。该文件可以说是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的顶层设计文件,明确围绕“创新、质量、效率、体系、能力”主题,推动监管理念制度机制创新,针对新时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创新监管工具、标准和方法等,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适应性,更好地满足新时代公众对药品安全的新需要。与以往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主要针对制度和程序不同,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是针对监管决策的科学基础层面的机制创新,是对监管决策底层逻辑的再塑造。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的提出和实施,改变了主要依赖行政管理手段实现审评审批制度结构性优化的机制,将监管决策能力提升置于工具、方法和标准创新之上。如果将药物研发与审评审批系统比作一台“发动机”,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则是对这台“发动机”“关键动力系统”的革命。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紧跟世界药品监管科学前沿,加强监管政策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加快推进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研究和应用。将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中药、生物制品(疫苗)、基因药物、细胞药物、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新材料、化妆品新原料等领域的监管科学研究,加快新产品研发上市。监管科学成为药品监管能力提升的核心助推器。二、开启融合式创新阶段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实施,凝聚各方合力,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开启药品科学监管融合式创新阶段。国家药监局已在北京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等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设立监管科学研究基地14家。设立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支持药品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 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启动后,国家药监局根据监管形势和紧迫需求,逐步形成依托外部合作提供监管科学理论和实践支持的组织思路。通过加强科教协同创新,构建药品监管科学理论和技术支撑体系,与一批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在药品监管领域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或共建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目前,国家药监局已与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合作设立中药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在沈阳药科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药科大学、海南省真实世界数据研究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设立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在北京工商大学、江南大学设立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监管科学基地数量已达14家。国家药监局已认证两批共117家重点实验室,涵盖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辅料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同时,国家药监局面向药品科技前沿,围绕我国药品创新发展和监管科学的战略需求,在全国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端人才培养、药品监管新方法、检验检测新技术、标准制修订、风险分析和预警、安全评价、应急处置等重点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进一步推进监管科学发展。截至目前,共认证两批共117家重点实验室,涵盖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辅料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解决了一些基础性、关键性和战略性技术问题,提升了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水平。启动监管科学重点项目研究,努力破解监管决策能力提升瓶颈 针对制约我国药物研发创新和审评能力提升的突出问题,国家药监局推出两批监管科学行动计划重点项目。2019年7月,首批重点项目研究正式启动,国家药监局协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及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等有关单位,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三个领域开展9个项目的研究。分别为: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技术评价与监管体系研究、纳米类药物安全性评价及质量控制研究、以中医临床为导向的中药安全评价研究、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监测和评价方法研究、药械组合产品技术评价研究、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评价研究、医疗器械新材料监管科学研究、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方法学研究、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方法研究。2021年6月,国家药监局在全面总结首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并发布了第二批10个重点项目。分别为:中药有效性安全性评价及全过程质量控制研究,干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评价体系及方法研究,真实世界数据支持中药、罕见病治疗药物、创新和临床急需医疗器械评价方法研究,新发突发传染病诊断及治疗产品评价研究,纳米类创新药物、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评价研究,基于远程传输、柔性电子技术及医用机器人的创新医疗器械评价研究,新型生物材料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研究,化妆品新原料技术指南研究和化妆品安全监测与分析预警方法研究,恶性肿瘤等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产品评价新工具、新标准和新方法研究,药品、医疗器械警戒技术和方法研究。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首批重点项目研究制定的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中,45项已发布并应用于药监工作中转化应用系列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等创新研究成果 据国家药监局统计,截至2021年10月,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首批重点项目已研究制定的101项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中,已有45项发布并应用于药品监管工作中。中药领域,以中医临床为导向的中药安全评价研究重点项目,进一步完善了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标准体系,产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中药新药用药材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共计11项,为促进中药守正创新、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医疗器械领域,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评价研究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的新方法,目前已有20余款第三类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独立软件获批上市。药械组合产品技术评价研究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中的新方法。化妆品领域,重点项目研究也取得突破性进展,助力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和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促进改革红利释放。2020年以来,55个化妆品新原料完成备案,新原料上市时间大大缩短,为化妆品行业创新注入源头活水。三、迭代升级值得期待经过4年的积累,我国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产业的发展,业内期待监管科学研究组织管理更加高效、相关概念和内涵进一步明确、研究持续深化和聚焦,为提高药品监管现代化水平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组织管理 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是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的中坚力量,目前各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对监管决策的支撑作用各异,研究成果在监管中的转化应用实力存在差异。未来,应当加强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增强其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互动,提升监管科学研究解决监管实际问题的精准性和适用性。此外,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的实施掀起药品监管科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热潮,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热切希望加入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行列。如何健全完善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使具备实力的研究机构和高校等单位有机会加入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行列,也是应当关注的问题。提高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开发和认定能力 目前,各方对于药品监管科学中的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的认识存在差异,对监管事务性的行政管理工作与监管科学之间的关系也不够清楚,相关概念和内涵有待明确。“方法”指为达到某种目的所用的方式和步骤;药品监管科学中的“新方法”主要指评价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质量和综合表现的方法,包括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方法,涵盖临床前评价、临床试验、上市后评价等阶段。新方法是与旧方法相对而言的概念,临床前评价阶段包括模型方法、模拟方法、虚拟方法、体外方法;临床试验阶段包括随机对照试验方法和创新临床试验方法,涉及成组序贯设计、样本量适应性设计、患者人群适应性设计、治疗组选择适应性设计、患者分配适应性设计、终点选择适应性设计、多重设计特征适应性设计等;上市后评价方法包括随机对照研究、观察性研究、回顾性研究、流行病学研究、真实世界研究等;质量评价方法包括监管阈值方法、毒性限度方法、指纹图谱方法、参数放行方法等。“新工具”指药品监管中评估安全性、有效性、质量所使用的有形或者无形的器具与设备,在药品监管中泛指安全性、有效性的测量工具、评价工具等。安全性测量工具包括生物标志物、不良反应/事件发生率(报告率);有效性测量工具包括生物标志物、替代终点、临床结果评估工具和动物模型、虚拟人等;决策支持工具包括基因组数据库、药物毒性数据库等。“新标准”包括新的质量标准、数据标准、毒性限度标准和特定新兴技术标准等。新方法、新工具和新标准能否为监管机构所用,取决于开发过程的规范性和可靠性,最终需要国家药监局确认。行业和研究机构迫切需要关于新方法、新工具和新标准开发的指导,急需建立新方法、新工具和新标准的开发指南和转化应用路径及程序。聚焦和深化优先领域的监管科学研究 监管科学研究应当识别优先领域,解决监管中的关键问题,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迭代更新速度快,给监管带来挑战。监管部门应当引入研究职能,根据产品类别进行监管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的组织和管理。在中药领域,应当优先研究打造中医药特色监管科学体系,促进实现中医疾病诊断、疗效和安全性评价工具的突破,合理采用循证证据和经验证据体系,助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在现代药物领域,应当进一步深化疫苗、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的监管科学研究,提升创新疗法的审评和评价的决策能力及水平。在医疗器械领域,急需集中优势资源,针对创新药械组合产品、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数字化产品等,开展重点攻关。在复杂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领域,应当深入研究评价方法的改进,不断优化申请证据要求上市后持续评估的有效路径。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实施的阶段性成效令人鼓舞,得到业内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同时,业内对监管科学成果如何转化应用于药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过程寄予厚望。期待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迈入2.0新阶段,奋力谱写药品监管现代化新篇章。 来源/ 中国医药报作者/杨悦 清华大学药学院研究员、国家药监局创新药物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主任

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