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10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2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公报》,2022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84.2亿,与上年基本持平。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80319个,比上年增加2983个,总诊疗人次12.3亿,比上年增加0.2亿人次。《公报》显示,我国政府投入不断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提质扩容,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健康中国建设稳步推进。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继续增加。在床位上,《公报》指出,2022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975.0万张。医院中,公立医院床位占70.0%。与上年比较,床位增加30.0万张。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21年6.70张增加到2022年6.92张。2022年,全国医院病床使用率71.0%,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2日。卫生人员总数上,《公报》明确,2022年末,全国卫生人员总数1441.1万人,比上年增加42.5万人。与上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41.4万人。2022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15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3.71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为3.28人,每万人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6.94人。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136.7万人中,执业(助理)医师和持乡村医生证的人员114.1万人。基层卫生服务上,《公报》提出,2022年末,全国共有县级(含县级市)医院17555所、县级(含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1866所、县级(含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99所、县级(含县级市)卫生监督所1728所,四类县级(含县级市)医疗卫生机构共有卫生人员366.9万人。2022年,全国县级(含县级市)医院诊疗人次13.5亿,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12.1亿,村卫生室诊疗人次12.8亿。另外,全国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6448个。与上年相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有所增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数比上年增加3.4万人,增长5.0%。病人医药费用总体稳定,波动相对较小。《公报》显示,医院次均门诊费用342.7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4.1%,按可比价格上涨3.0%;次均住院费用10860.6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下降1.3%,按可比价格下降2.4%。其中,三级公立医院次均门诊费用上涨3.1%,次均住院费用下降4.0%。卫生费用方面,《公报》显示,2022年全国卫生总费用初步推算为84846.7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23916.4亿元,占28.2%;社会卫生支出38015.8亿元,占44.8%;个人卫生支出22914.5亿元,占27.0%。人均卫生总费用6010.0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例为7.0%。根据《公报》,2022年出生人口956万人。二孩占比为38.9%,三孩及以上占比为15.0%,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1.1。2022年全国托育服务机构总数7.57万家,全国千人口托位数2.57个。在巩固血吸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等各项工作成效的同时,健康中国建设“多路并进”。2022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健康管理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数12708.3万。
10月24日,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主办、高研院承办的2023年第二期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员培训班在安徽合肥开班。药品监管司司长袁林做开班动员。做好疫苗监管工作,事关全局稳定和长治久安大局。培训要求,派驻检查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牢固树立疫苗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依法履职、严格监管,持续深化智慧监管在疫苗领域中的应用,防范化解疫苗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此次培训是落实国家药监局“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加强疫苗检查员队伍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培训班上,来自药品监管司、机关党委、中检院、药审中心、核查中心、评价中心等多位专家作专题报告,帮助检查员进一步提升政治意识、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为增进交流,提升培训实效,培训还组织参训学员开展案例研讨,并组织赴疫苗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教学。实训在停产状态下实训在停产状态下实训在停产状态下
红头文件下载(右键另存为) 近年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多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附录、生产工艺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我国药品监管国际化进程不断深化,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承担的生产质量管理责任和合规标准提出了更科学、更细化的要求。为帮助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人员正确理解药品GMP,将规范化的理念应用于具体的生产操作与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组织参与《药品GMP指南 第2版》编写专家录制了培训课程供相关人员学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及其他相关人员;(二)监管部门药品生产监管及检查人员。二、培训内容(一)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二)生产物料控制基本要求;(三)生产过程控制基本要求;(四)生产记录控制基本要求;(五)污染控制策略、共线生产的管理;(六)技术转移要求及难点;(七)无菌药品生产特点与GMP基本要求;(八)生物制品生产特点与GMP基本要求;(九)公用系统设备介绍;(十)生物制品常见及关键生产设备介绍;(十一)取样要求;(十二)供应商的分级与分类;(十三)供应商的分类与绩效管理;(十四)供应商审计管理;(十五)仓库区域管理基本要求;(十六)原辅料(溶剂溶媒,特殊物料、菌种、细胞、病毒)管理;(十七)中间产品管理、成品管理、不合格物料管理;(十八)仓库计算机化物料管理系统介绍;(十九)物料与产品放行;(二十)运输确认;(二十一)物料进厂收货与成品发货的一般流程。三、培训时间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培训账号开通成功后,40日内学习完毕)四、培训报名(一)网上报名。请登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网站(www.nmpaied.org.cn),点击进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网”,或直接登入国家食品药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网(www.nmpaied.com)。按照提示完成注册后,选择“药品生产管理人员GMP网络培训”报名。学员报名后请及时交纳培训费,我院收到培训费后,将及时开通课程并以短信和邮件形式通知,同时邮寄发票和纸质讲义(如领取电子发票,只邮寄纸质讲义)。(二)联系电话1. 教务咨询(注册、学习、证书等问题)联系人:赵老师 朱老师电 话:4008915500,010-63366206 2.教学咨询(课程、师资等问题)联系人:王老师电 话:010-632649723.技术咨询(上网、课程观看等技术问题)电 话:010-63365865/633653014.咨询监督电话:4009001916五、培训费用培训费用1200元/人,请通过银行汇款,汇款时请注明:“药品GMP+手机号”。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太平桥支行户 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账 号:0200020309014403952六、培训证书本培训共26学时,6.5学分。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颁发“药品生产管理人员GMP网络培训”电子培训证书。七、其他事项我院举办网络培训中涉及和展示的所有课件,全部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均归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所有。未经我院许可,任何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发布日期:20200701为规范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与管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化学药IND申请药学研究数据提交事宜的通知》(2012年5月10日发布)中要求的《化学药IND申请药学研究年度报告(试行)》与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统一,不再单独提交。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7月1日 相关附件序号附件名称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docx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以下简称DSUR)的撰写与管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规范。第二条 DSUR的主要目的是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也包括申办者)对报告周期内收集到的与药物(无论上市与否)相关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年度回顾和评估。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三条 申请人应按照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以下简称ICH)E2F《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以下简称E2F指导原则)的要求准备、撰写和提交DSUR。申请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如合同研究组织)进行DSUR的准备、撰写和提交工作,但申请人仍对DSUR的内容、质量和提交时间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共同开发等涉及多方情况的,申请人应按ICH E2F指导原则“各方的责任”一节对DSUR准备与提交的责任进行划分。第四条 申请人在准备DSUR时,需要包含与所有剂型和规格、所有适应症以及研究中接受研究药物的患者人群相关的数据(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应按照相同活性成分,中药按照相同处方进行准备)。如果相关信息无法获得(如申请人尚未获得数据),申请人应在DSUR的前言部分予以解释说明。第五条 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 (包括中药、化学药及生物制品 )临床试验后均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提交DSUR。第六条 DSUR原则上应将药物临床试验在境内或者全球首次获得临床试验许可日期(即“国际研发诞生日”,以下简称DIBD)的月和日,作为年度报告周期的起始日期。首次提交应在境内临床试验获准开展后第一个DIBD后两个月内完成,后续提交也应以DIBD为基准。第七条 DSUR应持续提交至该药物境内最后一个上市许可申请提交,或者在境内不再继续进行研发时为止。最后一次提交时应附说明文件,说明该次提交为在境内的最后一份DSUR,并说明申请人是否还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继续进行临床试验。第八条 当药物在境内外获得了上市许可,如申请人需要,可以在全球首个获得上市批准日期(即“国际诞生日”,以下简称IBD)的基础上准备和提交DSUR。调整后的首次提交,报告周期不应超过一年。第三章 撰写要求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交DSUR时,应包括以下文件:DSUR全文及附件;报告周期内申请人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的支持性资料。申请人还应视情况(如最后一次提交DSUR),随DSUR提交必要的说明性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ICH E2F指导原则要求,逐章节完整撰写DSUR及附件。对于无进展/无发现的章节或者附件,应在相应项下进行说明,不可省略。申请人在组织撰写DSUR时,应在“区域特有信息”一节中,将报告周期内,结合相关法规、技术指南等要求,对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是否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评估结果及申报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支持性资料。DSUR不应作为新的重要安全性信息的初始报告途径,或者新的安全性问题的检出途径。第十一条 DSUR采用中文进行报告,对于“报告周期内严重不良反应行列表”可采用中文或者英文报告。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撰写DSUR时,需在“区域特有信息”项下或者以DSUR区域附件形式提供以下信息:1.严重不良反应(SAR)累计汇总表;2.报告周期内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3.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4.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5.下一报告周期内总体研究计划概要。详细撰写要求参见附件1至附件5和附表。第四章 提交及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等规定的途径提交DSUR。经审核,认为需提醒或要求申请人的(如,要求申请人更改DSUR报告周期、补充更正资料或者提醒申请人应加强受试者安全性措施等),药品审评中心将在DSUR提交后一百八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和下载相关通知或者提醒,对于需要补充更正资料的情况,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意见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交补正资料。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严重不良反应(SAR)累计汇总2.报告周期内死亡受试者列表3.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 4. 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 5. 下一报告周期内总体研究计划概要 附件1 严重不良反应(SAR)累计汇总表SAR累计汇总表中应指明自DIBD起全部SAR的数量,需按照下列方式分类:1.系统器官分类(SOC);2.不良反应术语;3.治疗组(如适用)。同时,应对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术语加以标注。申请人应参照《E2F DSUR 示例 商业申办者》附录R1进行编写。附件2 报告周期内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临床试验过程中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应至少包括:受试者编号、治疗方案(可能仍处于盲态)以及每例受试者死亡的原因。若在对受试者死亡进行的评估中发现任何安全性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在DSUR第18节“整体安全性评估”中进行说明。申请人可参照《E2F DSUR 示例 商业申办者》附录R2进行编写。若使用该格式,请在“试验编号”项下同时填写该临床试验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中的“登记号”(如CTR20XXXXXX)。附件3 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该列表应包括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所有受试者,无论是否与药物相关。若在对受试者退出的评估中发现了任何安全性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在DSUR第18节“整体安全性评估”中进行说明。申请人可参照《E2F DSUR 示例 商业申办者》附录R3进行编写。若使用该格式,请在“试验编号”项下同时填写该临床试验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中的“登记号”(如,CTR20XXXXXX)。附件4 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申请人应以列表形式,对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进行总结,示例参见附表1。对于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申请人应按照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非临床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三种类别,总结已提交的补充申请的受理号、申请事项、承办日期及是否获批(是/否/在审)。不需提供支持性资料。对于申请人评估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申请人应按照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非临床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三种类别,总结其内容、时间、类别,并注明对应支持性资料的申报资料项目编号或者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以下简称CTD)中的模块及章节编号。申请人应参照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CTD等要求,准备相应的支持性资料与DSUR一并提交。对于报告周期内已提交过的相关资料(如用于沟通交流的资料,因开展后续分期药物临床试验,已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和支持性资料),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提交途径、时间和参考编号(如沟通交流申请编号等),不需重复提交。附表1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1、 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补充申请受理号申请事项承办日期是否获得批准(是/否/在审) 非临床的变化或者新发现补充申请受理号申请事项承办日期是否获得批准(是/否/在审)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补充申请受理号申请事项承办日期是否获得批准(是/否/在审) 2、 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日期类别内容的简要总结支持性资料在申报资料项目编号/在CTD中模块和章节编号备注 非临床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日期类别内容的简要总结支持性资料在申报资料项目编号/在CTD中模块和章节编号备注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日期类别内容的简要总结支持性资料在申报资料项目编号/在CTD中模块和章节编号备注 附件5 下一报告周期内总体研究计划概要申请人应简要提供以下内容:一、下一报告周期内临床研究总体计划概要(一)立题依据;申请人应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进行的临床试验的立题依据。(二)拟研究的适应症;申请人应列出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进行研究的未上市适应症。(三)评价药物时所遵循的总体路径;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开展临床试验的顺序或者对计划研究的患者人群进行简要描述。(四)下一个报告周期内拟开展的临床试验;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开展的临床试验的试验设计(如果没有制定全年的计划,申请人应予以注明)。(五)预计受试者人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开展的临床试验中,估计的受试者人数;(六)预计的风险。基于动物的毒理学或者既往人用试验的数据,预计的任何与药物或者相关药物有关的严重或者重度风险。二、下一报告周期内非临床研究总体计划概要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新开展或者继续进行的非临床研究。三、下一报告周期内药学研究总体计划概要简要描述下一报告周期内计划新开展或者继续进行的药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