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划(2022—2025年)和2022年工作计划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划(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切实发挥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行指委)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保证药品行指委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工作要求,结合药品行业需求和药品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新《职业教育法》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相关规定,紧密围绕药品行业发展,做好药品职业教育顶层设计,夯实办学基础,抓紧抓实“三教”改革,推动创新发展,提高药品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培养高素质的药品技术技能型人才服务。(二)基本原则夯实基础,提升服务。着力补齐药品职业教育发展短板,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药品行指委专家组织作用,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咨询和服务。着眼需求,精准发力。坚持需求导向,深入分析企业需求、院校需求、学生需求,精准施策、重点突破,提升药品行指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搭建平台,示范引领。紧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任务,充分发挥药品行指委平台作用,组织重大专项工作,形成一批科研、教学成果,为药品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示范引领。深化合作,共促发展。积极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多方参与职业教育,充分凝聚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动药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工作目标药品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形成一批成果,并应用于教学实践。药品职业教育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完善,更加适应药品行业发展。各专业课程体系更加完备,反映药品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的创新课程开发有所突破。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专业课程教材建设取得新进展。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更加完善,教师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明显提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更加深入,职业教育和产业发展融合度、适配度提升。药品行指委自身能力建设切实加强。二、重点工作(一)建立健全药品行指委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1.加强制度建设,制定药品行指委章程、工作规程及配套管理办法,建立制度体系,提升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2.健全组织机构,围绕药品行指委职责和本行业主要业务领域,结合工作实际,成立若干专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明确专委会工作职责及工作细则。(二)加强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1.研究药品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重点任务中面临的难题,为药品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政策建议。2.开展药品行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分析,研究不同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为完善职业院校专业设置提供建议。3.开展药品与医疗器械类四个职业教育本科专业建设研究,积极探索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育人路径。(三)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1.指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等过程,完善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2.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有关要求;推动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3.指导职教集团建设,引导校企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科研攻关和社会服务,推进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鼓励药品行业更多优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4.组织开展产教对话活动,搭建多种形式的政、产、学、研交流平台。5.指导药物制剂技术、药品检测技术、药品服务技术、医用电子仪器维修技术等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整体规划,积极协调推动赛项纳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项目。(四)完善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1.做好专业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紧密对接产业发展与人才需求变化,提升专业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加强专业教学标准、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研制、修订工作,推动相关标准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五)促进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1.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提质培优,稳步推进职业本科教育;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一体化设计,增强药品职业教育适应性。2.加强课程思政建设,探索职业院校课程思政案例库共建共享机制。3.推进课程开发与改革,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新要求。4.指导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改革。5.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宣传推广典型案例。6.受教育部委托,指导、评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材等。(六)推进教师素质能力提升工程1.深入研究职业院校教师能力与素质要求,统筹规划教师继续教育培训。2.利用线上、线下培训形式,开展教师专题研修。3.参与指导师资培训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推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落实落地。(七)完善专业教材体系建设1.加强药品职业教育教材研究和指导,优化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体系。2.探索完善新形态教材开发模式,指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系列教材。3.指导职业教育本科专业教材体系研究和建设工作。三、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坚持在教育部、国家药监局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及时请示汇报重要事项。密切与各专委会工作联系,掌握工作情况,加强服务和指导。(二)制度保障。建立健全药品行指委及各专委会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院校、企业沟通与交流。(三)经费保障。根据工作实际,多渠道争取经费支持,鼓励各方共建共享共担,遵循“节约”与“必要”原则,确保药品行指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22年工作计划2022年,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行指委)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贯彻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全面落实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工作推进会暨新一届行指委教指委成立大会有关要求,在做好成立工作的基础上,完善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打造平台、提供服务为着力点,切实发挥好药品行指委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重要职能,推动药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夯实基础,做好药品行指委成立工作加强统筹谋划,制定药品行指委工作规划。完善制度建设,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教职成函〔2021〕13号),起草药品行指委章程、工作规程及配套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药品行指委组织,研究专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设置方案。召开成立会议,审议药品行指委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及专委会设置方案等,为行指委起好步、开好局奠定基础。二、加强调研,切实提升药品行指委工作实效以委员单位和招生量较大的非委员单位院校为重点,积极开展调研,了解职业院校对药品行指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委员单位及国内相关领域龙头企业为侧重,开展企业走访,介绍行指委工作情况,听取企业关于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与建议。深入研究院校、企业间的共性需求,明确药品行指委工作方向,科学研判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搭建平台,落实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重点任务(一)推进专业教学标准研制及宣贯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完成28个专业简介与教学标准的审定与验收工作。做好新版专业简介与教学标准宣贯工作,举办相关会议与培训,积极推动教学标准的落地实施。(二)开展教材建设工作。适时启动新一批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开发工作;加强已有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推广应用工作,通过举办线上示范授课及线下教研交流,研讨新形态教材如何走进课堂、促进教学改革,逐步扩大新形态教材在使用范围。(三)加强师资培训工作。积极开发网络培训课程,上线首批药品类专业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网络培训课程,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网络培训课程体系。举办教师综合能力、创新创业教育能力、相关专业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四)开展课题研究工作。重点做好药品与医疗器械类4个本科专业建设课题验收工作,为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完成国家药监局高研院立项课题《医药职业院校现状与发展》研究工作,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参考。发布药品职业教育课题指南,推动各职业院校立项一批科研课题,促进院校科研交流与成果共享。(五)指导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工作。积极协调推动药物制剂技术、药品检测技术、药品服务技术、医用电子仪器维修技术等赛项纳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项目,加强院校间交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六)推动校企合作。组织药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研讨会,为企业与职业院校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校企在科研攻关、技术应用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四、提升服务,完成教育部交办工作继续完成好教育部各项委托工作。在开展相关申报、评审及推荐工作中,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提升药品行指委服务水平,为推荐更有价值、更值得推广的教学成果做出积极贡献。

2022-09-16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健全政府统筹、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药品职业教育办学机制,规范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行指委)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教职成函〔2021〕13号)及《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药品行指委在教育部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三条 药品行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 第四条 药品行指委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推荐,教育部聘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国家药监局聘任。 第五条 药品行指委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药品行指委委员由药品行业企业、药品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由教育部、国家药监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院校、药品行业企业推荐基础上进行选聘。委员任职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在药品职业教育教学领域或行业工作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为丰富的代表性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来自药品行业企业的委员,应熟悉药品行业政策,了解药品产业发展和科技前沿,一般应具有参与药品行业企业标准建设的工作经验; (四)来自教育系统的委员,应熟悉药品职业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一般应具有参与教学标准研制、课程标准研制、教材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能够围绕药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认真落实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承担并协调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力量承担药品行指委工作任务,能够保证参与药品行指委工作的时间; (六)具有履行委员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药品行指委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药品行指委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 (二)组织制订药品行指委章程及工作规程,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持研究药品行指委的重要事项,形成研究结论。 第八条 副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药品行指委建设、管理、条件和资源保障; (二)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制定药品行指委章程及工作规程,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协助推进各项工作; (三)协助主任委员组织研究药品行指委的重要事项; (四)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必要时受主任委员委托,并经教育部同意,可代行主任委员部分职责。 第九条 秘书长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筹备药品行指委会议,组织落实工作任务; (三)在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药品行指委相关工作。 第十条 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时完成药品行指委部署的各项工作; (二)参加药品行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价、评议、审核、咨询等活动; (三)及时掌握有关教育政策和药品行指委有关工作安排,对药品职业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服务药品职业院校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 第十一条 药品行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其组成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1.未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与药品行指委活动,不承担相关工作; 2.委员所在单位不再支持该委员履行职责; 3.因违法违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4.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不当利益; 5.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其他原因不适合履行委员职责或主动提出辞职。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流程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的委员需符合药品行指委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药品行指委委员聘期届满止。 第十二条 药品行指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未经行指委秘书处批准,不得独立面向社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药品行指委对专委会委员进行动态调整的相关情形及要求,参照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和药品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学习党和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 第十五条 研究分析药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与教育教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教育部和国家药监局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跟踪药品产业政策、发展动态,系统梳理产业、职业、岗位、专业的关系,研究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药品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新要求,开展药品行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分析,提出不同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提出药品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建议。 第十七条 受教育部委托,承担药品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实习标准、实训建设标准等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研制、修订工作,健全药品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并推动药品标准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受教育部委托,指导、评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材等。 第十八条 广泛联系药品类职业院校,指导服务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实习实训等工作;指导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改革;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宣传推广典型案例。 第十九条 服务药品类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参与指导师资培训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推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落实落地,搭建平台创新机制,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任教。 第二十条 广泛联系药品行业龙头企业,指导企业深度参与药品类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接收学生实习,设立学徒岗位;指导校企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科研攻关和社会服务,推进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组织开展产教对话活动,指导职教集团建设、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指导药品类职业院校落实育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广泛开展药品行业职工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及其他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价研究,受教育部委托,对有关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药品行指委会议包括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及专委会会议等。 第二十四条 药品行指委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列席。议事范围包括学习传达教育部、国家药监局重要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职业教育发展动态,审议药品行指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部署药品行指委重要工作落实措施,讨论其他需要主任委员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药品行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议事范围包括研究药品行业发展动态,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听取重要工作进展汇报,研究推进重要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全体委员议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委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会前须报药品行指委秘书处批准。议事范围包括传达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制定专委会工作计划,研究推进专委会重点工作任务,讨论其他需要专委会议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委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凡提交药品行指委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深入细致调研、论证和协商,并在会前提交审议材料。 第二十九条 药品行指委会议议事过程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重要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决策,以同意意见(或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三十条 药品行指委会议应安排专人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 药品行指委召开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会议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药品行指委根据委托开展的评议、评审、评比等工作,应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评议、表决程序等,并留存完整档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药品行指委本级财务管理由秘书处所在单位设立专项代为管理,专款专用。专委会财务管理由其秘书处所在单位设立专项代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药品行指委活动经费来源包括:教育部专项经费;行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的经费支持;按国家规定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捐赠。 第三十五条 药品行指委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捐赠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经费管理,并不得影响公正履职。 第三十六条 药品行指委经费管理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会议、差旅、培训等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药品行指委应定期向本届行指委全体委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药品行指委用章范围包括向教育部、国家药监局报送的计划、报告、总结等;向委员发布的会议通知;有关业务联系的函件;药品行指委职责范围内有关活动的通知、证书;其他需要用章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药品行指委用章程序及规范遵循主任委员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专委会需要以药品行指委秘书处名义发文的,须报秘书处审核,经审核可以发文的,依照发文程序使用药品行指委主任委员单位代章。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一条 药品行指委开展工作或举办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纪律规定,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活动,接受教育部、国家药监局审计。 第四十二条 药品行指委委员应坚持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遇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任务,应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不以委员身份从事与药品行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以委员名义参与营利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四十三条 药品行指委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信访、举报等,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药品行指委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药品行指委负责解释。

2022-09-16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行指委)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受教育部委托,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和管理,对药品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非常设性专家组织。 第二条 药品行指委原则上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三条 药品行指委积极发挥行业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持续提升药品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药品行指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委员组成,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组成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药品行指委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 第六条 药品行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组织结构参照药品行指委建立,组成人员遴选须报药品行指委同意。 第七条 专委会受药品行指委管理,在药品行指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药品行指委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专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药品行指委会议形式包括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及专委会会议等。议事过程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 药品行指委、专委会财务应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药品行指委用章由主任委员单位代章。专委会不得刻制印章。 第十二条 药品行指委坚持公益性原则,开展工作或举办活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

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