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牙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牙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牙膏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牙膏产品质量安全。第六条 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协助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牙膏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牙膏新原料。牙膏新原料应当遵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牙膏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牙膏新原料,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录。第九条 牙膏备案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用于牙膏生产,对其使用的牙膏原料安全性负责。牙膏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原料来源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第十条 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牙膏备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进行牙膏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产品名称;(四)产品配方;(五)产品执行的标准;(六)产品标签样稿;(七)产品检验报告;(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进口牙膏备案,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第十二条 牙膏备案前,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牙膏或者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第十三条 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牙膏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调整牙膏分类目录。牙膏的功效宣称范围和用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第十四条 牙膏的功效宣称评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评价有关要求,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第十五条 从事牙膏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第十六条 牙膏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牙膏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要求,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第十七条 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八)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根据产品特点,需要特别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第十八条 牙膏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非牙膏产品不得通过标注“牙膏”字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九条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宣称适用于儿童的牙膏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关于儿童牙膏的规定,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第二十一条 牙膏及其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一)申请牙膏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牙膏许可证件;(二)未经许可从事牙膏生产活动,或者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三)在牙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更改牙膏使用期限;(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监测、报告牙膏不良反应;(七)拒不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召回、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决定;(八)境内责任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境外牙膏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 牙膏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牙膏、牙膏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一)牙膏新原料:国牙膏原注/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备案牙膏原料顺序数;(二)国产牙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国牙膏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产品顺序数;(三)进口牙膏:国牙膏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四)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牙膏:国牙膏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04-04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关于征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的通知

药指委〔2023〕5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关于征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的通知》(赛执委函〔2023〕3号,附件1)要求,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品行指委)现面向相关院校、企业及其他单位征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作专家,具体事项如下。一、设赛方向药品生产、药学技能、食品药品检验(附件1)。二、专家工作遵守大赛制度,服从大赛执委会的安排,承担以下任务:1.赛项技术层面的整体设计和竞赛任务设计。2.赛项规程制定、赛题编制和验证。3.赛项技术平台标准制定、设备遴选和验收。4.赛项场地设计、场次安排、设备布局和赛场验收。5.赛项裁判培训、技术说明和咨询答疑(不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职责)。6.赛项比赛期间技术指导、赛场安全督导。7.赛项技术点评和竞赛成绩分析。8.赛项宣传方案设计、竞赛资源开发与成果转化方案设计与验收。9.接受大赛执委会、赛项执委会的领导,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三、专家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公正诚信、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严守竞赛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愿意参加大赛工作。2.在赛项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技术技能水平和严谨的科学精神,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本职业高级考评员资格,得到行业普遍认同;担任组长的应在全国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从事赛项所涉及的专业(职业)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本赛项对应的技术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熟悉职业教育和竞赛工作,熟悉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在竞赛项目策划、技术平台开发、命题和评价、执裁等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身体健康,原则上须在职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4.工作须得到所在单位支持,时间和精力有保障,能够按大赛执委会要求全程参与并胜任专家工作;具有省级或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专家或裁判经历,担任过专家或裁判两次以上者优先选用。(二)技术条件具有赛项相关专业(职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具有水平突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可以在封闭环境下承担赛项规程、赛题的设计和评审工作,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专家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二:1.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或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五)。3.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4.参加赛项相关专业(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赛项相关专业(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5.主持国家在线课程、国家职业教育资源库项目。6.主编省级及以上重点教材、规划教材。7.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推广表彰。8.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赛项相关专业(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9.承担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0.担任双高专业负责人或牵头开展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四、征集程序1.专家所在单位按照本通知设赛方向组织征集专家,收集填写完整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推荐信息表》(附件2),对专家信息进行初审,并汇总填写《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信息汇总表》(附件3)。专家所在单位须收集专家近三年的教科研成果和获奖佐证材料电子版并留存,以待抽取核查。2.专家所在单位将初审后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推荐信息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信息汇总表》与专家条件佐证材料电子版于2023年4月6日前报送至药品行指委秘书处邮箱(yphzw@nmpaied.org.cn),同时将《全国职业院校专家推荐信息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于2023年4月6日前(以邮寄日期为准)寄送至药品行指委秘书处。3.专家推荐工作须遵循唯一性原则,不得通过多个推荐单位报名,一经发现,取消推荐资格。4.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严禁任何人泄露和使用专家信息。 联系人:吴老师 010-63365054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南路16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教材部(100073) 附件:1.设赛方向(2023-2027年)2.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推荐信息表3.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推荐汇总表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代章)2023年4月4日

2023-04-04

职业教育发展需要解决四个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一以贯之,步步深化。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到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职业教育的战略定位越来越突出、实践要求越来越明确。应该说,这些政策对职业教育发展都是极大的利好。但是,对于利好政策,有了不等于做了,做了不等于做好了。从发展现状来看,各方积极行动,做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距离国家确定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在笔者看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还需要从实际出发,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谁来办。“谁来办”这个问题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植根问题”。现在职业教育主要由政府来举办,政策上有支持,经费上有保证,学校的布局和专业设置都有计划安排,但却天然形成了“办”与“用”之间的沟坎。由于“办”与“用”分离,用的不办,办的不用,学校培养内容、质量与企业无关,企业需要的人才得不到培养和供给,使得一些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与用人单位需求脱节。虽然各地都出台了不少“产教融合”等鼓励措施,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拉郎配”是走不远的,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值得关注。笔者认为,只有让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的办学,组成职业教育共同体,将发展职业教育与发展企业挂钩,产教融合才可能出现真正的繁荣景象。值得期待的是,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为确立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夯实了法律基础。只有企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深度参与到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中,“办”与“用”的关系才能和谐,职业教育才能走上顺畅发展的轨道。第二,谁来教。“谁来教”说的主要是教师问题。由于职业教育的特殊内容和培养模式,职业院校的教师队伍不应该按照普通教育的要求来建设。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职校要着力打造一批德技双馨、创新协作、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加快职业教育和“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提高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强有力的师资支撑;明确“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50%,教师企业实践时长每年不少于1个月,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纳入专业课教学,这些规定是必要的。但是,这里面涉及双方的对接、企业的忙闲、岗位的安排、师傅的确定、时间和经费等复杂问题。有关部门发布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提出“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5%,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占专业课总课时的20%以上”。从内容上来说效果可能更好,但是面大难照应、兼职难坚持、专职无资格(教师证)。经常有职业院校领导反映这个问题,实际上现有各地的政策还是无法破解。职业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可能还有一些制度性障碍没有突破。与此同时,职业院校像普通教育一样也引进了许多学术博士,有的地方将专任教师中的博士教师数作为统计指标,这种无实际内容的竞争不利于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第三,谁来学。高校扩招以前,中专都在重点高中之前招生,生源有保证,因为考进中专就转户口,意味着享有“干部身份”,端上铁饭碗。现在教育体制改革和人才使用规则发生了很大变化,职业院校招生往往是同层次文化课考分最低层次的考生。这就对职业院校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不能按照普通教育的培养模式来培养职业院校的学生。笔者认为,实施“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培养模式方向是对的,但是现在不少学校为了迎合学生家长的要求,搞了许多“接口”“立交桥”,使得培养模式走样了。“中升专”“专升本”“中本一体培养”等五花八门的升学,使得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秩序和质量大打折扣。有的院校为了照顾几个升学的学生,放弃了对许多立足职业教育学生的重视和培养。有的院校以升学率为学校“品牌”,经常炫耀学生考上了“名牌”院校的数量,有的甚至将此用于学校招生宣传,承诺毕业以后升学多少。这种做法如果是为了升入高一层级的职业院校延续职业教育当然没有问题,否则真有点“不务正业”的感觉,将迷失学校的办学方向。第四,谁来用。职业教育是学校培养人才,企业用人。由于 “办”与“用”分离,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毕业生不会很珍惜,大多数毕业生被当作普通工人使用,读与不读似乎也没有太大区别,毕业生就业后不安心。换个视角来看,企业对学校培养的人才缺少信任感。尽管国家下达了一系列文件,强调人才使用破五唯、重绩效,但其分配权在企业,招工的时候很重视,使用的时候很随意,批量进出,稳定性差。针对此类问题,有专家建议将职业教育经费分摊到企业,由政府通过税费返还,这样做有利于理顺职业教育的关系,加强用人单位与学校的联系,真正实现产教融合、校企一体,提高人力资源使用的效益和效率。(作者:徐绪卿)

2023-04-03

56.5%受访者建议提升职业教育社会地位

在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二场“委员通道”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苏华表示,发展职业教育,就是要让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充分实现个人才干增长和价值提升。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大家有哪些期待?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wenjuan.com),进行了一项题为“两会在即,你最关心哪些议题”的全国两会青年期待调查,共有2201人参与。调查显示,56.5%的受访者建议提升职业教育社会地位,与普通教育平等发展,49.2%的受访者希望加强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00后李昕在辽宁某职业学校数字媒体技术专业读大二,他希望未来从事视频剪辑、特效制作等方面的工作。李昕介绍,学校在课程设置上安排了不少实操课,也组织过海报设计、编程等比赛,不过他感觉,职校学生找工作时仍面临学历限制问题,“感觉仅凭学历就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虽然李昕理解企业在招聘时有学历上的考虑,但他希望给予职校学生更多机会,“也希望国家更重视职校学生,提供更丰富的就业岗位,让每个职校学生都有施展所长的舞台”。重庆的陈琳琳在当地一家民办职业学校做老师快六年了。在她看来,校企合作是一种很好的培养模式,一方面为学生提供了课堂之外的学习平台,另一方面通过实践,培养了学生的就业观念,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将来想做什么、能做什么以及如何实现目标。陈琳琳希望进一步优化校企合作,“把学生的职业规划、劳动教育放到实践中去讲,这样更生动,也更有效”。另外,陈琳琳期待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在实践基地建设、教职工培训及课题承接、比赛承办上,向职业教育倾斜更多资源,缩小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差距。调查显示,推动职业教育发展,56.5%的受访者建议提升职业教育社会地位,与普通教育平等发展,49.2%的受访者希望加强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49.1%的受访者建议加大对优秀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其他还有:举办技能“比武”,提高实操能力(45.8%),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打通职业晋升通道(45.4%),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和支持(35.3%),央视转播世界技能大赛,让技能人才受到全社会重视(22.5%)。“工匠精神的提出,对职业院校的鼓励挺大的。”韩雨(化名)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一所职业学校当老师,她感觉这几年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韩雨介绍,学校新建了实训基地供学生模拟训练,还有定期的专业技能人才线上讲座,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学生的实操能力和专业素养,“这些课程很受学生喜欢”。全国政协委员苏华在“委员通道”上说,要完善职教高考,扩大职教本科规模,打破技能人才成长的“天花板”。对此,韩雨十分期待,“改变对职业教育的刻板印象,最重要的是提升职校学生的工资待遇,拓宽发展路径,让他们有光明的发展前景,这样才能改变职校学生的社会地位,在社会上赢得尊重”。此次调查的受访者中,学历在初中及以下的占1.8%,高中/职高/中技的占7.2%,大专/高职的占19.9%,本科占64.2%,硕士占6.2%,博士占0.7%。(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王志伟)

202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