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红头文件下载(右键另存为)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定于10月26日至30日在湘潭举办医疗器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师资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深入学习职业教育最新政策,分享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现状、发展形势以及前沿技术,交流医疗器械专业建设经验和成果,切磋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探讨教学信息化建设手段的运用,促进医疗器械类专业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以及行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二、培训对象职业院校医疗器械相关院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三、培训内容(一)医疗器械产业与监管1.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现状;2.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发展趋势;3.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介绍。(二)教师教学能力提升1.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简介与专业教学标准解读;2.医疗器械类专业教师数字素养、信息化教学能力提升;3.医疗器械在线课程建设与资源库建设;4.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开发与编写方法;5.人工智能算法基础可视化实验的思考与设计。(三)现场教学(四)交流研讨四、培训时间及地点时间:2023年10月26日至30日(26日报到,27日至29日培训,30日返程)。地点:湘潭本次培训不接受现场报名,具体培训地点、参训要求及其他事宜将另行通知。五、培训报名微信报名: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报名回执。 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17日。开班前10天将以短信或邮件发送报到通知,也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网站(www.nmpaied.org.cn)“培训计划”和“报到通知”专栏查询。请学员在收到报到通知后再确定个人具体行程。联系人:李老师 徐老师电 话:010-63316296,010-63365040,13693602119(微信同号)六、培训费用培训费2180元/人(包括:培训费、资料费和培训期间餐费等)。可提前汇款或在报到时POS机刷卡(含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如已提前汇款,报到时请出示汇款凭证。培训期间住宿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报到时支付给酒店,住宿费用发票由酒店前台开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太平桥支行户 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账 号:0200020309014403952汇款请注明:行指委湘潭班+学员姓名七、其他事项本次培训由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承办。培训结束后,由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颁发结业证书。
红头文件下载(右键另存为) 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定于10月26日至30日在湘潭举办医疗器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师资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深入学习职业教育最新政策,分享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现状、发展形势以及前沿技术,交流医疗器械专业建设经验和成果,切磋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探讨教学信息化建设手段的运用,促进医疗器械类专业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以及行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二、培训对象职业院校医疗器械相关院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三、培训内容(一)医疗器械产业与监管1.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现状;2.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发展趋势;3.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介绍。(二)教师教学能力提升1.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简介与专业教学标准解读;2.医疗器械类专业教师数字素养、信息化教学能力提升;3.医疗器械在线课程建设与资源库建设;4.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开发与编写方法;5.人工智能算法基础可视化实验的思考与设计。(三)现场教学(四)交流研讨四、培训时间及地点时间:2023年10月26日至30日(26日报到,27日至29日培训,30日返程)。地点:湘潭本次培训不接受现场报名,具体培训地点、参训要求及其他事宜将另行通知。五、培训报名微信报名: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报名回执。 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17日。开班前10天将以短信或邮件发送报到通知,也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网站(www.nmpaied.org.cn)“培训计划”和“报到通知”专栏查询。请学员在收到报到通知后再确定个人具体行程。联系人:李老师 徐老师电 话:010-63316296,010-63365040,13693602119(微信同号)六、培训费用培训费2180元/人(包括:培训费、资料费和培训期间餐费等)。可提前汇款或在报到时POS机刷卡(含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如已提前汇款,报到时请出示汇款凭证。培训期间住宿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报到时支付给酒店,住宿费用发票由酒店前台开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太平桥支行户 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账 号:0200020309014403952汇款请注明:行指委湘潭班+学员姓名七、其他事项本次培训由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承办。培训结束后,由全国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颁发结业证书。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32号)为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注册与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第五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外,产品的注册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授权委托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签字的事项和范围。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应当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准确引用参考文献,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第七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与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一致。第八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的文本资料中主体文字颜色应当为黑色,内容易于辨认,设置合适的行间距和页面边距,确保在打印或者装订中不丢失文本信息。第九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纸质资料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规格纸张,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化妆品的包装展开图片等确需更大尺寸纸张的,可使用其他规格纸张,确保妥善置于A4规格资料内。纸质文件资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的要求。 第二章 用户信息相关资料要求第一节 资料项目及要求第十条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二)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三)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附3);(四)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附4);(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式样见附5)及其公证书原件;(六)注册人、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附6)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第十二条 具有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内责任人对应多个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取得相应的用户权限。已有用户可以根据情况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增加用户权限。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简历应当包括与其要求相关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是对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控制能力和过程的总结描述,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包括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及质量控制、产品留样等管理制度。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体现出质量控制关键点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存在自行生产和委托生产的,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版本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第十五条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是对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不良反应监测评价能力和过程的总结描述,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体现出不良反应监测关键点、各环节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第十六条 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应当至少明确体现以下内容和信息: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授权和被授权关系,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注册备案工作。第十七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生产企业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资质证书、文件等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证机构或者具有所在国(地区)认证认可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或者认可,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实际生产地址信息。无法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第二节 用户信息和资料更新第十八条 用户信息或者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确保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的用户信息和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更新方式主要包括自行更新、一般审核更新、生产场地更新以及其他各具体规定情形的审核更新。属于审核更新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完成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更新。第十九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自行更新的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信息、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联系信息。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用户应当及时自行更新。第二十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进行一般审核更新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境内责任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一般审核更新时,应当提交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附7),同时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其中,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仅地址文字改变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内责任人授权范围改变的,新授权范围应当包括原授权范围。第二十一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进行生产场地更新的内容为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信息。具体情形包括:生产场地搬迁、生产场地增加、生产场地减少、仅生产规范证明文件更新。进行生产场地更新时,应当提交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附8)。其中,境外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搬迁或者增加,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进行更新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需增加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的,可提交相关资料增加生产企业信息,必要时还需补充提交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用户信息更新时,企业应当首先对照用户名下全部信息自行检查。如有多个信息同时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更新,一并提交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境内责任人授权书所载授权期限到期后,应当重新提交更新的授权书,延长授权期限。逾期未重新提交的,境内责任人将无法继续为对应的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新增的注册或者备案事项,名下已开展的注册或者备案事项可继续办理完毕。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资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当及时更新证明资料,最长不得超过有效期限截止后90日;无有效期限的,应当每五年提交最新版本。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需对用户权限进行注销的,应当在相关产品全部完成注销或变更后,提交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附9),进行用户权限注销。 第三章 注册与备案资料要求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三)产品配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五)产品标签样稿;(六)产品检验报告;(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第二十七条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逐项填写《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附10),并提交相关资料。(一)产品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进口产品的外文名称,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二)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的规定,确定产品类别以及相应的产品分类编码,涉及特殊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应当按照特殊化妆品申报。(三)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选择已开通用户权限的生产企业进行关联,经生产企业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委托关系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产品名称、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本产品接受委托的日期、受托生产企业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人的签章。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可提交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以确认委托关系。(四)进口产品应当提供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和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除外。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至少载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以及文件出具日期,并由机构签章确认。1.组合包装产品同时存在进口部分和国产部分的,仅提交进口部分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2.专为中国市场设计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该产品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同时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者生产国(地区)产品一致的说明资料。(五)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产品(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除外),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针对中国消费者的肤质类型、消费需求等进行配方设计的说明资料;2.在中国境内选用中国消费者开展消费者测试研究或者人体功效试验资料。(六)进口产品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等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其中一个产品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产品名称以及相关受理编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编号等信息。第二十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第二十九条 产品配方为生产投料配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配方表要求。产品配方表应当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附11)。1.原料名称。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原料名称包括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简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配方成分的原料名称应当使用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中载明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配方中含有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应当使用已注册或者备案的原料名称;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成分的INCI名称与配方成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的,应当在产品配方表备注栏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产品配方原料名称栏中标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使用着色剂为色淀的,应当在着色剂后标注“(色淀)”,并在配方备注栏中说明所用色淀的种类;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应当在配方备注栏中标明推进剂的种类、添加量等;使用纳米原料的,应当在此类成分名称后标注“(纳米级)”。2.百分含量。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计,全部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含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成分的原料(香精除外)应当列明组成成分及相应含量。3.使用目的。应当根据原料在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主要使用目的;申请祛斑美白、防晒、染发、烫发、防脱发的产品,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成分,如果功效原料不是单一成分的,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4.备注栏。以下情形应当在备注栏中说明:使用变性乙醇的,应当说明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使用类别原料的,应当说明具体的原料名称;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应当说明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二)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信息并上传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原料生产商已根据《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报送指南》(附12以及附13)报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附14)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可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三)使用了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经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确认后,方可提交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四)产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分别提交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说明。2.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五)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同时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六)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作为原料的,应当提供其来源、组成以及制备工艺,并提供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相关文件。第三十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全成分、生产工艺简述、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式样及编制说明见附15,样例见附16)。(一)产品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进口产品的外文名称。(二)全成分。包括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的序号、原料名称和使用目的,所有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三)生产工艺简述。1.应当简要描述实际生产过程的主要步骤,包括投料、混合、灌装等。配方表2个以上原料的预混合、灌装等生产步骤在不同生产企业配合完成的,应当予以注明。2.应当体现主要生产工艺参数范围,全部原料应当在生产步骤中明确列出,所用原料名称或者序号应当与产品配方中所列原料一致;若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骤阶段中使用,应当予以区分;若生产过程中需使用但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水、挥发性溶剂等助剂,应当予以注明。(四)感官指标。应当分别描述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指标。套装产品应当分别说明各部分的感官指标,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应当分别描述贴、膜类材料以及浸液的颜色、性状等。1.颜色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同一产品具有可区分的多种颜色,应当逐一描述;难以区分颜色的,可描述产品目视呈现或者使用时的主要色泽,也可描述颜色范围。2.性状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3.气味是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五)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1.应当提交对产品实际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2.应当根据产品实际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提交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3.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注明检验频次,所用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完全一致的,应当填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检验方法名称;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不一致的,应当填写检验方法名称,说明该方法是否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开展过验证,完整的检验方法和方法验证资料留档备查。4.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对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以确保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六)使用方法。应当阐述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对使用人群和使用部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予以说明;安全警示用语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七)贮存条件。应当根据产品包装及产品自身稳定性等特点设定产品贮存条件。(八)使用期限。应当根据产品包装、产品自身稳定性或者相关实验结果,设定产品的使用期限。第三十一条 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逐项填写《产品标签样稿》(附17),填写的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产品执行的标准。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第三十二条 普通化妆品办理备案时、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图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图片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的平面图和可体现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当完整、清晰。平面图应当容易辨别所有标注内容;无法清晰显示所有标注内容的,还应当提交局部放大图或者产品包装设计图;(二)使用电子标签的,应当提交电子标签内容,销售包装上的图码应当是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预置图码;(三)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四)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2.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 3.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5.通过文字描述能够清楚反映与已上传销售包装差异,并已备注说明的。第三十三条 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一)产品检验报告包括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报告和人体功效试验报告等。1.产品检验报告的受检样品应当为同一产品名称、同一批号的产品。2.产品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由于更名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信息与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者更正函。3.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应当提供其中一个生产企业样品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交其他生产企业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4.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按《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抽样进行毒理学试验的,可作为一组产品进行备案,每个产品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5.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法规文件开展检验。(二)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2.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3.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有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的,方可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三)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时应当提交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相关规定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1.特殊化妆品宣称的功效试验报告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2.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按《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抽样进行人体功效试验的,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请注册,每个产品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第三十四条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相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开展产品安全评估,形成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并应当提供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仪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妆品功能,是否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是否改变产品与皮肤的作用机理等情况的说明资料。第三十五条 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其中一个(剂)或者多个(剂)产品为特殊化妆品的,应当按照特殊化妆品申请注册;其中一个(剂)或者多个(剂)产品在境外生产的,应当按照进口化妆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留存每一批生产的化妆品样品备查,留存样品数量应当能够满足开展注册备案检验所需。同时,特殊化妆品应当留存由首家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封样的1件样品;进口特殊化妆品在产品注册检验时提交试制样品的,应当同时留存经检验机构封样的试制样品和未启封的市售产品各1件;普通化妆品应当由境内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留存1件市售产品备查;专为中国市场设计销售包装的进口普通产品,应当由境内责任人留存1件原产国市售产品备查。第三十七条 仅供出口的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应当在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由生产企业提交以下资料:1.产品名称;2.拟出口国家(地区);3.产品标签图片,包括产品销售包装正面立体图、产品包装平面图和产品说明书(如有)。 第四章 变更事项要求第三十八条 已注册产品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拟变更产品生产或者进口前提交相应资料,完成相应的变更之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已备案产品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拟变更产品上市或者进口前提交相应资料,完成相应的变更之后,方可上市或者进口。变更前已生产、上市或者进口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第三十九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的(生产场地未改变),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相关要求完成信息更新后,对涉及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样稿的上述相关信息分别进行一次性变更。第四十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产品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附18)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附19); (二)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提交产品名称相关资料。第四十一条 生产场地改变或者增加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三)拟变更备案产品仅通过产品安全评估方式评价产品安全,且拟增加的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其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文件的,应当提交该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资料;(四)拟变更产品委托生产关系发生改变的,国产产品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三)的要求,对变化的委托生产关系进行确认;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发生变化的,还应当进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变更。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剂未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添加的微量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成分发生种类或者含量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二)产品配方;(三)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变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四)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五)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六)拟变更事项涉及产品标签样稿中的全成分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标签样稿。第四十三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二)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三)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四)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五)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七)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八)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第四十四条 产品标签样稿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二)拟变更的产品标签样稿;(三)防晒类化妆品增加PA、广谱防晒或者浴后SPF等标识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相应的功效试验报告;(四)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增加祛斑或者美白功效宣称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相应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五)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第四十五条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二)拟变更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三)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的相关信息。第四十六条 产品分类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二)按照拟变更产品分类的要求补充或者更新资料;(三)涉及已注册特殊化妆品拟增加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或者新功效的,应当按照第三章的要求补充提交资料。第四十七条 注册人因公司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改变的,由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具有新的境外注册人相应用户权限的境内责任人提交以下资料,对涉及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进行一次性变更:(一)公司合并注销、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或者由同一集团内不同子公司运营的声明及相关文件;(二)利益相关方(如原注册人,新注册人,境内责任人等)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所有权归属无异议的声明及其公证文件原件。第四十八条 变更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二)原境内责任人盖章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或者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判决文书;(三)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的承诺书。第四十九条 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事项的情况说明,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关资料。第五十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照第三十二条原则,在新销售包装产品上市前,重新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或者对拟变更部分予以备注说明。第五十一条 已注册特殊化妆品完成变更之后,领取变更后纸质产品注册证时,应当交还原产品注册证。 第五章 延续、注销等事项要求第五十二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注册延续申请表(附20);(二)产品自查情况说明(式样见附21),主要内容包括:1.生产(进口)销售证明材料(限上一注册周期);2.监督抽检、查处、召回情况(限上一注册周期);3.该产品不良反应统计分析情况及采取措施;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三)根据现行法规、标准调整情况,应当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第五十三条 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的生产、进口概况,以及期间产品的停产情况;(二)产品符合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自查情况。第五十四条 申请补发产品注册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补发申请表(附22);(二)因产品注册证原件破损申请补发的,领取新产品注册证时,应当交还原产品注册证;(三)因产品注册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承诺书。第五十五条 注册人申请撤回注册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申请表(附23)。第五十六条 注册人申请注销已注册特殊产品注册证的,应当提交注销申请表(附24)。第五十七条 已备案普通产品因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备案人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办理备案的,可使用原备案资料。第五十八条 对于非安全性原因不予注册的特殊产品再次申请注册时,可使用原注册资料的复印件,同时提交不予注册未涉及安全性的说明,包括对不予注册原因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对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销的,再次申请备案时可使用原备案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附:1.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 2.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 3.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 4.境内责任人信息表 5.化妆品注册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 6.生产企业信息表 7.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 8.生产场地审核更新信息表 9.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 10.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 11.配方表式样 12.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指南 13.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备案企业信息表 14.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15.产品执行的标准式样 16.产品执行的标准样例 17.化妆品产品标签样稿式样 18.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 19.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20.化妆品产品注册延续申请表 21.化妆品注册延续自查情况报告样例 22.化妆品注册补发申请表 23.化妆品注册撤回申请表 24.化妆品注册注销申请表附1 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基本信息(一般审核维护)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省 市 区 法定代表人信息(自行维护)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自行维护)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信息(自行维护)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实际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承 诺 书1、本企业注册或备案产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要求。2、本企业提供的注册备案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企业对资料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企业将妥善保管用户密码,通过该用户进行的注册备案相关行为均代表本企业行为,因密码丢失或泄密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基本信息(一般审核维护)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所在国家/地区 法定代表人信息(自行维护)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自行维护)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信息(自行维护)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邮政编码 承 诺 书1、本企业注册或备案产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要求。2、本企业指定境内责任人,并自行建立对境内责任人的管理约束制度。境内责任人以本企业名义办理化妆品或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事项,所进行的注册备案行为均代表本企业行为。3、本企业提供以及通过境内责任人提供的注册备案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企业对资料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2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自行生产) 模块内容或措施(概述)人员健康卫生管理请简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相关制度,至少包括:1、是否建立有人员健康档案;2、对直接从事生产人员的日常基本卫生要求;3、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人员接受健康检查的频率。质量管理制度请根据企业实际质量体系情况,对具有的管理制度进行勾选(可多选):□文件管理制度□追溯管理制度□供应商遴选制度□原料验收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制度□产品检验制度□留样管理制度□产品销售制度□记录管理制度□质量投诉制度□产品召回制度记录管理请简述记录管理方面要求及记录保存期限,如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厂房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记录等。车间基本情况请简述车间清洁等级相关基本情况。设备使用维护请简述设备使用、校验、维护等的相关制度,包括日常使用、清洁、消毒的基本要求,校验维护基本要求和频率等。生产用水请简述是否具有水处理系统以及工艺用水标准。合格放行请简述产品合格放行标准和相关制度;请简述不合格品管理相关制度。留样管理请简述产品留样管理制度,至少包括:1、 产品留样规则和留样数量;2、 样品保留期限。质量自查纠错请简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和纠错制度,至少包括:1、 不合格品追溯、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2、 企业内审制度和内审频率;3、 不良反应、消费投诉、抽检不合格等信息的收集措施及必要整改措施。其他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年 月 日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委托生产) 模块内容或措施(概述)配方来源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具有配方研发能力: □是,请简述相关人员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的最低要求,以及最少人数设置;□否,请简述产品配方来源以及确保配方质量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物料采购注册人/备案人是否自行采购物料: □是,请简述物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否,请简述物料采购方式和相应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生产企业遴选和管理制度请简述生产企业遴选相关制度,至少包括:1、 生产企业遴选标准;2、 实地考察相关制度,包括实地考察频率;3、 生产企业的淘汰和更换制度请勾选遴选生产企业时,考虑生产企业应具有的管理制度(可多选):□文件管理制度□追溯管理制度□供应商遴选制度□原料验收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制度□产品检验制度□留样管理制度□产品销售制度□记录管理制度□质量投诉制度□产品召回制度产品放行请简述注册人/备案人的产品合格放行标准,以及确保生产企业按照该标准执行产品放行的相关制度。独立于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措施请简述独立于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措施,至少包括:1、产品档案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2、是否有定期自行抽检或送检行为,检验范围、检验频率、检验项目等;3、销售管理相关制度。质量自查纠错请简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和纠错制度,至少包括:1、 不合格品追溯、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2、 企业内审制度和内审频率;3、 不良反应、消费投诉、抽检不合格等信息的收集措施及必要整改措施。其他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年 月 日 附3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项目内容或措施(概述)岗位职责请简述注册人/备案人的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相关岗位设置情况,至少包括:1、相关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2、相关人员基本要求。不良反应监测请简述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制度,至少包括:1、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整体构成和运行模式;2、请简述所有主动或被动的不良反应信息收集渠道,以及信息收集的频率。不良反应评价请简述不良反应评价相关制度,至少包括:1、不良反应评价的完成方式,如由注册人/备案人自行完成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完成;2、不良反应评价标准;3、不良反应评价后相应处置措施。(注册人/备案人盖章)年 月 日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模块项目内容或措施(概述)注册人/备案人措施岗位职责请简述注册人/备案人的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相关岗位设置情况,至少包括:1、相关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2、相关人员基本要求。不良反应监测请简述注册人/备案人的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制度,至少包括:1、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整体构成和运行模式;2、请简述所有主动或被动的不良反应信息收集渠道,以及信息收集的频率。不良反应评价请简述注册人/备案人的不良反应评价相关制度,至少包括:1、不良反应评价的完成方式,如由注册人/备案人自行完成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完成;2、不良反应评价标准;3、不良反应评价后相应处置措施。境内责任人的配合措施岗位职责请简述境内责任人的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相关岗位设置情况,至少包括:1、相关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2、相关人员基本要求。不良反应监测请简述境内责任人的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制度,至少包括:1、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整体构成和运行模式;2、请简述所有主动或被动的不良反应信息收集渠道,以及信息收集的频率。不良反应评价请简述境内责任人的不良反应评价相关制度,至少包括:1、不良反应评价的完成方式,如由注册人/备案人自行完成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完成;2、不良反应评价标准;3、不良反应评价后相应处置措施。沟通交流机制请简述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在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方面的信息交流、数据共享、风险联动等方面的机制和措施。(注册人/备案人盖章)年 月 日 附4 境内责任人信息表 基本信息(一般审核维护)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省 市 区 法定代表人信息(自行维护)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联系信息(自行维护)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实际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承 诺 书1、本企业作为境内责任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名义办理化妆品或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事项。2、本企业将认真履行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等工作,如实提交各项注册和备案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企业将妥善保管用户密码,通过该用户进行的注册备案相关行为均代表本企业行为,因密码丢失或泄密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境内责任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5 化妆品注册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式样)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化妆品注册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和承诺有关事宜明确如下:授权方: 被授权方: 授权范围: 授权期限至:XXXX-XX-XX(年-月-日) 授权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方式: 年 月 日被授权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方式: 年 月 日附6 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内注册人/备案人自行生产) 基本信息(一般审核维护)名称(由“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关联而来) 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场地信息(生产场地审核维护)实际生产地址1 实际生产地址2 …… 联系信息(自行维护)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邮政编码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外注册人/备案人自行生产) 基本信息(由“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关联而来)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生产场地信息(生产场地审核维护)实际生产地址1 生产规范证明类型□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实际生产地址2 生产规范证明类型□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 联系信息(自行维护)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邮政编码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信息表(委托境外生产) 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一般审核维护)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国家/地区 法定代表人信息(自行维护)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生产场地信息(生产场地审核维护)实际生产地址1 生产规范证明类型□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实际生产地址2 生产规范证明类型□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 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自行维护)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信息(自行维护)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邮政编码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信息表(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 基本信息(一般审核维护)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省 市 区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信息(自行维护)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自行维护)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生产场地信息(生产场地审核维护)实际生产地址1 实际生产地址2 …… 联系信息(自行维护)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邮政编码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7 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注册人/备案人:资料项具体模块具体项目更新内容需提交资料(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基本信息□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地 (二)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三)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内自行生产)生产许可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委托境外生产)——先选择名下已有的具体生产企业,再对其信息进行更新基本信息□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国家/地区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境内责任人及其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资料项具体模块具体项目更新内容需提交资料(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基本信息□名称(中文) 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所在国家/地区 (二)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三)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四)境内责任人信息表基本信息□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地 (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授权范围(新授权范围应包括原授权范围)重新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及相关资料□授权期限(授权书其他内容不得改变)(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委托境外生产)——先选择名下已有的具体生产企业,再对其信息进行更新基本信息□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国家/地区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 生产企业:资料项具体模块具体项目更新内容需提交资料(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基本信息□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地 □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8 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注册人/备案人:资料项维护模块维护类型更新内容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内)生产场地信息 仅地址文字改变 生产场地搬迁 生产场地增加 生产场地减少 应确保该实际生产地址下已无产品关联(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外)——先选择名下已有的具体生产企业,再对其信息进行维护生产场地信息仅地址文字改变 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生产场地搬迁 重新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相关资料生产场地增加 重新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相关资料生产场地减少 应确保该实际生产地址下已无产品关联仅生产规范证明类型变化实际生产地址:提交相应的境外生产规范证明相关资料更新类型□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境内责任人:境外注册人/备案人:资料项维护模块维护类型更新内容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外)——先选择名下已有的具体生产企业,再对其信息进行维护生产场地信息仅地址文字改变 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生产场地搬迁 重新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生产场地增加 重新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生产场地减少 应确保该实际生产地址下已无产品关联仅生产规范证明类型变化 实际生产地址:提交相应的境外生产规范证明相关资料更新类型□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 生产企业:资料项维护模块维护类型更新内容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六)生产企业信息表生产场地信息 仅地址文字改变 生产场地搬迁 生产场地增加 生产场地减少 应确保该实际生产地址下已无产品关联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9 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注册人/备案人: 现申请对该注册人/备案人用户权限予以注销,该用户权限下所有产品已全部注销。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境内责任人) 境内责任人: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现申请对该注册人/备案人对应的境内责任人用户权限予以注销,该用户权限下所有产品已全部完成注销或变更。 (境内责任人盖章) 年 月 日 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 生产企业: 现申请对该生产企业用户权限予以注销,该用户权限下所有关联产品已全部完成注销或变更。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10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国产产品,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中文) 分类编码功效宣称 作用部位 产品剂型 适用人群 使用方法 申报类别(特殊化妆品填报)□染发类□烫发类□防脱类□祛斑美白类□祛斑美白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防晒类SPF值PA浴后SPF值 □新功效(填写宣称功效)注册人/备案人信息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省 市 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信息□境内自行生产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地址 □委托境内生产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其他信息检验受理编号(补充检验报告编号无需单独填报) 是否使用新原料□使用已注册新原料注册号 □使用已备案新原料备案号 □不使用 □套装产品 □配合仪器使用产品 ……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进口产品,境外注册人/备案人)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中文) 产品名称(外文) 分类编码功效宣称 作用部位 产品剂型 适用人群 使用方法 申报类别(特殊化妆品填报)□染发类□烫发类□防脱类□祛斑美白类□祛斑美白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防晒类SPF值PA浴后SPF值 □新功效(填写宣称功效)注册人/备案人信息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所在国/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内责任人信息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省 市 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信息□境外自行生产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委托境外生产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其他信息检验受理编号(补充检验报告编号无需单独填报) 是否使用新原料□使用已注册新原料注册号 □使用已备案新原料备案号 □不使用 □套装产品 □配合仪器使用产品 ……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国产产品,境外注册人/备案人)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中文) 分类编码功效宣称 作用部位 产品剂型 适用人群 使用方法 申报类别(特殊化妆品填报)□染发类□烫发类□防脱类□祛斑美白类□祛斑美白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防晒类SPF值PA浴后SPF值 □新功效(填写宣称功效)注册人/备案人信息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所在国/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内责任人信息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省 市 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信息□委托境内生产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其他信息检验受理编号(补充检验报告编号无需单独填报) 是否使用新原料□使用已注册新原料注册号 □使用已备案新原料备案号 □不使用 □套装产品 □配合仪器使用产品 ……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进口产品,境内注册人/备案人)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中文) 产品名称(外文) 分类编码功效宣称 作用部位 产品剂型 适用人群 使用方法 申报类别(特殊化妆品填报)□染发类□烫发类□防脱类□祛斑美白类□祛斑美白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防晒类SPF值PA浴后SPF值 □新功效(填写宣称功效)注册人/备案人信息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省 市 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信息□委托境外生产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其他信息检验受理编号(补充检验报告编号无需单独填报) 是否使用新原料□使用已注册新原料注册号 □使用已备案新原料备案号 □不使用 □套装产品 □配合仪器使用产品 ……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11 配方表式样 一、配方表序号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英文名称原料含量%)复配百分比(%)实际成分含量(%)使用目的 备注 二、配方表附件式样序号标准中文名称生产商原料报送码 填报说明:配方表中成分含量、实际成分含量的有效数字位数原则上不少于一位有效数字不超过五位有效数字。附12 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指南 一、化妆品原料生产商是指对原料安全承担责任的企业,可以是原料的实际生产企业、与原料实际生产企业隶属同一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或者原料委托生产行为中的委托企业。化妆品原料生产商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料安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备案企业信息表》(附13)和企业主体证明文件,开通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报送权限。二、境外或者境内原料生产商可以自行报送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也可以授权境外或者境内法人企业对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报送和日常维护。被授权企业开通用户权限时,还应当同时提交化妆品原料生产商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关系和授权范围,同一质量规格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只能授权一家企业。三、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应当包括原料商品名、原料基本信息、原料生产工艺简述、必要的质量控制要求、国际权威机构评估结论、风险物质限量要求等(详见附14)。化妆品生产用水无需报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但特殊产地来源用水除外。四、原料安全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后,自动生成原料报送码。原料报送码由五位生产商数字编码、六位原料数字编码和三位原料质量规格数字编码组成,每组编码间用“-”相连。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已报送原料安全信息的原料商品名、生产商信息和原料报送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在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可以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原料生产商、安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附13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备案企业信息表(化妆品原料生产商或者被授权的企业填写)原料生产商名称(中文,境内企业填写)(英文,境外企业填写)所在国□境外 □境内原料生产商地址 被授权企业名称(存在授权情况时填写,并附授权书)被授权企业住所地址(存在授权情况时填写,并附授权书)联系人信息(存在授权情况时,填写被授权企业信息)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实际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承诺书1.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原料,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要求和技术要求。2.本企业提供的所有化妆品原料安全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企业对资料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企业授权其他企业报送的指定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内容均源于本企业,获取渠道双方无争议。指定化妆品原料参见授权书。4.本企业将妥善保管用户密码,通过该用户进行的化妆品原料安全资料备案相关系行为均代表本企业行为,因密码丢失或泄密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企业自行承担。(填写此表的原料生产商或者被授权企业签章) 年 月 日附14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原料商品名、原料基本信息、原料生产工艺简述】原料商品名 原料组成(包括复配组分)组分组分中文名称组分INCI名称百分比范围1(组分名称应与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内容一致) 2 3 …… 化妆品中建议添加量基于安全或者功效的角度明确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建议添加量,在驻留类和淋洗类化妆品中建议添加量有区别的应当分别予以明确。原料使用限制(如有)(该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限制、配伍禁忌、警示用语的标注要求等)原料性状(颜色、气味、状态)物理化学性质描述 生产工艺类型描述应当明确生产工艺类型:物理粉碎;物理压榨;水或者其他种类溶剂提取;化学合成;生物发酵。简要概述搅拌、加热、蒸馏、过滤、干燥、包装等过程。直接来源于动植物的天然原料,应明确物种信息、拉丁名、提取部位(藻类和大型真菌类参照此要求)。生物技术来源原料[1]应明确生产所用的基因来源、载体构建、工程菌信息、供体生物、受体生物、修饰微生物等必要信息。(如无法提供原料组成,可不填写,但应当提交相关说明资料)【质量控制要求】序号指标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如能明确)CAS号(如能明确)测试方法名称定量范围1 2 3 (如无法提供,可不填写,但应当提交相关说明资料)(对于化学结构明确的单一原料,应提供纯度要求)(对于化学结构不明确的原料,应提供指标性成分定量要求或总成分、蒸发残留/固形物含量、干燥失重/水分、炽灼残渣、典型物理化学指标等定量要求)(聚合物类原料应同时明确聚合度以及平均分子量,如有)(寡肽类原料还应明确氨基酸序列)1.鉴别方法(如无法提供,应当提交相关说明资料)2.定量控制指标/特征性指标检验方法(与上表中指标一一对应)(检验方法仅提供方法名称即可)3.微生物指标(如适用)【国际权威机构评估结论】(如有,应当简要说明,并附权威机构名称)【其他行业使用要求简述】【风险物质限量要求】(如有)序号风险物质名称CAS号限量要求备注1 2 …… 重金属指标(如适用):农药残留风险:(仅植物来源原料,如适用)微生物污染控制情况:(仅生物技术来源原料,如适用)宿主致病性、毒性成分控制情况:(仅生物技术来源原料,如适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15 产品执行的标准式样 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中文名称外文名称【配方全成分】表1 产品配方原料和使用目的序号原料中文名称使用目的……………… …… 【生产工艺简述】【感官指标】表2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表3 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项目指标质量管理措施简要说明……………………【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 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二、产品执行的标准的设计、内容和数据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三、产品执行的标准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应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15834的规定。(二)应使用GB3101、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三)应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四)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五)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互联网在线获得,应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为了保证溯源性,应提供源网址。四、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准确、精密,并经过方法学验证。五、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有限量要求的,须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适量”或“合适的温度”等。六、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的表格应当按照规定样式填报,除需对应不同配方外,一般不可将表格内容再行拆分。所有表格应当顺序编号并注明表题。具有多个配方的,如需分别填报相应表格,应对表格进行合理命名,体现与相关配方的对应关系。表格如在文本内容中提及,应当通过表序或表题正确引用。七、产品执行的标准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八、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和对照品)。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应提交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供研究用样品应是配方确定、生产工艺稳定、具有代表性的多批产品。九、开展产品执行的标准的研究,应在能满足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要求研究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并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附16 产品执行的标准样例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中文名称(由系统自动导入)外文名称(由系统自动导入)【配方全成分】(由系统自动导入,包括原料的序号、全部原料的中文名称和使用目的)表1 产品配方原料和使用目的序号原料中文名称使用目的 …… 【生产工艺简述】应简要描述产品实际生产制作过程,包括投料、混合、灌装等主要步骤,应当提交的工艺参数主要指温度,温度范围的设定应当主要考虑对产品质量、安全性的影响,其次还考虑不同生产规模、不同生产设备时所需要的温度。涉及分段生产的示例如下:1、将A相原料加入水相锅内,加热(70℃-80℃),充分混合均匀,搅拌,投入主锅中。2、将B相原料搅拌完全分散好后加入主锅中。3、将C相搅拌完全分散好后加入主锅中。4、搅拌完全分散。5、搅拌冷却(40℃-50℃),将D相中的原料加入主锅内,搅拌,冷却至室温,脱泡过滤,出料(半成品)。取样检测、料体转移。6、灌装(成品)A相原料:部分1、4、5、8、9、10、15B相原料:部分1、7、16C相原料:2、3、6、11、12、13、14E相原料:17步骤1-5所得的半成品,在生产企业1:××国××区××路××号制成或者生产企业2:××国××区××路××号制成。步骤6所得的成品,在生产企业3:中国××省××路××号制成。(同一生产企业如有多个生产地址,可同时列出)【感官指标】颜色:例如浅粉色;性状:例如膏;气味:请按产品实际情况填写:有香味、有原料特征性气味、无味;表2 感官指标检验项目指标颜色……性状……气味有香味…………【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表3 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项目指标质量管理措施*简要说明**菌落总数≤1000 CFU/g产品逐批检验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耐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g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和全项检验按革兰氏阴性菌定性检测方法进行检验铅(以铅计)≤10mg/kg原料相关指标控制以及全项检验总重金属检测……………………砷(以砷计)≤2mg/kg原料相关指标控制和全项检验总重金属检测镉≤1mg/kg原料相关指标控制和全项检验总重金属检测………………………………………… 备注:质量管理措施* (1)注册人、备案人应根据产品实际控制的需要,每个指标选择1项以上(含1项)的质量管理措施,以确保最终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执行的标准要求。(2)可接受的质量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逐批检验、全项检验、原料相关指标控制、生产工艺流程管控等等。简要说明** 示例(1)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和全项检验:该产品生产过程厂房空气净化级别达到****,并按照全项检验要求开展必要的检验;所用的“革兰氏阴性菌定性检测”方法,为我司自行开发方法,对标ISO***,并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微生物检验方法”中耐热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检验方法进行对比验证。本方法为定性检测是否含有革兰氏阴性菌、耐热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属革兰氏阴性菌,检验结果能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耐热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指标要求,已进行多批次的试验数据结果对比。示例(2)原料相关指标控制和全项检验:要求原料供应商对所有有可能带入重金属的原料的总金属指标出具分析报告书(CoA),说明残留量。附以必要的原料和产品的全项检验,所用的“总重金属检测”方法,为自行开发方法,已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汞、铅、砷、镉检验方法进行验证,将产品中总重金属以铅记,检测总含量,规定总重金属残留量不超过1mg/kg,以保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有重金属指标的相关要求。【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附17 化妆品产品标签样稿式样 项 目内 容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产品名称、注册证编号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和产品实际情况标注,相关内容应与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载明信息一致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地址;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标识0.1%(w/w)以上成分企业填报其他微量成分企业填报净含量按实际标注使用期限按实际标注,与产品执行的标准相符使用方法企业填报应与产品执行的标准相符安全警示用语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产品名称相关解释说明企业填报创新用语创新用语一:解释:创新用语二:解释:按有关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企业填报企业自主选择标注的标签内容是否标注“已经过评价验证”□是 □否其他特别宣称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相关规定,由企业填报其他文案内容(含拟在包装标签上以图案或其他形式出现的文字,如艺术字、变形文字等)企业填报(语句文意应当连贯,不得使用不必要的空格、回车或间隔标点符号) 附18 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有效期截至 年 月 日注册人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内责任人 名称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附资料清单:1、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2、......保证书本产品注册人(和境内责任人)保证:本产品除拟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发生变化。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注册人(和境内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申请变更项目及内容:申请变更理由: 附件19 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中文) 产品名称(外文) 分类编码功效宣称 作用部位 产品剂型 适用人群 使用方法 是否儿童产品□是 □否备案人信息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国/地区 所在地省 市 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内责任人信息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省 市 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信息□境内自行生产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地址 □委托境内生产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境外自行生产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委托境外生产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所附资料清单:1、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2、......保证书本产品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保证:本产品除拟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发生变化。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申请变更项目及内容:申请变更理由: 附20化妆品产品注册延续申请表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中文) 产品名称(英文) 分类编码功效宣称 作用部位 产品剂型 适用人群 使用方法 产品类别 是否为儿童产品□是 □否□境内注册人信息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省 市 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外注册人信息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所在国/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内责任人信息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省 市 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化妆品产品注册延续申请表(续) 生产信息□境内自行生产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地址 □委托境内生产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境外自行生产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委托境外生产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其他信息检验受理编号(补充检验报告编号无需填报) 原产品注册证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产品类别 保证书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注册人(签章) 境内责任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附21 化妆品注册延续自查情况报告样例 1. 生产(进口)销售证明材料已上传该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证明材料。(国产特殊化妆品可提供销售记录或销售发票等,进口特殊化妆品可提供报关单或销售记录等。限上一个注册周期内,提交一份或以上证明材料)该产品在上一注册周期内未生产或进口,已按要求进行检验和安全风险评估(附相关检验报告和安全评估资料)2. 监督抽检、查处、召回情况(限上一注册周期)时间情况类型情况简述备注 监督抽查 查处 召回 (可附相关资料)3.该产品不良反应统计分析情况及采取措施 (可附相关资料)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附22 化妆品注册补发申请表 产品名称中文名称 外文名称 产品类别分类编码 产品类别 批准文号 注册人名称 境内责任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申请补发原因:□ 因产品注册证原件破损,申请补发新的产品注册证□ 因产品注册证遗失申请补发新的产品注册证 注册人(和境内责任人)(签章)年 月 日 附23 化妆品注册撤回申请表 产品名称中文名称 外文名称 产品类别分类编码 产品类别 产品受理号 受理日期 注册人名称 境内责任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原因:(可附页) 是否申请退回全部申报资料□是 □否 注册申请人(和境内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24 化妆品注册注销申请表 产品名称中文名称 外文名称 产品类别分类编码 产品类别 批准文号 注册人名称 境内责任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注销原因: 注册人(和境内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26日[1] 生物技术来源原料包括水解植物成分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31号)为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提交的资料,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客观、准确地描述新原料的性状、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第四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的其他文字,以及我国法规文件中使用的英文缩写简称等外,所有使用其他文字的资料均应当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第五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的签章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授权委托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签字的事项和范围。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注册和备案资料均应当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用户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第六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的,应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准确有效,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第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中文本主体文字颜色应当为黑色,内容易于辨认,设置合适的行间距和页面边距,确保在打印或者装订中不丢失文本信息。注册和备案纸质资料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规格纸张,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纸质文件资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的要求。第八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填写、上传的注册和备案资料电子版应当与纸质版保持一致。第九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申报新原料注册或进行新原料备案前,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以下信息,进行用户信息登记:(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信息;(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样例见附1);(三)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由境内责任人填报信息,同时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及其公证书的原件。同一境内企业同时具有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等多重身份的,或经授权作为多个境外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境内责任人的,可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后取得相应的用户权限。已有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增加用户权限。第十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的以下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更新,确保信息服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用户应当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及时自行更新;(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的其他基本信息、新原料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境内责任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信息更新表(样例见附2),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后完成相关信息资料的更新。其中,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境内责任人授权范围改变的,新授权范围应当包括原授权范围;仅进行授权期限更新的,授权书其他内容不得改变。境内责任人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原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的承诺书,同时提交原境内责任人关于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或者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已生效法律判决文书。第十一条 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和信息:(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二)授权和被授权关系;(三)授权范围;(四)授权期限。同一化妆品新原料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授权范围开展注册和备案工作。境内责任人授权书所载明的授权期限到期后,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提交延长授权期限的授权书或按要求办理境内责任人变更。第十二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办理新原料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 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 新原料研制报告;(3) 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4) 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根据所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新原料的具体情形分类,按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要求(附3)整理并提交相应的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结合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相关技术信息,编制并提供用于注册和备案信息公开的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资料(样例见附4),在新原料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后,作为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的附件对外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参阅。第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研制报告应当按照要求(附5)进行编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料研发背景,包括研发背景、研发目的、研发过程及研发结果等;(二)原料基本信息,包括原料名称、来源、组成、相对分子质量、分子式、化学结构、理化性质等信息;(三)原料使用信息,包括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规格、使用目的、适用或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使用期限、注意事项、警示用语等;原料在境外使用于化妆品的状况以及批准状况;(四)功能依据资料,化妆品新原料功能依据是指能够证明原料具有与使用目的相一致的相关资料,一般包括科学文献、法规资料、实验室研究数据、人体功效性评价试验资料等;(五)新原料研制相关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化妆品新原料制备工艺简述应当结合原料来源特征,对原料生产的主要工艺步骤、工艺参数等进行简要描述,并说明生产过程是否可能引入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不同来源的新原料制备工艺简述编制要求如下:(一)化学合成原料应当列出具体起始物、反应条件、使用的助剂、反应过程的中间产物及副产物、终产物中残留的杂质或助剂等;(二)天然原料应当说明原料来源、加工工艺、提取方法等,包括前处理方法、提取条件、除杂或分离/纯化方法、使用的溶剂、可能残留的杂质或溶剂等;(三)生物技术来源原料应当说明培养、提取、分离、纯化等原料制备过程。包括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杂质、原料中可能含有的杂质和可能存在的有害微生物;(四)其他来源原料,根据原料特性和具体制备过程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化妆品新原料质量控制标准应当按照要求(附6)进行编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稳定性试验数据;(二)质量规格指标及其检验方法; (三)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标准等。第十六条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资料一般应当包括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和安全风险评估资料,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编制:(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应当结合申报注册和进行备案新原料的特征,判定新原料应当属于的具体情形,按照相应的毒理学试验项目资料要求进行编制;(二)安全风险评估资料,包括原料安全使用量评估资料和原料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等评估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化妆品安全评估原则和程序等相关要求,对新原料以及可能同时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进行评估。第十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的样品应当有完整的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名称、原料的中文名称、INCI名称、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贮存条件等信息。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留存新原料的样品备查。如技术审评机构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查看样品时,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样品。第十八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新原料安全监测期相关要求,收集、整理以下信息资料,并根据收集整理的信息资料,编制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年度报告(附7):(一)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信息;(二)使用新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编号,产品生产或进口、销售数量等;(三)使用新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查处、召回情况;(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使用新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产品不良反应统计分析情况及采取措施等;(五)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使用新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的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体系制度及采取措施等。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届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新原料安全监测年度报告。第十九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发现新原料使用过程中存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的情况,或其他认为需要报告情形的,应当立即收集整理新原料基本信息、生产和使用情况、安全性问题或突发情况的原因分析、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编制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风险控制报告(附8),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技术审评机构提交。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附:1.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 体系概述(样例) 2.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信息更新表(样例) 3.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要求 4.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样例) 5.化妆品新原料研制报告编制要求 6.化妆品新原料质量控制标准编制要求 7.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年度报告编制要求 8.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风险控制报告编制要求 附1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样例) 项目内容或措施(概述)岗位职责请简述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相关岗位设置情况,至少包括:相关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相关人员基本要求。安全风险监测请简述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制度,至少包括: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的整体构成和运行模式;请简述所有主动或被动的有关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信息收集渠道,以及信息收集的频率。安全风险评价请简述安全风险评价相关制度,至少包括:安全风险评价的完成方式,如由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自行完成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完成;2. 安全风险评价标准;3. 安全风险评价后相应处置措施。境外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还应简述与境内责任人在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方面的信息交流、数据共享、风险联动等方面的机制和措施。境内责任人应简述配合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进行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岗位职责设置情况、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相关制度。(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盖章)年 月 日 附2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信息更新表(样例)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资料项目具体模块具体项目更新内容需提交资料(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基本信息□名称(中文) 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所在国家/地区 (二)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三)境内责任人信息表基本信息□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地 (四)境内责任人授权书□授权范围(新授权范围应当包括原授权范围)重新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及相关资料□授权期限(授权书其他内容不得改变)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3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要求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判定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风险程度,根据在国内外化妆品中使用历史、食用历史等情况,结合原料功能、性状等,对新原料进行分类,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根据所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新原料的具体情形分类,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一、一般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应当清楚阐述新原料的来源和研制情况、制备工艺及其质量控制情况和安全评估情况等内容,应当能够充分证明在限定的使用条件下,将新原料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中引用科学文献或法规资料,应当与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的新原料具有相关性,其中载明的原料来源、使用目的、使用规格、适用范围等限制性条件应当适用于注册或备案的新原料。二、检验相关资料要求(一)检验报告要求。1.检验报告出具机构要求。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检验相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对新原料开展必要的检验,并根据检验项目的需求,向承担检验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检验样品。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报告及防腐、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之外的功能评价报告等可由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毒理学试验报告和防腐、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功效评价等项目的检验报告,应当由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者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等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2.检验报告书要求与体例要求。承担化妆品新原料检验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二)检验方法要求。1.理化微生物和评价方法要求。化妆品新原料理化和微生物检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试验项目,原则上应当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规定的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规定方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国际通行方法或者使用自行开发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自行开发试验方法的,应当同时提交该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相关资料。2.毒理学方法要求。新原料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未规定方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国际通行方法进行检验。3.动物替代方法要求。使用动物替代方法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应当根据原料的结构特点、特定的毒理学终点选择合适的整合测试和评估方法(IATA)评价新原料的毒性。应用的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尚未收录于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该项替代试验方法应当为国际权威替代方法验证机构已收录的方法,且应当同时提交该方法能准确预测该毒理学终点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包括该项替代试验方法研究过程简述和不少于10种已知毒性受试物的研究数据、结果分析、研究结论等内容。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相关资料要求(一)总体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化妆品新原料的具体情形,选择适当的毒理学试验项目,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并提供相应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应当结合新原料开展的毒理学试验项目,在逐项对每个毒理学试验的方法、试验过程、毒理学终点等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新原料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进行综述,并得出安全性评价结果。化妆品新原料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可以是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自行或委托开展的毒理学试验项目的试验报告、科学文献资料和国内外政府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二)毒理学试验项目要求。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原则上应当提供以下毒理学试验项目资料,可以根据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新原料的用途、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料、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性等情况,增加或减免相应的毒理学试验项目:1.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试验;2.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3.皮肤变态反应试验;4.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5.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6.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当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7.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试验(如果该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经口摄入可能性大时,应当提供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8.致畸试验;9.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10.吸入毒性试验(原料有可能吸入暴露时须做该项试验);11.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12.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需提供其他项目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有健康危害效应(不包括局部毒性)的新原料,应当提供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还应当提交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资料。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寡肽、多肽、蛋白质类新原料,应当提供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还应当同时提交皮肤吸收/透皮试验和免疫毒性试验资料。纳米新原料应当提供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还应当提供各项毒理学试验方法适用于纳米原料检测的适用性说明。对拟用于皮肤部位的纳米新原料,还应当提供皮肤吸收/透皮吸收试验资料;对于有可能吸入暴露的纳米新原料,还应当同时提供吸入毒性试验资料。(三)情形分类和相应的资料项目要求根据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的新原料的功能、性状,以及在国内外化妆品中使用历史情况,或者食用历史情况等,新原料分为以下六种情形,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结合申报注册和进行备案新原料的特征,判定新原料应当属于的具体情形,分别提交相应的毒理学试验项目资料(详见附表):情形1: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以及其他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提交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情形2:国内外首次使用的,不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的新原料,应当提交上述第1~7项毒理学试验资料;情形3:不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的新原料,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该原料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6项毒理学试验资料;能够同时提供国际权威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是安全的安全评估报告或符合伦理学条件下的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的,可不提供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试验资料;情形4: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该原料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新原料,应当提交上述第1~7项毒理学试验资料;情形5: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化妆品新原料(原料所使用的部位应与食用部位一致),应当提交上述第2~5项毒理学试验资料,并应根据原料的暴露量、使用方式等对原料进行风险评估;情形6:化学合成的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结构单元,通过共价键连接,平均相对分子质量大于1000道尔顿,且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10%,结构和性质稳定的聚合物(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除外),应当提交上述第2项和第4项毒理学试验资料。已有国际权威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是安全的新原料,或者境外化妆品监管部门已经批准使用的新原料,应当分别根据上述情形分类的资料要求,将国际权威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估报告、境外化妆品监管部门批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相应的内容进行整理并提交。(四)安全使用历史相关资料要求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可被视为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新原料,符合上述情形3和情形4的新原料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1.新原料与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使用的原料的质量规格、使用目的、适用或使用范围相同,新原料的安全使用量不高于境外上市化妆品中的使用量;2.含该原料的化妆品在境外上市不得少于3年;3.能够证明含该原料的化妆品在境外已有足够使用人群的相关证据材料;4.在境外上市的含该原料的化妆品未出现过因该原料引起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5.未见该原料涉及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相关文献报道。(五)安全食用历史相关资料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被视为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新原料,符合上述情形5的新原料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1.取得我国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认证或其他相应资质的食品用原料;2.经国内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技术机构或其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安全食用的原料。 附表:化妆品新原料情形分类和资料项目要求附表化妆品新原料情形分类和资料项目要求 情形分类 资料要求 情形1情形2情形3情形4情形5情形6一、基本信息1.注册或备案原料信息表○○○○○○二、研制报告2.研发背景○○○○○○3.原料基本信息○○○○○○4.原料使用信息①○○○○○○5.功能依据资料○○○○○○6.研制相关的其他资料○○○○○○三、制备工艺及质量控制标准7.制备工艺简述○○○○○○8.稳定性试验数据○○○○○○9.质量规格指标及其检验方法○○○○○○10.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资料② 四、安全性评价11.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综述○○○○○○12.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试验③○○○○ 13.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14.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15.皮肤光毒性试验④ 16.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⑤ 17.致突变试验○○○○ 18.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试验○○ ○ 19.致畸试验○ 20.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21.吸入毒性试验⑥ 22.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 23.其他毒理学试验⑦ 24.安全性评估报告○○○○○○五、其他资料25.新原料技术要求 ○ ○ ○ ○ ○ ○26.可能有助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的其他资料⑦ 注:上表中画“○”的,表示必须提交该项资料。资料项目要求的上角标注含义解释如下:① 对于境外有使用历史的新原料,应说明原料在境外使用于化妆品的情况。② 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新原料应当提交该项资料。③ 在情形3中,能够同时提供国际权威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是安全的安全评估报告或符合伦理学条件下的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的,可不提交该项资料。④ 原料具有紫外吸收特性时需提交该项试验资料。⑤ 除情形6外,原料具有紫外吸收特性时需提交该项试验资料。⑥ 原料有可能吸入暴露时须提交该项资料。⑦ 根据每个新原料的实际情况提交的其他资料。 附4 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样例) 一、基本信息(一)名称1.标准中文名称2.INCI名称及其ID号,或英文等外文名称3.化学名称,或动植物原料名称(拉丁学名)4.商品名称、别名、缩写等。(二)登记号1.CAS登记号2.EINECS/ELINCS登记号3.其他相关登记号(三)原料来源(四)原料组成、分子式、化学结构及相对分子质量等(五)理化性质二、技术要求(一)原料使用目的(二)原料适用或使用范围(三)安全使用量三、其他要求(一)注意事项、警示用语(二)贮存条件(三)使用期限附5 化妆品新原料研制报告编制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研制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研发背景包括原料研发背景、研发目的、研发过程及研发结果等。 二、基本信息包括原料名称、来源、组成、相对分子质量、分子式、化学结构、理化性质等。(一)原料名称。原料名称一般包括原料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及其ID号、化学名称、动植物原料名称(拉丁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名称、常见别名或缩写及CAS号和EINECS/ELINCS登记号等。1.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已经收录的原料,应根据目录予以明确;未收录的原料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其他权威目录中收录的中文名称,并结合通行的命名原则制定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2.原料INCI名称及其ID号。已经被《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收录的原料,应当明确原料的INCI英文名称和对应的ID号码;未被收录的,提供相应的英文名称。3.其他名称。包括化学名称、动植物原料名称(拉丁学名)、矿物名称、广泛使用的别名、俗称、商品名、缩写等。(二)原料来源。1.新原料来源包括化学原料、植物原料、矿物原料、生物技术原料(如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酶工程和蛋白质工程来源等)等。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申报注册和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来源予以明确,并根据原料来源,提供相应的基本信息。2.新原料应当是单一来源,不应是经过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的复配原料,在原料生产或制备过程中由于技术上不可避免原因导致多种成分同时存在的除外。如:为保护原料而添加的溶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或通过化学反应或发酵过程不可避免产生的与原料同时存在的其他成分等情形。在原料生产或制备过程中由于技术上不可避免原因导致多种成分在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不可避免共同存在的相关研究资料、原料组成及相关比例。(三)组成、结构及成分鉴定。1.有明确化学结构的原料应当提供化学结构和相对分子质量,以及化学结构的确认依据(如核磁共振谱图、元素分析、质谱、红外谱图等)、检测报告;聚合物还应当提供聚合度以及平均相对分子质量及其分布的检测方法和结果;生物技术来源原料应根据本身特性设定鉴别方法。2.无明确化学结构的原料应说明原料的组成成分,并提供鉴别参数、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四)理化性质。1.根据原料的性质,提供性状指标包括颜色、气味、状态,及其他显著特性(如可燃性、溶解性、吸湿性等),并结合原料性质选择其他理化指标项目,如熔点、沸点、比重、粘度、pH值、折光率、旋光度、羟值、碘值、皂化值、酸值、pKa值、分配系数(LogPow)等。2.纳米原料:除提供上述理化指标外,还应当提供粒子大小和分布、原料的聚集和团聚特性、表面化学信息、形态学信息等特异性参数。纳米原料是指在三维空间结构中至少有一维处于1至100纳米尺寸或由它们作为基本单元构成的不溶或生物不可降解的人工原料。三、原料使用信息包括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规格、使用目的、适用或使用范围、安全使用量、使用期限、注意事项、警示用语等;原料在境外使用于化妆品的状况以及获得批准的情况。四、原料功能依据资料新原料的功能依据资料一般包括科学文献、法规资料、实验室研究数据、人体功效性评价试验资料等,具体要求如下:(一)科学文献。科学文献资料主要包括公开发表的非综述性质的相关研究型论文或科学著作,所提供的文献资料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新原料功能具有正相关性。提交文献资料时,应当同时提交与文献资料载明相关内容对应一致的原料研究过程简述、研究结果、结果分析及结论等。(二)法规资料。法规资料主要包括在国内外监管部门或技术部门发布的标准、目录、典籍、著作等,应当提供法规资料载明的原料具体情况,如使用浓度、使用范围、其他限制条件等。引用国外监管部门发布的化妆品法规中载明的功能原料正面清单的,应当提交法规名称、发布国家(地区)和发布人、发布时间及其相关法规全文等信息,同时提交注册或备案的新原料完全符合相关法规载明的原料使用浓度、范围及其他全部限制条件要求的情况说明。(三)实验室研究数据。研究数据主要包括理化微生物试验、体外试验或动物试验结果。所选试验模型应当合理呈现和模拟新原料功能的体外使用情况。以体外或动物试验结果作为研究数据资料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供所用试验模型、试验方法、新原料具有注册或备案新原料功能有效量和安全使用量的相关试验数据、结果及结论等资料,并阐明新原料具有相关功能的机制。(四)人体功效性评价试验资料。应当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原则和程序等相关要求开展试验,并提供试验方法、受试者例数、对照组设计、新原料具有注册或备案功效有效量和安全使用量的相关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及分析等资料。试验受试物中的功效成分应当仅为注册或备案的新原料。进行人体试验前应保证受试物已获得的毒理学数据和暴露条件、信息等能够满足其在人体使用的安全性,禁止将有安全隐患的受试物用于人体功效性评价试验。上述新原料的功能依据资料可以通过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得出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新原料具有所宣称功能的明确结论。宣称具有防腐、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的新原料的功能依据材料,应当至少包括实验室研究数据或者人体功效性评价试验资料。五、新原料研制相关的其他资料上述研制资料中未能包括的其他资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附6 化妆品新原料质量控制标准编制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质量控制标准包括稳定性试验数据、质量规格指标及其检验方法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资料。一、稳定性试验数据化妆品新原料稳定性试验重点考察项目应当选择在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可能会影响新原料质量安全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观察原料性状(颜色、气味等)、理化性质、成分含量等在温度、湿度、光线等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稳定性试验一般包括破坏性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等实验方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所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的新原料的特性,选择提供稳定性试验数据的类型,并根据原料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原料的贮存条件和使用期限。对于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新原料,应当提交至少3批原料的加速试验或1年以上的长期保存试验资料,并根据原料的使用期限,一次性或者在3年监测期内逐年补充提供其剩余使用期限的长期保存试验资料。(一)破坏性试验。至少提供1批原料在高温(如60℃)、低温(如-20℃)、高湿(如90%RH±5% RH)或强光照射保存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可根据原料的特性选择影响因素和具体参数的设置条件。(二)加速试验。至少提供3批原料在一定温度、湿度(如40℃±2℃、75%RH±5% RH)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间下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可根据原料的特性确定试验条件、保存期。(三)长期保存试验。至少提供3批原料在一定温度、湿度(如25℃±2℃、60%RH±10% RH)保存条件下,长期保存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可根据原料的特性确定试验条件、保存期。二、质量规格指标及其检验方法(一)原料性状及其检验方法。原料性状包括颜色、气味、状态等。(二)原料的理化性质。应当根据原料特性提供适当的理化指标以及检测方法,如熔点、沸点、比重、粘度、pH值、旋光度等。(三)定性鉴别方法。应当针对原料的结构特点,设定适合的鉴别方法,如红外光谱法、紫外光谱法、核磁共振谱法、化学反应法、色谱法等。(四)原料纯度控制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应当提供原料的纯度或含量、杂质种类以及各自的控制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并提供检测报告。由于技术原因不可避免存在的溶剂、防腐剂、稳定剂等的新原料,应当提供原料组成及相关比例的控制指标。(五)原料的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六)原料的使用目的、适用或使用范围、规格及安全的使用量、注意事项、警示用语等。三、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标准在原料质量规格中设定适当的质量安全限值指标及检测方法,如微生物、重金属、有害物质(如有害组分、有害杂质、有害溶剂等)等控制指标。 附7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年度报告编制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新原料监测相关要求,及时收集新原料使用的相关信息,按照本要求编制新原料安全监测年度报告。一、原料基本信息包括新原料中文名称、备案号等。二、原料生产情况(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相关资质说明等。(二)新原料的年生产量、销售量等。三、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信息(一)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企业汇总,包括化妆品企业名称、数量,购买新原料的数量,销售产品的数量等。(二)以列表形式(详见表1)列出使用新原料的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备案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表1 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汇总信息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备案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地址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地址淋洗或驻留新原料使用目的产品生产及销售量1 2 3 四、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查处、召回情况以列表形式(详见表2)列出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查处或召回情况的相关信息。表2 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查处或召回情况时间情况类型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备案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地址情况简述备注 监督抽查 查处 召回 五、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分别阐述使用新原料的不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统计分析情况及采取措施,并形成新原料不良反应监测的汇总分析报告。(一)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建设情况及负责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工作人员情况;(二)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统计情况:总例数、严重不良反应例数、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例数、是否上报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等;(三)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个例分析评价情况:如严重程度、关联性评价等;(四)针对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开展调查、评价及采取措施等情况;(五)新原料不良反应相关信息:新原料与患者不良反应的分析评价;其他国家(地区)发现疑似由该原料引起的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情况等。可同时随附相关资料。六、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一)生产新原料及使用新原料企业的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体系制度描述。(二)采取措施等。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对于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新原料应根据原料的使用期限,在3年监测期内逐年补充提供其剩余使用期限的长期保存试验资料。八、监测报告汇总分析及结论对监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相应的结论。 附8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风险控制报告编制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使用过程中发现应当报告情形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按照本要求编制新原料安全风险控制报告。一、基本信息包括新原料中文名称、备案号等。二、生产情况(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相关资质说明等。(二)年生产量、销售量等。三、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信息(一)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企业汇总。包括企业名称、新原料的使用目的,采购及使用数量等。(二)以列表形式列出使用新原料的产品名称、注册号/备案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新原料在产品中的使用目的及添加量等相关信息。表1 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汇总信息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备案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地址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地址淋洗或驻留新原料使用目的及添加量产品生产及销售量1 2 3 四、突发情况(一)突发情况描述包括突发情况原因分析、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等。(二)采取措施(三)处理结果(四)工作计划和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如有上述相关内容以外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说明。六、汇总分析及结论对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相应的结论。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26日